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攀:灾后重建视域下的社会治理重构逻辑
2019年06月05日 09: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6月5日总第1707期 作者:王正攀

  

  ■在国家、社会、群众多方参与下,受灾地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灾后重建工作。随着社会变迁,受灾地域的社会重构呈现典型的规律性特点。图为建成后的北川新县城,高标准的安置小区、整洁的街巷让人沉醉于小城的优美环境中。图片来源:CFP

  社会有其正常运行规律,但当遇到巨大自然灾害冲击和干预时,原有的社会关系、结构等被改变,社会便无法按照以前轨迹运行,需依照新的形势进行重构,以使其正常乃至更好地运转。在这样的螺旋式、非线性演化中,社会变迁的每一个周期都是一个完整的重构过程。然而,由于社会场景的复杂性、多元性、时代性、地域性,每一情境下的重构过程并不一致,但仍遵循着基本逻辑。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的社会重构即是如此。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国相继遭遇2010年玉树地震、2013年芦山地震、2014年鲁甸地震、2017年九寨沟地震等自然灾害。在国家、社会、群众多方参与下,受灾地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灾后重建工作。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和芦山强烈地震时期,依靠中国特色的体制优势和综合国力提升后的物质保障,恢复重建短短几年便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社会变迁,受灾地域的社会重构呈现典型的规律性特点。

  重特大自然灾害的两面性

  人类在与灾害的“共生环境”中不断进步和发展,所以,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变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重特大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域的破坏性是多方位的。当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域不仅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人员上不同程度的伤亡,而且原有的常态社会发展进程、政府既定的治理规程、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被瞬间打破,整个地域的治理体系需要通过物质层面的重建和社会层面的重构方可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灾后重建视域下的社会重构实际上反映了一个“稳定—重建/重构—再稳定”的变迁过程。

  灾后重建具有时序演进性

  不同于社会重建,社会重构只有在社会“解构”前提下发生,且意味着社会经历发展、创新、升级后达到良性状态。因此,社会重构不仅体现了从“恶性运行状态”或“中性运行状态”向“良性的社会运行状态”转变的完成,而且呈现出社会从“量变”到“质变”的动态累积过程。一般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冲击的地域,从灾害发生到社会重构基本完成,一般经历四个时期:一是灾前时期,这一时期受灾地域处于常态运行状态;二是受灾时期,这一时期较短,房屋、财物、公共道路、人员,原有的一切被瞬间摧毁,幸存的人们生产生活不仅遇到困难,甚至会倒退到混乱状态;三是灾后恢复重建时期,包括房屋、道路、伤员救治、心理修复、社会组织等物质重建和社会重建两大内容,这一时期可能耗费数年或数十年,取决于受灾地域的修复能力或恢复能力的大小,社会重构叠加在这一过程中;四是后重建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基本恢复,受灾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恢复到灾前水平,但社会领域的重构仍在持续。

   重构驱动因素具有复合性

  影响灾后重建地域社会变迁的因素是多元的、综合的,包括内外两大层面,有机联系形成复合型的驱动因素体系。外部驱动因素对受灾地域社会重构进程发挥着推动、催化、引导或阻碍作用,包括灾情大小、灾害治理体制、宏观发展形势、恢复重建政策、市场和社会条件等方面。内部驱动因素直接决定着受灾地域社会重构中产业的发展路径选择,重构的水平、速度、质量或层次,包括受灾地域的区位条件、产业基础、自然资源(主要指土地)禀赋、行为主体的认知与能力、文化习俗和居住形态等多个方面。这其中,行为主体的认知与能力贯穿于灾后重建及其社会重构过程始终,在利用内外影响因素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根据影响社会重构的主要因素,可以对灾后重建视域下的社会重构进行类型划分。如依据灾害治理体制不同,可将受灾地域的社会重构划分为“外力援助型”“自力更生型”“内外结合型”三种类型;依据社会重构水平、速度和质量层次的不同,可将受灾地域的社会重构划分为“跨越式”“渐进式”“缓慢式”“恢复式”“倒退式”五种类型;根据恢复重建后主要变化的不同,可将受灾地域的社会重构分为“空间重组型”“产业重塑型”“人口变动型”“制度创新型”“组织创新型”等类型。

  重构目标具有多维性

  对受灾地域而言,利用重建契机实现社会发展,是灾后重建效率和效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所以,灾后重建视域下的社会重构目标并不单一,而是“社会秩序恢复—社会资本改善—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形成的三维架构。“社会秩序恢复”更多地是考验国家和受灾地域政府的灾害治理能力,甚至国家综合实力。社会资本改善是建立在秩序恢复基础上的,可以是微观个体社会关系改善、中观社会结构优化、宏观社会运行效率提升,或三者中的某一方面。判断社会资本是否改善的指标有很多,但最明显的是社会关系与灾前相比是否变好,因为如果不如灾前阶段,说明社会没有取得发展。社会治理水平提升是灾后重建的最突出目标。从“解构”到“重构”需要恢复重建,更需要对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和改变。治理水平提升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社会治理格局是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否健全、社会治理的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治理的效率是否高效。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最显著特点是要实现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水平。

  灾后重建视域下,“最优状态”的社会重构是在社会秩序恢复基础上,受灾地域的社会资本实现了良性改善,而且社会治理水平(包括应对灾害的治理能力以及社会发展的诸方面)取得了有效发展。但受制于前述相关驱动因素掣肘,达到“最优状态”是一种理想情境,或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更需要内外驱动因素在行为主体引领下有效施策方可实现。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机制建设研究”(16AGL01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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