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的基本要义
2021年04月28日 09: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28日第2156期 作者:程志敏

  自然法本为西方古代和近代最为重要的思想基础,但随着19世纪“科学主义”及其理论变种“实证主义”的兴起而走向衰落。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在前所未有的思想危机、政治灾难和各种具体问题的刺激下,逐渐复兴了自然法理论,以此全面反思文明的本质,审查现代性的功过,调适日益尖锐的现实冲突,为全球一体化提供更为稳妥的理论基础,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在这样的大趋势下,中国学界也加入了这场思想大合唱,自然法同样成为我们的“显学”。但近年来颇受青睐的自然法更多地是一种现代理论,我们用这种本质上现代性的思维方式能否解决现代性的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古代自然法当然不是可以直接服用的灵丹妙药,这一点也已经为人类发展实践所印证,但因为它经历了数千年的积累和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经验,也许能够同时在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为当前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地位崇高

  在古代,既然自然法是一切现实法律法规、政治制度和文教措施的基础,当然享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与此相比,自然法在现代世界,仅仅是实证法的补充,两者甚至在具体的讨论中往往还能相提并论,因此,自然法在现代思想体系中基本上已经下降为一种较为高级和精巧的实证法了,“其实并不是自然法的理念本身”(罗门)。人们在漫长的古代所说的“法”,乃是不容怀疑和否认的根本规则,也就是天地大法。西方法律女神“忒弥斯”(Themis)就代表着这种崇高的理想,她不是造物主,却是所有规范的制定者——在古希腊语中,“神”(theos)本意就是“制定”(tithemi),就是“忒弥斯”。忒弥斯本为最早的神盖娅(大地母亲)的女儿,可谓十分古老,地位当然非同寻常。

  实际上,所谓“古典”(classicus),在17世纪初期以前,一直都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对品质的描述,原先指“一级公民”或最高等级(class)的公民,转而指“头等的”“一流的”。古典自然法,当然就是最高意义上合于自然的法律,乃是人世的典范或圭臬。

  来源神圣

  虽然西方自然法是以“神法”的反动者面目而出现的,但它归根结底来自神法,因而与神法保持着密切的生成关系。自然法的地位虽然低于神法和永恒法,却直接来自后面两种神圣的法律,更是它们的必要补充。在古典世界,自然法乃是最高的法律,因此它对于凡夫俗子来说几乎就等于神法,至少是神法和永恒法在人世的“流溢”或“外化”。当然,尽管自然法无限接近于神法,两者却并不能简单等同。经验世界的一切都是有限、易变、含混而复杂的,不足以成为如此神圣的自然法之基础,只有绝对完满的永恒法和神法,才有资格为次一级的自然法奠基。简单地说,永恒法镌刻在人的灵魂中,结果就是自然法(奥古斯丁)。人类凭借理性参与到永恒法之中,也就分享到了其中的神圣性,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完成神圣的目标,这就是古典自然法的本质(阿奎那)。

  古典世界的人们有着浓厚的信仰,相信神明的存在,服从神意的管理和安排,当然就会把人世的一切安放在神法之上。与此相对,现代人破除了自然神论,杀死上帝以自代,则只能把自然法的基础或来源设定为“理性”。但理性这种看似无所不能的东西本质上不过是一种认知能力,既谈不上神圣,也谈不上稳靠。古典自然法也讲“理性”,但理性的含义与现代人所理解的大相径庭,而且理性在古典自然法中的地位并不高,因为真正决定自然法的合法性的,是更为神圣的存在。

  哲学支撑

  古典自然法不仅以神学为基石,更有哲学体系为其强大的后盾,而且这种哲学不是某种帮派性的一家之言,更不是某种思辨的游戏,而是“永恒哲学”(philosophia perennis),因此它是自然法的家园和避难所。与此相对,现代人因不再相信“永恒”,便把自然法的大厦建立在“公意”或“普遍同意”之上,丝毫谈不上稳定,更远远说不上“恒常”,因为真理不是靠“公投”来生产和认定的。现代人的“无家可归”与精神上的虚无幻灭,大概都由于理论支柱的脆弱。在学理上支撑古典自然法的,就是被现代人误以为陈旧、幼稚甚至错误的“宇宙论”。现代自然法以“本体论”为基础,好像它比“宇宙论”更为“进步”,实际上可能正好相反,因为具有神性的“宇宙”才是真正的“自然”,才是自然法的源泉。宇宙论不是一种物理学说,而是“天道观”。古代的“自然”或“宇宙”本身就具有人格特征,有喜怒哀乐,有意志和目的,尤其重要的是,自然或宇宙乃是神明所安排或创造。

  古典宇宙论乃是一种有机的整体观,而现代宇宙论则是一种机械技术的产物,在古人看来,“天、地、神和人通过集体、友爱、有序、节制和正义合成整体”(柏拉图《高尔吉亚》508a)。“自然”中的天体运行、四季更替、此消彼长、刚健不息、厚泽载物等等,既是“自然”的法,也是人世应该模仿的法则。因而“服从上天秩序、神的智慧和全能的神”(西塞罗),就是服从自然法和神法。自然法的基础即在于“上天的秩序”,这种秩序就是宇宙的秘密。面对浩瀚无垠的宇宙,人类真不能太看重自己(的理性)。而这种宇宙论不仅能够证明自然法的伟大意义,更能让我们很好完成那件属人的哲学性使命:认识自己。

  人类在宇宙论加持下的自然法之中,见天下之动,观其会通,行其典礼,知幽明之故和死生之说,承百代先民之思考,成万代后世之典范,远取近譬,道济天下。所以,这种宇宙论的意义就在于俯仰天地之间,采撷天道消息,以为人世法则。无言之天“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德经》51章),故大德曰生。“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第四》)老子亦曰:“道法自然”(《道德经》25章),因为“天乃道,道乃久”(《道德经》16章),故而后人有“法天立道”之说(董仲舒《天人三策》),这就是古典自然法最经典的表达。

  义务中心

  自然法(lex naturalis)理论在后来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变成自然权利(ius naturale)。今天人们大谈自然法,其实是在主张自然权利。但古典自然法却是以义务为中心,因为这是天道和神法的要求。“义务”本身蕴含着“正确”“合宜”和“应当”之意,所以,义务不仅是高尚的(honestum),而且是令人愉快的,就在于它是人类自我成就和自我完善的必经之途。古代自然法以义务为核心,实际上就是以“德性”为导向,而现代自然法以权利为目标,故而过分强调“自由”。现代人也还在谈义务,但它最多是权利的点缀,因而权利才是绝对的,而义务反而变得有限。

  权利义务观上的“古今之变”表现在:“由自然义务为取向转到以自然权利为取向的根本性变化”的结果在于“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为一切自然义务的基础,因而义务就不过是有条件的”(施特劳斯)。过度强调权利的结果,就在于忽视了自己应该做的,而后者才是前者的前提。也就是说,本来只有充分尽到了自己义务,才有资格谈权利,但现代自然法完全不承认这个简单而朴素的道理,归根结底陷入了“自我中心主义”,结果就会导致德性沦丧、社会关系紧张,最终会严重危及生活共同体——当今的各种危机即由此而来。尽管古典自然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其自身的缺陷,但重新审视古典自然法观念中的合理成分,至少可以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或视角,让自然法重新回到宇宙论意义的“自然”的基石上,让“实然”回到“应然”的轨道上来,如此,治疗、救赎或另辟蹊径才得以可能。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社科中心)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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