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福海:中国乡村振兴的合作治理模式
2019年06月05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6月5日总第1707期 作者:余福海

  合作治理倡导扩大民众和私人部门的公共参与,被运用于乡村发展中,可以形成多元治理主体,构建多方协作治理的模式。在我国云南、福建、浙江等地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合作治理实现了公共资源的精准配置,有效推动了乡村综合发展。由此证明了合作治理是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创新路径。

  维护村民的治理主体地位

  乡村合作治理的前提是明确治理主体,并对其进行赋权。乡村合作治理的关键在于维护村民的治理主体地位。社区自主型发展项目(Community Driven Development,简称CDD)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项目对村民充分赋权。项目经费为全体村民共有,村“两委”负责监督经费使用,不允许经手、截留或者挪用。村民集体选出决策、执行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管理。决策小组结合各村组的实际困难决定帮扶顺序,各个村组的利益均得到了照顾。一般来说,普惠性的项目较易通过,其次易于通过的是各村组亟须帮扶的项目。

  合作治理有利于促进组织学习。参与者在过程中更全面地了解自身处境,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学习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以后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打牢基础。李小云教授等人组织的河边村实验,采用了“示范户+农户自主学习”模式,引导农户参与示范房的建筑过程。经过示范引导,多数农户掌握了杆栏式木楼建造技术。这样,农户既参与到公共治理过程中,又增加了其谋生技能。因此,这种技术被农户广泛接受。CDD项目确定村庄发展的具体项目,须经村民代表提案、村民集体讨论和决策小组议决等程序。由此看来,通过合作治理,村民自治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乡村合作治理,除了要促进村民和公共行政部门的合作外,还有必要引入企业和民间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近年来,浙江上虞等地成立的村级乡贤参事会,是民间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又一典范。参事会理事一般为本村老党员、老干部、经济文化人才、与本村有关联的公共部门领导干部、企业家、传媒界人士、道德模范、教育科研人才,以及在本村投资创业的外来企业家和管理人才等。通过引入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村庄发展的社会资本更加壮大。

  突出主体协商

  乡村合作治理的有序推进,主要依靠的是主体间的有效协商。为了促进有效协商,治理网络中的每个治理主体应积极分享自身的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本,尊重其他治理主体的建议,予以充分讨论,并积极达成解决方案。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村民、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等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部门间议事协调机制。党中央领导乡村振兴的议事协调机构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于乡村建设经常需要多个行政区域、多个部门密切协作,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经常组织相关区域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集思广益,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并讨论确定具体的牵头部门和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此同时,专家学者也经常被邀请参与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在中国,全国性的三农政策协商组织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全国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会下设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其委员选任强调专业性和代表性,按政治身份分为党内委员和党外委员,按工作性质大体分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农专家、相关经营管理人士等。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举办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对口协商座谈会、双周协商座谈会、通报协商会等,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调研,参与协商议政。

  我国的村民协商组织也在逐步建立健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依托村民协商组织推动民事民议,形成基层协商的多层次格局。这是新时代乡村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政策依据。浙江上虞等地成立村级乡贤参事会,积极反馈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已有发展为党领导下的乡村协商组织的态势。

  健全乡村合作治理的体制机制

  中国乡村具有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历史传统。近年来,我国江浙、广东、山东等地的农业合作组织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产业链和商业模式,雇用农民的规模也已非常庞大。但是,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目前在法律上仅是市场主体,尚缺乏治理效能,无权参与涉农政策的反馈和决策。健全乡村合作治理的体制机制,已成为改善乡村治理的燃眉之急。

  中国探索乡村合作治理应注重社会资本的有效整合。农村社会资本内容多元,宗族内部的资源共享网络和各宗族间的资源竞争网络,仍在乡村社会继续发挥作用。此外,与本村有关联的公共部门领导干部、企业家、传媒人才等,均是重要的乡村社会资本。这一系列社会资本有效整合之后,无疑将成为乡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中国探索乡村合作治理应注重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目前乡村治理格局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市场化的特征。利益主体同时是治理主体。目前来看,为实现乡村善治,必须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在党领导下参与乡村治理,充分尊重多元治理主体的代表性,保障他们的公共参与权利,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平等协商的体制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推动乡村治理持续优化并形成良性循环。

  中国探索乡村合作治理应注重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商。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平等协商的体制机制。党组织应为主体协商的管理机构,主体协商遵循的协议框架应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党组织有权进行独立、中立的调查和仲裁,治理主体应尊重并执行仲裁结果。对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协商需求,在尊重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参考民间习惯法灵活解决。

  长远来看,构建党领导下的乡村合作治理模式,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利,也有助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有条件的乡村地区,还可以探索建立跨区域的合作治理体制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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