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德性:柏拉图《法义》研究述评
2021年04月28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28日第2156期 作者:王江涛

  《法义》(Laws)作为最长的柏拉图对话,历来不乏研究者的关注。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张智仁、何勤华译的《法律篇》(2001)和王晓朝译的《法篇》(2003)两个中译本,为日后的研究奠定了前期基础。不过,《法义》杂乱无章、结构松散,情节又缺乏起伏。即便有中译本在手,阅读者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也容易忽视字里行间的哲学教诲。中古哲人阿尔法拉比就认为,柏拉图偏爱“象征、谜语、晦涩和笨拙之类的手法,故意把《法义》编织得像米诺斯迷宫,好让立法知识不会落入那些不配享有或不识货的人手中”。由于这些实际障碍,大多数研究者要么在迷宫门口驻足,要么在迷宫里乱闯,终究不得其门而入,整体研究进展缓慢。

  与此同时,政治哲人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国内知识界的影响力逐渐升温。施特劳斯倡导回归古典政治哲学视野,反对从现代观念出发,断章取义地批判古典文本。他主张仔细而耐心地深入文本肌理,探究柏拉图等古典哲人的问题意识。施特劳斯以身作则,在晚年写作《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亲手示范如何进入纠缠历代思想家的重大议题,为推进《法义》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机。此外,伯纳德特(Seth Benardete)的《发现存在者:柏拉图的〈法义〉》(叶然译)也细致入微地疏解了整部《法义》,极具哲学深度。潘戈(Thomas Pangle)的《政制与美德》(朱颖等译)也非常精到地解读了《法义》。 无论赞同与否,施特劳斯学派的研究思路确实开拓了柏拉图研究者的视野。《法义》研究有了长足进展,并涌现出一批从哲学、法理学、史学、诗学等不同视角的研究著作,比如程志敏的《宫墙之门》(2006)、林国华的《古典的“立法诗”》(2006)、王恒的《柏拉图的“克里特远征”》(2008)、王柯平的《〈法礼篇〉的道德诗学》(2015)、林志猛的《立法哲人的虔敬》(2015)以及《柏拉图〈法义〉研究、翻译和笺注》(2019)。总的来看,这一阶段的《法义》研究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研究视野更加宽广,不再孤立地看待《法义》的思想。《法义》是柏拉图最后一篇对话,人们习惯于用“发展论”或“阶段论”的眼光,把《法义》看作柏拉图晚年成熟的政治思想。《古典的“立法诗”》把《法义》放在赫西俄德、柏拉图、莎士比亚、笛福以及卢梭的西方思想史脉络中考察对话的立法主题。《柏拉图的“克里特远征”》在此基础之上做了更加深入的尝试。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刺激修昔底德、色诺芬、柏拉图、伊索克拉底等雅典知识人积极探索斯巴达的政体和法律。《法义》是柏拉图反思、批判“斯巴达热潮”的结果。

  第二,研究主题更加多元,“法治”不再是《法义》的唯一主题。有学者指出,柏拉图兼有哲学家和文学家的双重身份,柏拉图对话中的场景、人物这些最表面的特征往往隐藏着深刻的用意,而《宫墙之门》也正是从这些文学特征入手解读《法义》的。《〈法礼篇〉的道德诗学》从诗学的角度考察了法律序曲、悲剧的功能、净化情感、道德劝喻等问题。《立法哲人的虔敬》认为,自然哲人借助形而上学否定了诸神存在。苏格拉底借助灵魂学构建神学,将灵魂定义为万物所有转变和运动的原因,具有完整美德的诸灵魂便是诸神,从而驳斥了自然哲人对传统宗教的否弃。

  第三,研究意识更加自主,不再对西方研究亦步亦趋。《宫墙之门》主张,《法义》乃至整个柏拉图哲学可谓医治现代性问题的治本之策,古典政治哲学固本培元的思路比主张温补疗法的现象学和主张大泻疗法的解构主义更有利于中国人反思自己的现代性问题。《柏拉图的“克里特远征”》通过把《法义》置于修昔底德的视域中,激活了柏拉图的城邦立场。城邦立场涉及立法者的政教观,这种立场和观念对于理解我们自身的政教关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参照。

