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与规律
2021年04月14日 09: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4月14日第2146期 作者:邢继洪

  英语Law一词兼具法律与规律两种基本含义,二者关系密切,相关学说可归纳为四类:第一,法律是对规律的反映;第二,法律要遵循规律;第三,法律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有效率,才能行得通;第四,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然而,这四种观点都是值得反思的。

  首先,法律是对规律的反映吗?例如,过度捕捞、猎杀和砍伐会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的失衡。这句话是对资源和生态规律的反映,它属于科学和真理的命题,归于知识论的领域。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如果这样过度捕捞、猎杀、砍伐下去,会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认识到这一规律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目的相违背。所以,古今中外的法律基本上都有禁止这样行为的义务性规定。这种义务性规定是一种规范,它向人们提出了一种要求,目的是维护资源的充足和生态的平衡。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如何,是基于某种认识做出的规定,但并不能把这种要求和规定本身看作是认识。反映、认识与要求、规定是两码事。前者属于知识论领域,后者属于价值论领域;前者追求的是“真”,后者追求的是“善”。真的东西并不一定是善的东西。

  其次,法律要遵循规律吗?也不尽然。从自然本性上讲,许多人是自我中心主义者。喜欢从一己好恶出发对待他人。人从情感需要出发,会做出利他的行为;从自私的需要出发,有时会做出有损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的行为规律具有利他和损人的双重性。所谓“遵循”可以被理解为符合,法律要遵循规律,就是法律原则和规范要与规律相符合、相一致。法律对利他行为的肯定、鼓励,对合理的利己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可以说是法律对人的一部分行为规律的遵循与符合。但是,法律禁止严重的损人行为这一规律的发生,就不能说是法律对规律的遵循与符合了。恰恰相反,这是在尽力遏制这种规律产生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当然,法律也要遵循自身内在的某些规律,如和谐一致、不矛盾冲突等。

  再次,法律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有效率,才能行得通吗?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着较为有效的配置资源和调动人们积极性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纯粹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优胜劣汰,甚至贫富悬殊。可见,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它有利的一面,法律要遵循,要符合,这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对其不利的一面,法律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遏制。如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收缴高额累进税以实现福利制度的安排,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避免悲惨局面的出现。这虽然与纯粹的竞争规律不一致,但却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社会的人文关怀。可见,法律并非只有遵循规律才能有效,才能行得通。对于那些不利于人和社会的规律,法律要承担“逆行者”的角色。

  最后,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吗?笔者也不敢苟同。有学者认为,法律就是人的行为规律。然而,法律属于应然领域,规律属于实然领域。应然与实然往往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要求人们有什么样的行为与人们实际上有什么样的行为有时并不一致。法律之所以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专门的要求,恰恰是因为人们的实际行动与这种应然的要求之间有差距。法律要求、肯定和鼓励人们的利他行为,正因为这种实际行为在社会中不足;法律禁止损人的行为,正因为这种实际行为有损社会公德。有些法律内容具有强制性,这是一种人为的强制。规律是自发地起作用的,是自然而然地如此这般地反复出现的,如果说法律就是规律的一部分,或者干脆说法律就是人的行为规律的话,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就多此一举了。例如,法律要求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就要纳税,如果这种税法应然的要求实际上就是每个人的行为规律的话,这意味着每个人都自动会去纳税,从而税法的罚则也就成为多余的了。

  事实上,法律与规律还有另外五点区别:第一,法律是人创立的,而规律是自然产生的;第二,对于法律来说,人们可以服从,也可以违反,但对于规律来说,人们是要普遍必然地服从的;第三,应然的法律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而实然的规律与人的需要没有必然联系,不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第四,法律对同类事物的规定,在不同时间和地方有差异,而同类事物的规律是普遍一致的;第五,法律是一类事物本身,而规律是一类事物的根本属性,可见,把两者等同起来,会引起逻辑和语言上的矛盾。推而广之,在对待规律的最一般层面上,无论是官员、学者抑或教科书总会说:要尊重规律,按照规律办事,这样我们的事业才会成功,否则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但这样的说法过于笼统,没有一分为二地对待规律。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合目的的规律,我们要遵循、要利用;不合目的的规律,我们要竭尽全力加以遏制。上述所批判的对象有一个共同缺点:它们都违反了休谟法则,混淆了事实与价值,或企图从事实推出价值,而要想把事实与价值联系在一起,就必须以人的需要为中介。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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