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喻老》中有云:“赏罚者,邦之利器也。”现代社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刑赏二柄皆归于法治。因此,法律奖励制度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中国法律奖励制度70年发展根深叶茂,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在内容上涵盖社会主义发展事业各个领域的庞杂群列。据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显示,截至2020年5月1日,现行有效的以“奖励”为标题的法律文件中,中央层面602件、地方层面10158件;现行有效的包含奖励内容的法律文件中,中央层面14244件、地方层面178464件。如果以“奖金”“荣誉”“表彰”“鼓励”“促进”“激励”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我们将看到一个历经70年所建构起的以“法律奖励”为重心的法律激励的庞大系统。面对这个庞大的并在不断成长的法律激励机制,为了“讲好中国制度故事”,历程回顾与经验总结必不可少。
70年发展历程
1949年至1965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奖励制度刚刚起步,阶段性特点有二:其一,立法数量较少,奖励内容集中,多以发明与技术改进奖励或工资绩效奖励为内容;其二,中央立法统一指导,地方法律规范稀缺。虽然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奖励制度建设体量较小,却开创性地确立了以《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为支柱的法律奖励制度。
1966年至1977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沉寂时期。在这一时期,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制定任何以“奖励”为标题的法律文件,内容涉及“奖励”字样的中央层面法律文件仅9件,地方层面仅2件。尽管制度建设陷于沉寂,但这一时期也是我国法律奖励制度的蓄势期,其间提出的“淡化物质奖励、重视精神奖励”理论确立了改革开放后法律奖励制度复苏发展的基本格调。
1978年至1997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复苏时期。1978年,《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被重新印发执行、《发明奖励条例》新颁实施,正式开启了法律奖励制度恢复发展,时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迎来了第一次发展高潮。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中央与地方层面专项立法数量相当;第二,法律奖励条文迅速增加;第三,荣誉奖励逐渐增多。此间成就斐然:多个国家部委评奖机构得以成立,众多国家级奖励和部级荣誉奖励得以设立,《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使机关奖励活动得到法律支撑,行政奖励步入常态有序发展阶段。
1998年至2014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蓬勃时期。这一时期,不仅中央层面法律文件数量倍增,地方层面文件数量也呈指数增长,并在2011年前后达到了第二次发展的高潮。这一时期表现出三方面特点:第一,立法数量激增。1998年至2011年期间,中央层面奖励法律文件平均增长率为12.65%,地方层面平均增长率高达27.11%。第二,地方奖励制度建设动力提升。与此前“中央带动地方”的“前驱”模式不同,这一阶段表现出了“地方反哺中央”的“后驱”样态,就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奖励制度建设的“双驱”时代。第三,制度内容更加丰富。这一时期,科技奖励仍然是我国法律奖励制度的主干领域,但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治理领域法律奖励制度大量涌现。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也推动中国法律奖励制度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2015年至今,中国法律奖励制度进入新时期。2015年以来,尽管奖励相关法律文件的总体数量仍在增加,但是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速递减趋势,这无疑意味着我国法律奖励制度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阶段,法律奖励相关文件数量的增长已经不能完整反映法律奖励制度的建设水平,判断法律奖励制度建设水平的标准从高数量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2015年“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疑是现阶段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奖励制度建设成就。中国法律奖励制度70年间波澜起伏、历经五个发展阶段,但总览全程,这70年均处于一个宏大的发展周期内,而现阶段正处于这个发展周期的高峰时期。未来法律奖励制度的飞跃发展必将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70年建设规模