  在诸多著作之中,《柏拉图〈法义〉研究、翻译和笺注》(三卷本)显得尤为引人注目。第一卷《立法的哲学基础》不仅梳理了《法义》的版本源流及研究现状,更是作者在翻译、笺注以及国内外研究基础上的透彻研究。第二卷《〈法义〉译文》依据Burnet和Diès的权威希腊原文校勘本翻译,同时参考了数个现代译本。第三卷《〈法义〉笺注》翻译了英、德、法文相关详细注释,疏通了繁难语词和文本义理。这种集多语翻译和深度研究的方式为汉语学界首创,难度极大,该三卷本将国内的《法义》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并展现了古典学的一种新研究范式。作者紧紧盯住“立德”这条主线反复运思,为我们精心绘制了理解《法义》的思想地图,深入探讨立法与德性的关系。同时,作者也细致阐述了立法与政制、教育、宗教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对这些最重要的人类事务有了更深切的领会。作者认为,德性教育是理解《法义》的关键线索,包括公民教育和立法者教育二义: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公民的德性,这要求法律“不应只着眼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有教育作用”。对民众进行德性教育,反过来对立法者本人的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欲教育公民,必先教育立法者。“这场法律谈话也是一种教育,而非仅仅涉及法规的制定”。德性教育的依据与立法的哲学基础有关。柏拉图对法的理解在表面上接近城邦的立场,实际上却又为哲学留下了空间,并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

  在《法义》中,雅典异乡人依次列举了八种不同的善物,这些善物被划分为属人之善与属神之善。属人之善有健康、俊美、强健和财富;属神之善有明智、节制、正义和勇敢。属人之善要向属神之善看齐,而所有属神之善要向领头的理智看齐。法律要使民众获得幸福,就必须着眼于德性。不过,德性的自然秩序不能直接充当立法的哲学基础。发现德性的自然秩序服务于立法者教育,其目的在于改造立法者的立法观,促使其立法目标从战争转向德性。

  雅典异乡人在《法义》中的两位对话者克勒尼阿斯与墨吉罗斯分别是克里特与斯巴达的实际立法者。受多里斯习传礼法的影响,他们有着近乎一致的立法观——战争是最高的人类活动,应当把战争当作立法的着眼点。多里斯传统一味强调武德,武德带来胜利,胜利却带不来完整的公民德性,许多人由于胜利而变得肆心,又因肆心导致城邦的衰落和个人品质的败坏。因此,立法者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改造立法者的立法观。只有端正了立法目的,立法的“哲学基础”才能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

  雅典异乡人的立法观改造始于对“战争”概念的辨析。战争有两种样式,一种是异族的争战,另一种是内乱。与外战相比,内乱更值得关注。一旦将立法的视野从城邦外部转向城邦内部,胜利便不再是最高目标。通过引述提尔泰俄斯与忒奥格尼斯,雅典异乡人又将视野从城邦内部进一步收缩到公民个体的灵魂构成。虽然提尔泰俄斯表明,追求胜利在本质上以勇敢为德性基础,但是,紧接着引用的第二位诗人忒奥格尼斯则表明,提尔泰俄斯式的勇敢是一种“跛脚的”德性——尽管勇敢在战争中不可或缺,但集正义、节制、明智、勇敢于一身的人显然好过只有勇敢本身的人。既然克里特和斯巴达的神圣立法者崇尚勇敢,他们制定的肯定不是“跛脚的”勇敢。有学者表示,真正的勇敢不仅仅是与痛苦和忍耐斗争,还与快乐和放纵斗争,这样勇敢就暗中包含节制。反之,节制也有两层含义。对公民来说,节制意味着守法。克勒尼阿斯和墨吉罗斯作为立法者,本身就是守法的公民,但是,守法的节制并不构成立法者的主要美德,尤其是寻求更好法律的立法者。一味地守法将成为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保守,这种保守亦蜕变成一种“跛脚的”节制。因此,对立法者而言,节制同样必须包含勇敢。雅典异乡人的立法者教育旨在净化二位实际立法者的勇敢德性,使他们敢于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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