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内嵌价值
2020年11月11日 09: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11日第2045期 作者:王雷 王伯鲁

  在很长一个阶段,技术中性论被广泛接受。但是,技术并非单纯的工具或知识方法,而是具有多重复杂属性。比如,技术哲学家米切姆(Carl Mitcham)总结到,技术具有四种属性:作为对象(人工物)的技术;作为知识的技术;作为活动(制作、发明、使用)的技术;作为意志的技术。这四种属性交织渗透,形成了技术本身。技术哲学的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这两种基本技术观,都强调技术同社会的关系。社会因素与技术因素的渗透互动,使得技术内嵌着价值。

  内嵌价值是技术的重要属性

  德国哲学家卡普(Ernst Kapp)的《技术哲学纲要》一书,被认为开创了技术哲学学科。卡普在19世纪就提出,技术并不只是一种工具,技术是人体器官的投影,是人体器官形式和功能的延伸与强化。技术可以被看作一种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文化,工具和机器只是这种文化的标志。

  海德格尔把传统技术观概括为:1.技术是合目的的工具;2.技术是人的行为。他所说的加之于工具的目的,就是内嵌有价值。而海德格尔自己提出的技术是“用具”的属性,强调“用具”具有与何物打交道产生因缘的“何所用”的性质。这种“何所用”的设定,也是内嵌目的和价值的呈现。

  马克思认为,技术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基础与前提,是社会意识形态(宗教、哲学、道德等)的基础。管理就是促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技术的这种目的性,也就是内嵌有价值。

  马尔库塞的观点更为直接,认为技术的应用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技术本身就内含着特殊目的和利益,会自主地承载价值。而单纯地追求社会财富增长和技术进步,会导致“技术奴役”的单向度社会。

  新技术背景下的新理论

  随着对高新技术产生影响的关注,近年在欧美学界形成了技术道德主义和技术相对主义的观点。

  技术道德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技术是伦理道德价值中立的,技术永远偏爱或容纳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特定美好生活的构想。如果不以明确和反思的方式对技术进行道德评价,就是将技术置于商业力量和不良意图支配的风险之中。所以,要对技术中内置的价值进行讨论,使其能够反映有关各方特别是公众的利益。

  技术相对主义则重点讨论如果要内置伦理道德,那么应该内置哪些道德价值?内置这些道德价值的理由是什么?荷兰伦理学家霍文(Joroen van den Hoven)引用英国前首相丘吉尔的名言,“首先,我们塑造房屋,然后我们的房屋开始塑造我们”,认为在技术中表达和嵌入价值观和道德考虑,可以塑造和影响用户未来的行动。技术中预先内置的伦理道德,将对现实世界中的技术本身、政策、经济等产生影响。

  技术内嵌价值的实践

  技术内嵌价值在欧美已开展了一系列实践,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Innovation,RRI)中进行的“价值敏感设计”(Value Sensitive Design)。“负责任创新”理念的直接起源,可以追溯至2000年初的欧盟和美国。这一理念所追求的目标是,研究与创新必须有效反映社会需求与社会意愿,体现社会价值与责任。之后,“负责任创新”被写入了欧盟科研与创新框架计划“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

  “价值敏感设计”是以社会和道德价值观为中心的新技术设计和发展理念,希望通过在技术中提前内置伦理价值,实现“负责任创新”。内置于技术的伦理道德价值包括:提供福祉、公正、平等、隐私、自主、安全、保障、可持续性、问责制、民主、效率等内容。实现方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制定责任目标,使参与者具有责任感,其承担的责任可以被追究。价值敏感设计希望以对参与者的邀请、容纳、刺激、增强、促进、暗示或激励的方式实现技术的社会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负责任创新”所代表的技术内嵌价值实践,希望能够兼顾社会财富利益和伦理价值,并称其为“同时抓住牛的两只角”。欧盟在“负责任创新”六大关键抓手中的“伦理道德”(Ethics)中提出,希望为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建立基于欧洲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基本权利和道德标准。通过道德规范提高研究和创新成果的社会相关性和可接受性,使道德规范成为高质量成果输出的保证,而不是被视为研究和创新的约束。

