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事执行的国家治理
2021年05月12日 08: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2日第2163期 作者:王杏飞

  现代法治国家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绝大部分的矛盾与纠纷在穷尽其他途径仍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均可诉诸司法终局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被认为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裁判只能宣示权利与正义,唯有裁判的切实履行才能将权利与正义变为现实。因而人们认为民事执行是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裁判文书得不到履行,司法确定的权利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因此,民事执行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民事执行:国家治理的焦点和难点

  第一,民事执行直接体现为当事人之间对立。一般而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双方当事人都经历了私下的反复沟通与磋商,在审判程序中的正面对抗与争执,利益对立与情绪对抗是常态。裁判生效之后,债务人理应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在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民事执行也体现债务人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对抗。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就必须切实履行。正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判决只有得到完全执行,民众才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其实质就是对抗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机关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手段,如查人找物的直接强制,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甚至是刑事制裁等方式。

  第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直接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债务人是否有足额的责任财产。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机关是无能为力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近年来我们明确区分了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执行难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将执行不能从执行难中剥离出来。债权人应理性认识民事执行,不应对民事执行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第四,民事执行难是社会矛盾在执行领域的综合反映。产生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一是申请执行人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如有的案件在起诉时被告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案件由于没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财产流失。二是被执行人诚信缺失,规避或者抗拒执行客观存在。不容否认,我国现行执行体制机制尚待健全,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惩戒与预防手段。三是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还有待提升。如执行人员素质问题、管理问题、技术装备等方面存在局限;主观上也确实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额查封等问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实务的需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要着力强调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执行能力。

  依法强制执行 彰显司法权威

  民事执行是法院通过依法采取教育手段与强制措施,要求甚至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首要特征。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确定的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采取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如果债务人仍拒绝履行,则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财产采取划扣、变卖、拍卖等手段,对债务人采取特定的强制措施与威慑手段。这是国家法律“力量”的展示与运用,虽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却是有效的方式。

  近年来依法清理执行案件,合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适用罚款、拘留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向全社会传递了强有力的声音,有利于激励守法守信行为,惩治违法失信行为,这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规范执行和解 优化治理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来替代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程序;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则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方面,执行和解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与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执行和解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为规范执行和解,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实践来看,执行和解通常意味着权利人以让步来换取义务人积极履行。只要“让步”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在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理应得到支持。从实务来看,执行法院也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如对那些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存在恢复与救治可能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引入第三方资金等多种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实践证明,执行和解运用得越多,司法强制适用得就越少。相对于“涸泽而渔”式的机械执行,“放水养鱼”式的执行和解有利于合理平衡执行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双赢多赢,这对“保就业保民生”具有直接促进作用,对完善国家治理也有重要的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 贯彻善治要求

  为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学理上说,文明善意执行是善政善治的必然要求,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体现,包括民事执行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在行使时均应秉承善意诚信,合理限制裁量范围,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以最小的损害追求最大的价值。

  具体而言,一是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应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并且便于执行的财产。二是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三是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四是充分实现财产的价值。在执行财产拍卖过程中,应全面真实披露拍卖财产的信息,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

  健全执行联动机制 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客观地说,执行难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和系统性的治理难题,执行难的治理不能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健全完善执行联运机制,形成执行治理合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通,促进解决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查找难题;会同自然资源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询;会同银保监会推进保险理财产品网络查询,从而让执行联动机制真正“联起来、动起来、活起来”。二是完善检法相关工作机制。“两高”联合颁行《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如明确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监督过程中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在确认和解协议合法的前提下,可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送交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的相互配合。三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规范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推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机制,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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