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之时,尚法成为理论思想界与现实改革派的新潮流。提及传统文化中的“法”,不免会联想到作为先秦诸子的法家。作为系统论述、实践“法”的学派,法家提出了“法治”思想,对传统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具有历史价值的法治本土资源。而这其中,又以齐法家的法治思想颇具特色。
齐法家及其法治思想
谈及法家,我们首先会想到法、术、势三派,即梁启超所说的“法治主义”“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但事实上,这种划分方式并不周延,因为其仅仅局限于秦晋地区。更为合理的划分方法是,以所处之地域及所受之文化影响作为划分依据:活动于秦晋地区并受秦晋文化影响的为晋法家,而活动于齐国地区并受齐文化影响的为齐法家。作为以齐国文化为基础所产生的法家学派,齐法家的法治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其一,“令尊于君”。齐法家固然要求尊君,但同时又强调“令重则君尊”(《管子·重令》),将“令”的地位置于“君”之前,要求君主在遵守法律时发挥垂范作用,“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行法修制先民服”(《管子·任法》),以达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的目的。在齐法家的理念中,君主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要受到法令限制。换句话说,即使贵为一国的最高统治者,也要同其他人一样受法令规定的约束,甚至要带头遵守自己制定的法令,而不应该具有超然于外的特权。尽管这只是一种理想,甚至在中央集权即将出现的历史背景下有些不切实际且难以执行,但以法限制君权的萌芽表明,至少就法律规制对象而言,齐法家的法治主义比晋法家更为纯粹而彻底,其试图将“人”的因素完全纳入法律轨道之中。
其二,“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齐法家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张则君令行”(《管子·牧民》)的主张,率先认识到了德礼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齐法家虽也承认人之本性好利恶害,但认为其可以经由教化而改变,故教化在治国中的作用就凸显出来。治理国家不能单任刑罚,因为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刑罚不足以恐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不行矣;杀戮重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管子·牧民》)。即是说,刑罚的主要功效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规范人之行为,并对不遵守者予以严惩,只可视为一种“攻身”之术,而绝非“攻心”之法,无法令人们心悦诚服地去服从统治。而且在物质生活无法满足之时,刑罚越重,社会反而越乱,“民已侵夺堕倪,因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罚重而乱愈起”(《管子·正世》),故轻罪重刑行不通。故齐法家所倡导的治理模式是在以法治国的同时重视道德礼义的作用,“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管子·权术》),通过道德教化使民众真心接受统治,从而实现“齐一风俗”的目的,这才是“攻心”之法,是维持长久统治的有效方式,即“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管子·权修》)。因而可见,齐法家认为使百姓皆乐于行善的方法,在于以德礼教化为基础,以法律惩罚为保障,如此国家就不会产生暴乱。
齐国法文化与齐法家的法治思想萌生
齐国位于东海之滨,“负海泻卤,少五谷而人民寡”(《汉书·地理志下》),“其民阔达多匿知”(《史记·齐太公世家》),又有东夷环伺,初封时即遇“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史记·齐太公世家》)。在这样的地缘环境中,齐国国君治国有方,采取“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史记·齐太公世家》)的方式。在治国实践中,齐人尤重尊贤尚功,不完全受制于血缘纽带,大力笼络、吸纳异姓人才,“使贤者食于能,斗士食于功”(《管子·法法》),“举贤以临国,官能以敕民”(《晏子春秋·内篇问上》)。而尊贤尚功的有效运作不能完全依赖于统治者个人或群体自身的推动,还需要有一系列的规则来对其进行保障与维护,即“布法出宪,而贤人列士尽功能于上矣”(《管子·君臣下》)。选举、任用、考核的规则以及处置名不副实与不举荐贤能之行为的规则,在齐国历史上曾多有记载,如太公时的“按名督实,选才考能”(《六韬·文韬》)及桓公时的“三选法”(《国语·齐语》)。在以规则维护贤能体制的过程中,“法”自身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统治者对“法”也渐渐产生了新的认识并逐步赋予其更多的意义,它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亦越发提高。于是齐国便渐渐形成了重视法治的传统。
正是这种带有地域特色的法文化促成了齐法家法治思想的萌生与发展,并促进了齐国的富强,尤其对其霸业的持久与学术的繁荣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故而不难发现,一种思想理论的出现与流行必然有其文化土壤,只有当它顺应时代潮流与趋势时才能具有合理与合法的地位。同时,齐国的政治实践在孕育了齐法家法治思想的同时,又成为他们检验自己理论的最佳场所,这又使得齐国法文化的特性被彰显出来并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春秋时期管仲与晏婴的改革使齐国强大起来,战国时期稷下学宫的设立又为齐国培育了一批人才。中国古代礼法合治的治理模式基本遵循了荀子的设计,而荀子本人正是齐学的代表人物,亦可视为齐法家的集大成者。因此可以断定,继受了齐文化的齐法家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力巨大,是传统法治本土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
齐法家的法治思想与法治本土资源
正如同齐法家思想之兴盛源于对齐国法文化的继受一样,我国当今法治建设亦需要从法治本土资源中汲取养分。西方法律模式曾在清末民初被大量移植,其虽然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就,却依然未能改变人们的法律观念,尤其是普通民众仍深受传统社会的思维影响。这足以证明,法律文化的背景和基础是难以被移植的。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本国法律传统,参考古往今来的中国国情。传统中国也存在着有限度的法治。或者说,虽然我国历史上一直未能产生西方式的以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为基本精神的法律规范体系,但也形成了一套以管理社会、维持秩序为基本目的的礼法规则体系。该体系的触角延伸至政治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样一种环境中,普通民众虽然未能形成权利意识,但在一定程度上萌生了规则意识,即善于运用规则来解决争端与纠纷,并为自己争取利益。
归根结底,不论是先秦儒家的礼治还是晋法家的法治,抑或是齐法家的礼法合治,其实都是规则之治。只不过齐法家既不同于先秦儒家那般过于强调礼治以图“刑措而不用”,又不似晋法家单任刑罚而排除礼治。他们善于将两种规则结合起来,共同运用于国家治理当中,以“法”为外在约束,以“礼”与“德”自制与自省,对内对外恩威并用,在依靠实力的同时不忘服人以德。这样既弥补了法律本身的残酷与严苛,又减轻了道德礼义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力与约束力的问题;既避免了晋法家忽视道德人心的倾向,又补充了儒家缺乏实际政治经验的不足,故而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可抹杀的重要地位。不过,作为先秦时代的产物,齐法家法治思想存在诸多不足,但不能因此就将其视为糟粕而一笔抹杀,而应当在深刻揭示其内容的基础上,发现这一法治本土资源中能够“古为今用”的有益因素,以求服务于当下的法治建设。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干部政德教育研究专项研究类项目“《春秋左传》中的传统政德观研究”(20CZDJ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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