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述忠 房超:依托数字贸易完善全球经济治理
2019年05月15日 08: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15日第1692期 作者:马述忠 房超

  随着数字技术在传统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经济特别是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这为我国提高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提供了历史契机。

  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中危和机同生并存。随着数字技术在传统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经济特别是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这为我国提高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提供了历史契机。我国应当从数字贸易的普惠化特征出发,更有效地参与全球贫困问题治理;从数字贸易的平台化特征出发,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构建线上多边贸易网络;从数字贸易的虚拟化特征出发,在国际贸易规则构建中掌握话语权。

  数字技术引领传统贸易变革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传统行业中的深度应用,全球产业结构、生产组织方式和产品内容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作为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贸易也在经历数字化的深刻变革。借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并结合中国在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率先实践,数字贸易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与延伸。

  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在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上交易的传统实体货物,现阶段主要以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生活日用、健康美容、儿童玩具等类别的商品为主。第二,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产品包括软件、视频、音乐、游戏等通过数字编码方式传播,独立于物理载体的产品;数字服务包括信号、文字、图像等信息的传输服务,视听内容的广播服务,电子化网络实现的服务等。第三,数字化知识与信息,对应于传统贸易中的生产要素,主要是指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数据。

  数字贸易和传统贸易在多个维度上存在差异。传统贸易中交易双方具有严格的时空属性,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数字贸易的交易在虚拟的互联网上达成,不再具有严格的时空属性;传统贸易中存在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多个环节,而数字贸易则为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可能;传统贸易的国际规则体系已经较为完备,而对数字贸易的监管则相对不健全,国与国之间存在较大争议。可以预见,随着数字贸易时代的到来,传统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发生重大变革,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面临重塑。

  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国样板”

  近年来,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国样板”形成了一系列可供推广的经验,有望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数字贸易交易规模高速增长。在世界数字贸易发展的浪潮中,我国依托国内电子商务的产业优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等相关产业,走在了世界各国前列。自2013年8月以来,国务院及商务部、财政部等陆续出台了30多项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三批共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据海关统计,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达到1347亿元,同比增长50%。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同样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新兴服务进口7271.7亿元,增长10.6%,新兴服务出口7328.4亿元,增长11.5%。其中,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娱乐进口同比分别增长54.9%和30.6%。

  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日益密切。近年来,在与有关各国达成《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的基础上,我国致力于“数字丝绸之路”、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建设,与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日益密切,交流不断加深。2018年,我国与俄罗斯、阿根廷等9个国家新建电子商务合作机制,通过召开电子商务工作促进会与企业对接会等,帮助相关国家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我国与柬埔寨、科威特、阿联酋、奥地利等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同比增速均超过100%。

  数字贸易产业融合加速推动。伴随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诸多产业融合政策措施的出台,我国数字贸易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趋势愈发凸显。以往,数字技术与下游消费品行业结合较为密切,营销、服务等环节是数字技术运用的主要环节。近年来,数字技术逐渐渗透到上游行业,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也被更加广泛地应用于研发、生产等环节。数字贸易与实体产业的融合,无论是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均实现了提升。可以预见,未来制造业智能化转型的步伐将不断加快。

  寻找数字贸易规则的最大公约数

  面对频频爆发的各类全球性问题,传统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协调机构为主要架构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面临挑战。我国可以依托数字贸易发展的“中国样板”,积极支持和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共同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而言,我国要紧抓数字贸易的普惠化、平台化、虚拟化特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以数字贸易普惠化治理全球贫困问题。数字贸易呈现普惠化特征,即数字贸易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使得中小企业等贸易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数字贸易的普惠化特征为发展中地区摆脱贫困、实现全球普惠繁荣提供了可能。我国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中强调加强电子商务合作、提高数字包容性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未来,我国还可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重要外交场合,提出数字贸易发展倡议和规划,鼓励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借助数字贸易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红利,实现包容性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我国应当支持各国企业合作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互联互通水平。“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不仅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益,也将为世界提供一个更大容量的一体化市场和更高水平的消费群体。

  以数字贸易平台化推动国际合作深化。数字贸易呈现平台化的特征,即数字贸易依靠互联网平台实现交易配对,互联网平台不仅是汇聚各方数据的中枢,更是价值创造的核心。由于数字贸易平台上汇集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买家和卖家,其本质上是为各个国家提供了一个进行多边贸易的虚拟场所。当前,如何基于数字贸易的平台化特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构建一个自由、公平、开放的平台,成为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关键。我国应当在世界范围内积极推广世界电子贸易平台,促进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话合作,从而提升数字贸易中交易、物流、通关等各环节的便利化水平,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各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

  以数字贸易虚拟化完善国际贸易规则。数字贸易呈现虚拟化的特征,一方面,数字贸易中的部分标的物是虚拟化的,如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等;另一方面,数字贸易的交易过程是基于虚拟化的信息通信手段实现的,如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数字贸易的虚拟化特征使得传统实体化、属地化的国际规则不再适用,数据跨国传输、数据本地存储、信息与网络安全、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等问题不断涌现。由于虚拟化特征,数字贸易规则很难依靠双边或区域协调实现,需要有关各方达成普遍共识,形成全球统一的规则框架。我国应当基于自身在大数据交易、网络监管等方面的实践,坚持“求同存异”理念:在各方利益诉求一致的地方,应当积极倡导达成统一、透明、公平的规则框架,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利益诉求冲突的地方,应当在尊重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不同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的前提下,进行友好协商,寻找数字贸易规则的最大公约数。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研究院)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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