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的中国展开
2021年01月27日 09: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月27日总第2099期 作者:方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破除了旧的法统,借鉴苏联的法制建设经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1979年刑法的颁布,刑事法制体系全面重建。以高铭暄等为代表的老一辈刑法学家为中国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刑事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带有浓重苏联理论色彩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被接受。随着1997年刑法的颁布,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进入快车道,并从刑事立法论逐渐向刑法解释论转向。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刑法学术界与英美刑法、德日刑法学界开展了深入的交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易于学习和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刑法教义学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逐渐走入中国刑法学者的视野,并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热点。

  教义和教义学观念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教义学早在古希腊的医学和法学领域中就开始形成和发展,并被哲学所接受。而在中世纪宗教占统治地位,通过神的权威而获得真理地位的教义和教义学占据主流,宗教神学强化了教义学的地位——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义甚至成为人们违法犯罪与否的依据。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11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催生了注释法学派,建立在对罗马法的神圣、权威的确信基础上的注释,成为正统的法学研究形式。可以说,“法学”和“法教义学”同时诞生。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宗教逐渐衰微,科学主义的兴起使法学开始了教义学的建构。19世纪,西方各国通过法典化运动将法律渊源统一整合为全国性的法律,法教义学被实证主义化。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对法教义学有深入的阐释。他将以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称为关于法的科学,并将其中运用特别的法律学的方法研究法这一对象的科学称为狭义的法的科学(法教义学),包括三个层级:解释、建构与体系化。该观念得到主流学界的认同。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外学术交流日益增多,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及研究在中国不断深入细致。有学者指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定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法教义学工作的核心是通过解释来完成的,而将法律素材体系化是法教义学的主要工作。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制定后,法律解释成为重要的法治诉求。研究一般性的法教义学原理与技术,为各部门法提供知识支持尤为必要。刑法学是部门法教义学发展的急先锋,德国的刑法教义学在世界刑法学界享有盛誉。刑法学界对刑法教义学的概念使用最为广泛的要属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Claus Roxin)的观点:刑法教义学是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学科。这其中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刑法解释学、刑法知识体系和刑法的进一步研究。德国是刑法教义学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的国家,罗克辛教授关于刑法教义学的观点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借鉴。

  我国学者对“刑法教义学”的含义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第一种观点(如冯军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定的解释、体系化和发展,以及刑法领域中各种科学理论观点的学科。它通过自己与现行法的联系和自己的方法与刑法史学、刑法比较学区别开来。刑法教义学将现行法作为信仰的来源,既是解释对象,也是解释的根据。简言之,刑法教义学就是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的学问。坚持该观点的学者坚持规范维护的立场,坚持合目的性的解释方法,认为刑法教义学通过符合目的、理性的解释来解释并且塑造刑法规范,努力在刑法规范之中实现正义。

  第二种观点(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就是刑法解释学,不应该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教义学。应坚持法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反对规范维护的立场,与冯军教授的观点尖锐对立。在知识体系上,张明楷教授坚持区分违法与责任的阶层犯罪论体系,坚持法律解释学的立场与方法,没有脱离刑法教义学的范畴。

  第三种观点(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是指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包括对刑法的信仰、解释刑法的方法和以刑法为逻辑起点的知识体系。必须保证对刑法规范的信仰,以法律解释的方法解释刑法规范,以阶层犯罪论体系构建总论体系和研究个罪。陈兴良教授是刑法教义学的坚定倡导者,他于2010年就出版专著《教义刑法学》,指出从1979年刑法颁布到现在,刑法研究的主要成果就是从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将改革开放后的刑法学研究分为三个阶段: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初始阶段归结为以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注释刑法学,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7年刑法颁布的前期,是刑法哲学的研究阶段,21世纪以后则是刑法教义学的研究阶段,对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进行了精辟的归纳总结。

  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大致相当,强调刑法教义学的规则、解释和体系化三个方面。而第二种观点过于强调刑法解释的核心作用,忽视了体系化和对规范的信仰。通过以上观点的归纳分析,我国学者对于“教义刑法学”的概念基本上有一些共识:其一,刑法解释学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和核心方法。其二,教义刑法学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包括犯罪论体系、解释论体系等。其三,刑法规范的不可否定性是解释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刑法教义学的具体研究方向上仍然存在不小分歧:如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区别,刑法知识体系的不同流派等,需要中国刑法学界在研究中加强共识。

  在坚持推进刑法教义学的进程中,学派之争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近年来,有关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关系、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四要件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争论等,推动了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周光权教授对我国教义刑法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目前刑法学派的争论增加了刑法教义学的知识,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构建作出了贡献。他认为刑法教义学在中国发展的最大成果是运用比较的眼光思考犯罪论,并对三阶层的话语体系进行适度转换,形成有一定中国特色的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刑法教义学存在不加区分地引进国外教义学知识,忽视中国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反教义学”现象。过于注重教义学理论的研究,忽视具体疑难问题的解决和中国实践的应用等。针对这些批评,刘艳红教授对刑法教义学在中国的误区进行了批判,对于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共识,认为刑法教义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以刑法解释为研究方法,以体系化为研究目标;对于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不能简单等同,各自有不同的内涵和面向;刑法教义学以法条为基础不是法条主义和反实践主义,而是塑造和表达现实的工具,教义来源于对事件问题的解剖、解释和反复试验,实践问题得以在教义运用中得到解决。

  经过40多年的研究,特别是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外国刑法理论的借鉴,我国的刑法理论发展突飞猛进。目前正处于由苏俄的四要件犯罪论知识体系向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知识转型期。阶层犯罪论固然精致,也需要实践检验,需要在中国的社会、文化环境下解决本土问题,这必然需要对西方的理论进行消化、吸收,并进行本土化改造。法教义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教义学。诚如周光权教授所言,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放眼世界,重视犯罪认定的教义学方法,构建中国的刑法学,实现中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创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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