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变革引领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创新
2020年11月20日 08: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20日第2052期 作者:潘辰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到2035年,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共服务完善,全民健身更亲民、更便利、更普及。体育公共服务治理是体育强国建设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治理与体育公共服务在理论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

  积极回应国家治理变革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治理变革轨迹,可以看到这样一条清晰的路线图: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这一变革历程,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整合资源,构建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家庭和群众、智能有机统一的管理服务体制。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

  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创新是实现我国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对国家治理变革的积极回应。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治理问题与国家治理的政治性和全局性不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治理侧重于民生领域的公平性和参与性。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治理的范围和任务不仅包括政府提供的全民保障性质的基本体育公共服务,还包括与民生紧密相关市场提供的具有选择性、消费性的体育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与各地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政府主导下依托社会资源实现共建共享的体育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创新必然从价值理念、主体、结构、工具和方式五个方面进行创新变革,才能适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存在不足与局限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治理仍存在局限。第一,“一元治理”至“多元治理”体制的转变不彻底。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正处在由政府一元治理向参与协同治理转型时期,多元治理模式初步形成,而政府作为主导角色仍受传统“政府一元”治理模式的影响,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与市场、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较弱,对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的了解仍不足,造成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资源总量不足、服务范围不广、服务品质不高的局面。

  第二,非政府主体参与治理程度不高。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仍不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对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创新形成了一定抑制。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意识较弱。随着全民健身事业的推进,我国公民对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但对于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公民习惯性地把自己定位在被管理者的角色,主观认为参与也只是表面工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政府决策不产生任何干预。另一方面,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重视度不够,为公民设立的表达渠道不够便利、多样。在决策环节存在重政府偏好、重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轻公众的诉求、轻公众参与的问题。

  第三,体育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体系是支撑法治体系的基础,法治化是体育公共服务治理的根本保障。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立法数量少,不能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求,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立法多属“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而“下位法”较为缺乏,如各省市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各场地(馆)的管理方法,体育公共服务民事纠纷类处理方案等,导致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无章可循。从基础性层面看,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现行推出的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相关性文件、条文多为“暂行办法”“规划”“方法”“通知”等,尚未出台一部专门性基本法律。“下位法”缺少顶层设计与统筹兼顾的“上位法”,存在位阶低、规范性弱、变动性快、效用度低、视域狭隘等问题,进而导致体育公共服务法治化丧失核心驱动力,缺少宏观制高点。

  创新治理模式

  中国“综合治理”实践源于“枫桥经验”社会基层的治理模式,即依靠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国式综合治理是从基层经验中升华的产物,内涵也在不断创新发展,有其独特的、区别于西方“多中心治理”的话语体系。综合治理模式发展到今天,应用范围已不仅局限于社会治安层面,是融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话语体系与经验理论,彰显着中国“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所用的具体方法是要发动群众力量,让群众参与到社会问题的治理过程中。这样能够有效地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各自的作用,各自的职能和职责是什么。二是这三者之间怎么建立完善的协同机制。关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问题,第一个维度要以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消解为核心;第二个维度要以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为出发点;第三个维度要有意识地激发社会力量参与。

  将综合治理的理念应用到体育公共服务治理中,符合中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治理转型的具体实践,也是破解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不充分之矛盾的重要突破口。目前的问题并非体育系统一家可以解决,如园林系统、规划系统、环保系统、城建系统等部门协调、合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从治理体系来说,需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公众监督与法制保障等五大主体,构成治理体系框架。以群众健身难的现实问题为突破口,阐明破解群众健身难的综合治理目标、部门职责边界重塑、分工协作路径选择、破解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资源配置标准等问题。从治理机制来说,完善政府主导机制、合作主体间的互动合作机制,以及管理控制机制。还要树立兼顾价值与工具、过程与效果、组织内部与环境外在、发展阶段与未来持续的整体治理观,努力实现体育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发展目标,落脚点就是以深化公共服务和民生领域的改革为主旋律的社会治理创新。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治理创新,是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由粗放型、集约型的传统工具理性主导的物的模式,转向有内涵、有品质的新型价值理性为核心的人的模式背景下进行的,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系统从混沌到有序、从低度有序到高级有序的演化过程。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创新,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的幸福感,也是体育公共服务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治理转型研究”(15TYB015)、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体育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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