内容层面而言,法律奖励制度涉及领域广泛。中央层面专门以“奖励”为标题的法律文件涉及科技、教育、财政等63个领域,地方层面奖励专项法律文件涉及88个领域,奖励内容涵括领域100余项。总览法律奖励制度内容所涉领域,可以发现以下特征:第一,“科教文卫”是法律奖励的重点领域。法律奖励所涉前十项领域分别为教育、卫生、科技、建设业、劳动工会、公安、农业、财政、环境保护、人事。在中央层面包含“奖励”内容的法律文件中,“科教文卫”领域占比四分之一。第二,专项事务治理领域更加注重法律奖励。在新兴与重点推进领域,法律奖励已经成为我国当下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空间层面而言,法律奖励制度发展具有区域规律。第一,不同省市奖励类法律文件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奖励制度发展不均衡。第二,沿海省份法律奖励制度建设需求量大、积极性高。70年来累计制定奖励类法律文件超万件的,除河南之外,其余均为沿海省份(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第三,法律奖励制度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强相关性。借助皮尔逊相关性分析与格兰杰因果分析可以发现:地方奖励类法律文件数量及奖励制度完善程度同地方经济生产总值成正比,并且奖励类法律文件增量是经济增速的格兰杰原因,即法律奖励制度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相关,经济发展增速有赖于法律奖励制度的发展。
关联制度层面而言,法律奖励制度建设呈现体系化特征。法律奖励制度并非仅仅指向“奖励”二字,法律文件中的“奖金”“鼓励”“荣誉”“表彰”“褒奖”“激励”等内容也同样反映法律奖励制度的发展。以这些词语为内容的法律文件构成法律奖励制度的关联结构,形成了诸如奖金制度、荣誉制度等法律奖励制度子系统。法律奖励关联制度之间彼此交叉、同步发展。例如:在中央层面,以“奖励”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中,包含“荣誉”内容的占比13.69%,包含“奖金”的占比13.22%,同时包含“荣誉”和“奖金”的占比2.74%;以“表彰”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奖励”的占比52.26%;以“鼓励”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奖励”的占比24.73%。可见,法律奖励制度整体上表现为一种复合交错的体系化结构。
70年经验启示
改革作为法律奖励制度建设的底色、背景与推力,也是法律奖励制度发展的目的。首先,改革的重点领域往往是法律奖励制度建设的活跃领域。在应对第三次和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科技与生态发展问题时,科技立法和环境立法中广泛运用法律奖励措施。其次,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域,法律奖励制度建设起步越早,制度体量也越大,在沿海沿江的改革开放活跃地区,法律奖励制度的建设热情越高涨,制度增长也越迅速。最后,改革推动了奖励机制在法律规范领域与其他社会规范领域间交流互动;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机制,法律奖励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改革形式。
法治体系不仅是一套惩治体系,更是一套励治体系。法律奖励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仅要有硬性治理,更要有柔性治理,奖励与惩罚作为治理手段相互辅助、相互配合,形成了治理合力。法律之治的最高境界在于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整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70年间,中央层面制定的包含“罚”的法律文件33782件、地方层面236197件;在包含“奖”的法律文件中,中央层面29582件,地方层面302688件。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中“奖”“罚”并举,地方法治则更加注重“奖”。
法律奖励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助力。首先,法律奖励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就是对经济增长需求的制度反馈。经济发展的体量越大,其对法律奖励制度的需求越高;法律奖励制度的体量越大,也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次,法律奖励的制度增量是经济增长率的格兰杰原因。推进法律奖励制度加速建设是提升经济增长速度的重要措施。最后,法律奖励制度发展水平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在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同时意味着,在体量增速的下行阶段,法律奖励制度建设应当转向高质量发展。
法律奖励制度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点。地方法律奖励制度呈现出一种“双高”现象:地方层面法律奖励制度的体量远远高于中央层面;地方层面法律文件中“奖”的数量始终高于“罚”的数量。法律奖励制度是地方法治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法律奖励制度的建设水平是区域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推动法治建设先导区域的形成与发展,要善于并充分运用法律激励机制,是否重视并善于建设法律奖励制度,能否借助法律奖励制度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平衡协调、良性互动,成为判断地方社会治理水平优劣的重要标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法律激励理论与实践研究”(17BFX02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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