放妻书是敦煌文书中的汉文离婚契约,其时代大约从唐代中期到北宋初期,即8世纪初至10世纪末。在沙知先生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共收录了11件放妻书。其中,离婚书样文有:S.343v、S.5578、S.6417v、S.6537va、S.6537vb、P.3212v、P.3730v、P.4001、Дх.11038,实际离婚文书有:P.3220、P.4525。《唐律》对夫妻之道描述说:“夫为妇天,尚无再醮”;“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唐代普遍宣扬“夫为妇天”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虽然放妻书在敦煌文书中仅占很小比例,但反映了时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出具手书以解除婚姻
通过P.4525《年代不详留盈放妻书》,我们可以看出放妻书的一般格式。第一,文书标题。在文书开头部分标明该文书名称、数量,在本例中名称是“放妻书”,数量是“一道”。第二,文书行文。从说教“夫妻之道”开始,往往是套语:“盖闻夫天妇地,结因于三世之中。男阴女阳(原文如此,应为男阳女阴——引者注),纳婚于六礼之下。理贵恩义深极,贪爱因性。生死相守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土。”之后交代离婚原因,描述离婚仪式,点明双方离婚之后将各自获得再婚自由、彼此祝愿,交代双方离婚之后的约束和立本文书的原因。第三,立约时间和“押指节为凭”。P.4525《年代不详留盈放妻书》没有留下具体的立约时间和双方“押指节”画押之处。不过,在P.3730v、S.343v等几件放妻书样文里,都写有“时某年某月某日”,在文书的最后保留了立约时间。
P.4525《年代不详留盈放妻书》所说的家庭贫困、感情不合,虽然比较笼统,但相当实在、有说服力地说明了离婚原因。该文书中的离异,是由女方、女方亲属、女方村中长辈共同商议,最终把男方遣离女方家。
《唐令拾遗》辑补条令有:“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之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开元二十五年令)”,详细规定了唐代离婚手续。由P.4525《年代不详留盈放妻书》的案例,可以看出敦煌文书反映了当地对该法令的遵照执行,需要出具“手书”(即放妻书)以解除婚姻。
对财产分割一笔带过
放妻书是离婚契约的范本样文,好合好散,美言较多,适用于各类离婚情况。其中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笼统表述,一笔带过。比如Дх.11038放妻书样文中,说明“意欲分别,惣不耳三年衣粮”,对夫妻三年生活中财产的使用情况不再计较,也没有详细说明财产分割情况。S.6417v放妻书样文提到:“妻不论三年柴飰(饭),夫休说六载衣粮。”此外,P.3220放妻书样文记载:“随情窈窕,美齐音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药仪。”P.3730v放妻书样文提到:“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上述史料的用意相似。
“三年衣粮”指的应该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穿用的衣物和所消耗的粮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管家庭财产的消费和使用情况如何,在签订该书面离婚契约时,不再计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消费的家庭财产,无外乎衣、食、住、行四项。关于“住”的情况,不管结婚时女方嫁到男家,还是男方住到女家,原本属于哪一方的房屋在离婚时仍然属于哪一方,一般不会牵涉房屋的争夺和纠纷,故而放妻书不必提起房产问题。至于“行”的情况,对于当时普通家庭的男女双方来说,在家庭财产消费中一般不会占有多大比例,往往也被忽略不计。因此,放妻书常常用“衣粮”指代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消费和使用。放妻书采用这种比较固定的说法,主要是为了在离婚书面契约中表明态度,即男女双方都不计较共同婚姻生活中的家庭财产使用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双方要求离婚的决心。
体现当时息讼理念
在放妻书的末尾,往往会规定一些约束式条款,防止两人在离婚之后再发生纠葛,以规避纠纷。离婚书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书面证明,防止之后夫妻双方有一方反悔,声称婚姻依旧有效。Дх.11038放妻书样文:“自今更不许再来互相搅乱。自今已后,更不许相为(违)。忽若论烈(列)夫妇之义者,便任将凭官断,则之(知)皂帛(白)。”双方分别之后,就不要互相往来,更不要互相搅乱各自的新生活,以免两相分离之后在感情或经济方面再起纠葛。一旦出现旧情(事)重提的情况,只有以放妻书作为凭证,上诉官府,请求官府做出判决,以辨明是非黑白。
放妻书之所以明确标出约束式条款,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日后发生纠纷时方便诉讼,而在于约束、警醒夫妻双方:一旦做出了离婚决定,就不要轻易反悔;离婚后若再有纠缠,只能给自己带来麻烦。中国古代“息讼”观念比较流行,尤其在民事纠纷方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从官府到乡里的共同态度和愿望。放妻书利用这些约束式条款,把之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消弭在未萌阶段,正符合当时人们的共同愿望。唐代法律对婚姻和离异都有严格规定,既有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更是为了社会长治久安。敦煌放妻书的上述约束式条款就反映了当时的这种“息讼”理念,以期规避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类似的约束式条款,如S.6537vb放妻书样文:“……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离婚双方日后倘若不遵守契约的规定,在狭路相逢、突然遇到的小街小巷中,一方向另一方挤眉弄眼,不论是想眉目传情、追忆前尘往事,还是想重温旧情、旧梦重圆,都是不允许的,会招致“解脱之罪”。
在以上所举约束式条款中,既有强调官府的监督执行功能的语句,如Дх.11038中的“任将凭官断”,又有强调以佛教信仰来监督执行离婚的表述,如S.6537vb中的“解脱之罪”(以佛家炼狱为约束来监督执行),P.4525以万劫千生(转世观念)作为约束式条款。可见,儒家伦理、佛教思想对敦煌离婚书面契约产生了深刻影响。离婚书面契约中有儒家规范的反映,把离异称为“放妻”,这说明在父系家族中,丈夫的法律地位高于妻子,儒家伦理经常把婚姻失败归咎于妻子,因此丈夫被赋予遣出妻子的权力。在佛教思想中,讲究姻缘前定,强调“夫妻不谐,无异于猫鼠相争”,从内心深处到实际行动,都提倡、鼓励民众把离婚视为平常事。佛教倡导果报观念,强调离婚双方都有责任,不能归咎于一方。
双方亲邻充当见证人
如前所述,按照唐开元二十五年《唐令拾遗》辑补条令的规定,丈夫出妻需写清离婚的凭据,离婚需要双方父母、伯、姨、舅等亲属和邻居的见证。
我们可以在敦煌文书中的放妻书样文与实际文书中找到案例,观照上述户令在离婚书面契约中的执行情况。比如,P.3730v、S.6537va中的“聚会二亲,以俱一别”;ДХ.11038中的“遂会六亲,以俱一别”;S.343v中的“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这些离婚书面契约都具体提到父母、亲属的在场见证。S.6537vb中的“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明确强调双方的父母、亲属都要参加离婚文书的签署。
唐代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时期,婚姻不仅是男女个人的结合,也是两个家族的结合。因此,放妻书作为离婚书面契约,自然需要父母、姻亲签署,才能产生法律效用。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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