  但是,目前欧盟为技术提前内置价值的“价值敏感设计”,在实践操作中并不顺利。例如,即使在欧盟内部,也因为缺乏统一的欧洲价值观,对于技术伦理价值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面临以下三大困难。

  第一个困难,是内置伦理的道德超载问题。“道德超载”(Moral Overload)是指在道德上超负荷承担着相互矛盾的义务或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对于一些伦理价值,比如安全与隐私、经济增长与可持续性、安全与保障等,人们是具有一定共识的。但是,不同人群的伦理道德具有复杂性,其中经常存在相互矛盾的道德义务和价值观。要在技术创新中内置伦理价值,就需要明确哪些伦理价值观应该被“内置”?这些内置于技术的伦理价值观被纳入考虑的理由又是什么?具体案例如:荷兰为实现优化能源使用结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计划为家庭安装智能电表,以此了解家庭使用电力的具体情况。但是,节能减排的人本和谐价值同个人隐私的价值观发生冲突,使得这样的技术尝试遭受广泛的抵制而失败。

  第二个困难,是如何对内置的伦理价值进行审核和判断。出于利益考虑,一些价值观会被混淆或隐蔽地插入设计或产品中,往往会过分体现设计师或委托人的利益。这样的隐藏内置价值会显著影响人们和整个社会的生活乃至未来发展。如果要将伦理道德价值赋予技术,并以其塑造人类行动的空间,那么就需要甄别设计和产品中所承载的伦理道德价值。

  目前,欧盟“负责任创新”实践中对技术内置价值进行审核和判断的主要手段是引入“公众参与”。公众对技术中所内置价值的审核,通过接诉热线电话等方式,发动群众及时反馈问题,研发者甄别后及时加以处理。其目的是使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行业和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展开多方对话。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激发社会多方面的监督能力,尽早发现风险漏洞。

  但是公众参与存在一些公众缺乏必要技术知识的缺陷。为克服这一缺陷,欧洲一些学者开展了研究。例如,荷兰哲学家罗瑟(Sabine Roeser)突破康德和休谟对于情绪(emotion)主观性的界定,讨论公众情绪对于反映潜在风险问题的客观性,希望利用公众情绪对新技术进行预警和审议。其他路径还有:鼓励由公众提供自身数据(比如糖尿病人服药后的健康数据),通过反映技术效果帮助及时发现技术设计中隐藏的问题;设计“公众参与”的意见高效反馈渠道等方式。

  第三个困难,是所谓的“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 Dilemma),即“技术的后果在其发展前期难以预测,随着技术的发展,当其占据了生产和市场,所产生的影响逐渐明显时,技术的负面影响往往已经很难控制”。应对科林格里奇困境的困难在于,技术世界是概率性或不确定性的世界。在技术开发的早期,要保证研发具有自由度,这个时候可以为技术研发提供启示的道德信息较少。而在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道德经验开始可用时,根据道德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和调整的自由度反而降低了。对此,霍文提出的应对措施是,诚实地把创新后果告知公众,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在技术研发中要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可能极限。当必须在不确定或无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作出选择时,不但要为已知的事情承担责任,也要对未知事情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不断加强,在纷繁复杂的技术面前,既要看到技术创造社会财富的一面,也要看到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要实现“同时抓住牛的两只角”的兼顾社会财富增长和维护伦理价值愿景,就需要充分重视技术的内嵌价值。在技术开发的早期阶段,要如同存储容量、速度、带宽、合规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指标一样,充分考虑内嵌价值。在早期阶段以道德价值为中心的开发思路,虽然不足以完全应对技术效果的非显而易见性,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工程师做得更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社会技术化问题研究”(16AZX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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