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戴维森行动理论视域下的因果关系
2021年07月16日 11: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15日第2208期 作者:胡子悦

  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1917—2003)是20世纪下半叶重要的分析哲学家,其行动理论对当代行动哲学的发展影响颇深。戴维森的哲学生涯开始于行动理论,理解其行动理论的因果关系是把握当代行动哲学的一把钥匙。戴维森认为,如果行动理由解释了主体何以会做他所采取的行动,则这个行动理由对行动的解释就是对行动的合理化,而完成这种合理化需要明确主体的行动意向。戴维森将主体采取行动的意向分为赞成态度(pro attitude)和信念(belief)两方面,并通过这两方面对行动进行重新描述以充当行动的首要理由(primary reason),从而对行动提供合理化的解释。他提出的赞成态度一般被哲学家们简称为欲望(desire),而信念则是指相信已发生的行动属于被主体欲望所指向的那类行动。

  合理化的行动理由通过意向对行动进行解释,将行动置于主体意向的影响之下,为分析行动提供了一种因果条件式的分析框架。戴维森认为,通过满足合理化要求的首要理由来对主体行动进行解释,就是建立了一种行动理由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因果论的主张解释行动,需要接受一个难以回避的预设,即最强的行动理由是最强的行动原因。如果否定这一主张,那么在可充当行动原因的所有行动理由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成为主体采取行动的原因,以此我们可以得出行动的发生是由众多行动理由中的某一个理由偶然导致的结果,而这意味着行动的因果论的向内坍塌。但是,如果坚持这一主张,则使得我们必须否定非自制行动的存在。

  戴维森关于行动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基于休谟的因果论主张。如果依据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论述,戴维森提出的行动理由充当行动原因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休谟认为:“在原因和影响中我们所能拥有的唯一概念就是某些对象之间始终连续地结合的概念,并且在所有过去的例子中被发现是不能分离的。”如果将归于首要理由的意向对应于一个行动判断,则基于这种判断可以使得我们无异议地接受行动确实是由主体自身的力量导致的。比如,当我们知道某人摔倒了,往往会出于习惯性的利弊思维认为这一摔倒是此人不小心导致的,而实际上我们不能明确他人导致此人摔倒还是此人自身故意摔倒。我们对于行动的认识更多的只是行动的结果,一旦我们明确了关于这个行动的判断,则我们基本获得了行动的全貌。当我们基于行动进行联想时,至少是希望可以获得对于行动全貌的认识,所以,对首要理由中的欲望和信念的内容进行联想是一个十分正常的且通常会采取的思维活动。这使得我们接受首要理由和行动之间具有联系的信念并不存在绝对性的否定意见。休谟曾对因果关系中的信念作用给出论述:“当一个对象的印象展现在我们面前,我们立刻地形成一个关于那些会经常伴随着这个印象的事物的观念;并且我们因此可以将这一点作为主见或信念的定义的一部分,即它是一种相关于或联想于一个出现的印象的观念。”从休谟的理论来看,以因果论的主张去看待行动是具备各方面的必要因素的。

  戴维森主张的这一因果关系主要面临着两方面必须回答的质疑。其一是建立在休谟因果关系的解释上的行动原因,面临着如何呈现全称量化的因果条件句的质疑。如果认定某个首要理由作为某个主体行动的原因,则需要承认存在一个具有全称因果条件句形式的规律,而运用首要理由的实践推理只是对主体具体采取的某个行动给出因果解释。戴维森给出的解释基于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由于单一特例可能有无限多,彻底的全称归纳对于实践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行的。由此,他认为:“对合格的可用于预测的规律的无知不会阻止有效的因果解释,或者说很少有因果解释可以做到。”他的这个解释来自于休谟对于单称因果关系的论述,他将休谟的论述以如下方式进行理解:“A造成B蕴含存在一个被A和B的某些真描述的带入而特例化的一个因果规律。”所以,戴维森对行动原因的解释不是基于全称的归纳证据来给出一个因果规律,而是接受休谟的主张,即往往并不需要直接的归纳证据来承认一个因果规律。由此,在面对单一事例时,我们并不需要一个全称归纳的过程来促使我们接受一个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们大体可认为行动的首要理由提供的是一个因果解释的模式,而对具体行动的分析则只是将首要理由中的内容进行填充,以合理地刻画出主体的行动意向。

  其二,因果关系是两个事件之间的关系,而欲望和信念并不是事件,由此很多人指出欲望和信念并不能充当行动的原因。戴维森通过区别单称因果陈述和因果性分析的差异来回应这一质疑。单称因果陈述提供的是一种解释,而这种解释涉及的那些相关的陈述并不一定是事实,可能并未直接指出造成主体行动的原因。而在因果性分析的层面,需要的是一种趋向性解释,即某一个特征性质总是伴随着某个对象的出现而同时展现出来,戴维森将这种解释称为初步的因果解释(rudimentary causal explanation)。在戴维森行动理论中,欲望和信念就提供了这种解释,它们在单称因果陈述中的出现本身就是去“因果地解释”(causally explain),将主体心理因素在主体思想上产生的影响作为事件,而具体的单称因果陈述是否正确是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戴维森行动理论中因果关系的理解可以归结为:行动的解释不需要指出一个行动的因果规律,而只需要以一种因果式的方式解释某一个具体行动事例。这种方式首先运用欲望和信念这样的心理概念对行动进行再描述,从而体现出主体的行动意向,进而将主体心理因素在主体思想上产生的影响作为事件,以此体现主体行动的趋向性,最终达到因果地陈述主体行动。

  以因果论的主张来看待主体行动,还涉及是否存在自由意志的问题,在行动哲学中可将其称为主体自由行动问题。自由行动问题是指由因果关系所带来的决定论(determinism)主张会导致对主体自由行动的可能性存在质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