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了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名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基本案情为: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刑事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第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该案在裁判理由中特别指出: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该指导性案例一经公布,全国各家主流媒体竞相转载。诸多专业人士对该案例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该案例的公开使社会对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主要参考范例,对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专业人士的评价更多地关注了案例的公正处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等方面。站在法律语言学的视角,该案例语言简练,对事实描述清晰、准确,心证公开的内容表达了司法者对犯罪人行为的否定性价值判断,体现了法律文本的社会法治观念传播功能与社会法律意识建构功能。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目的之一便是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将法律融于社会生活,使其作为社会发展的调节器,与其他社会规范保持和谐有序的关系。将现有通过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他律社会”,转向将社会主义法治观凝结为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的“自律社会”。在此过程中,法律语言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语言学作为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为在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使用的具体语言,指导性案例等由官方发布的通报文本所使用的语言都在此列。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话语,不同于一般社会生活中使用的日常语言,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等特点。以往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多集中在立法语言分析、法律语言翻译以及法庭话语研究等方面,对于法律语言的社会法治宣传与意识形态建构功能研究不多。20世纪末期哲学领域盛行的“法国理论”中“话语转向”部分提出话语是语言在实践活动中的使用,是指涉或建构有关某种实践特定话题之知识的方式,将话语看作建构社会现实、体现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话语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将话语背后隐藏的意识形态传递给听话人。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宣示的判决理由以及官方发布的文本中的规范语言,其目的绝不仅仅是相关信息披露,还具有话语的深层功能,即法律语言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影响。
通过新媒体披露社会关注事件的细节、进展、处理结果以及理由已成为政府、法院等权力主体的惯常手段,亦属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相关机构在利用新媒体进行情况通报文本发布时,不仅要充分利用新媒体覆盖面广、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还应重视文本话语的社会法律意识建构功能。基于官方通报文本的特点,其至少应兼顾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披露应准确、及时。我们生活在一个新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不但覆盖范围广,而且传播速度快,官方文本发布应在语言表达准确的基础上尽量保证信息的及时发布,避免社会形成舆情,给政府形象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文本语言的规范性。一般文本的书面语表达规范性多体现在动词名物化、专门术语等名词性短语的使用,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则体现在“法言法语”的使用。同时,作为一种特殊公文,应包括事件重要内容、事件处理方式与进展的告知,错误与虚假信息的纠正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的公示等。有些社会关注事件较为复杂,从介入到处理完毕可能花费较长时间,为了避免形成社会舆情,可单独针对重要内容、处理进展、错误信息等诸项中的某一项进行情况通报,但在告知以上信息时应确保通报撰写内容主旨明晰、逻辑严密、语言准确、表达得体。如通报中出现明显语言或逻辑错误,同样会导致社会民众对司法等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与工作态度产生怀疑。
第三,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官方发布的文本除了对社会关注事件相关信息的告知外,其话语作为法律语言还具有宣传教育、安抚疏导、侦查辅助等功能,如宣传正确、合法的类似事件应对方式,安抚特定人群情绪,征集侦查相关线索等。应在发布前经过相关领域专家严格论证,避免由于忽略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导致向社会群众传递错误的法律常识,影响法治社会建设。
第四,裁判理由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法律情感。法律情感是由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来决定的,体现了人民对法律措施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人民群众的法律情感与国家法律文明建设的长远方向应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与当下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存在差异,甚至相悖。特别是相关部门发布的文本是由专业司法机构面向社会一般人群进行的说明与告知,所以在内容的专业性方面,要充分考虑一般社会民众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合法处理结果与一般社会道德规范并非十分吻合的情况,应对处理过程与结果所依照的法律条款,甚至是立法原则做出进一步解释,使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过程与结果能够被社会群众理解与接受。社会群众对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理解与接受的过程同样是建构社会法律观念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规范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完全符合通报的规范要求,同时指导性案例开始重视其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也体现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积极转变。指导性案例作为官方文本的一种,亦是建构社会现实、体现社会权力关系和影响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在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正确价值观、培养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媒体信息传播手段丰富、扩散速度极快的当今社会,新媒体已经拥有了较传统媒体更多的话语权。通过新媒体发布的官方文本更应对文本内容、阐述视角与语言选择等问题加以规范,对相关发布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规范发布内容,完善发布程序,使之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日新媒体话语比较研究”(20YYB0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东语学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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