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助力法治认同
2019年10月23日 09: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23日第1799期 作者:郭成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表明中国法治将立足自身实践,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法治道路。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资源是不容忽视和可资利用的重要宝库。通过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尤其是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使其与当下法治互相融通,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真正建立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发展道路,并为人类法治建设提供具有中国气派的方案和实践。

  传统法文化与当下法治系承接的连续体

  法律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不可能凭空产生的,它实质上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活方式与生存智慧的规则形式,是一定现实社会生活演化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不管中国人学习西方法治文化如何全面、深入、到位,中国人观念中的西方法律文化也不可能是原汁原味的西方法律文化。其他国家的法律被移植到中国后,必将经历一个与中国法律传统视域融合的过程,从而也必将被赋予新的意义。传统意味着民族文化的特点,也是当下和未来进一步发展的历史和文化基础。企图通过一个详尽无遗的立法制度,临时创制出一个新秩序,只会进一步强化规则与事实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去其所应具备的规范人事与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职是之故,萨维尼认为,法律应该从民族精神中去寻找,必须与特定的文化传统及社会现实保持一种连续性和适应性。因此,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或者承认与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中国人的法理念就沉淀于我们的内心深处,潜移默化地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产生着影响。尽管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传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一系列效法西方法治的革新并未使中国的法律传统完全偏离自己的轨道,甚至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直到当下的法制改革,我们依然穿行在中国自己的文化场景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崩溃,但它所蕴含的法理念及以其为准则对社会现象、政治与法律问题的评价一直都存在,而且它也永远不可能从我们的内心深处彻底消失。尽管政治意识形态层面的法律观念已经成为历史,但法治实践中人们对很多法律制度的隔膜和法律价值的不同认识,警示我们在当代中国确立具有自己文化特色的法治理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构建一个符合中国文化价值观念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的极端重要性。中国法律传统中蕴含着几千年滋润民族继续前进的无穷动力和源头活水,我们也只有不断地从自己的历史中得到大智大慧的启迪,才能使创造出具有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和中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治社会这一伟业成为可能。

  传统法文化可赋予法治以信仰的力量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和某一社会的价值理念相融合,在该社会的历史、文化及日常经验中扎下根来,它才可能血肉丰满地在其中存活下来,让民众在心理上接受和信仰。正如余英时先生所说,当今世界上最为坚强的精神力量既不出于某一特殊的政治理想,也不来自某种共同的阶级意识,只有民族文化才是最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精神力量。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始终保有中国的文化主体身份,避免迷失自我,在坚持中国法理念及中国人对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的追求前提下,兼采各方制度之长。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们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国人的精神需求、价值理念和中国社会本身,进而回答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唯其如此,所有的法制资源才能被置于一种内在的视角中加以理解和运用。近代以来,我国一系列西式法律变革的失败,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快速而大规模的简单法律移植片面地追求形式而忽视了中国法理念的特殊性,这些立法不但无法融入我们的历史与经验,反倒常常和中国的文化价值相悖,无法使民众产生神圣的意识,也不能激发民众乐于为之献身的激情与信仰。这导致实践中长期处于有法制而无法治的困境。

  同时,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也有助于反思西方法律文化霸权,解决西方法治自由主义价值的内在危机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可否认,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文化促进了个人的解放,刺激了人的欲望,使西方国家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的发展,也极大程度地满足了人们在物质方面的需求。但如西方新自然法学派所批评的,这种理性精神和法律实证化趋势消解了法的价值维度,导致人民以利害得失为行为准则,认为世间的一切主要是由动物性的物质力量决定的,甚至相关国家和政府也在其对外活动中奉行这种准则。长期以来,个别西方国家经常不惜破坏国际规则,以损害别国为手段来实现自身经济发展和获取各种利益,动辄对别国进行制裁,甚至武力侵犯,严重破坏了国际道德观念,使国际社会有堕入丛林法则的危险。而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则饱含人文主义精神,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以及人际的友爱与和谐,使人对更高的价值葆有一种敬畏,从而有助于避免西方文化的极端化。中国文化对人的社会性和道德性的强调有利于纠正西方文化中极端个人主义的偏颇和构建更为合理的人际关系。中国文化中“和而不同”的价值观念,也可以为世界上不同民族价值系统的和谐共存与良性互动,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提供富有活力的启示。

  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曾指出,社会公众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法治存在和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和保障,甚至是法本身之“合法性”的根据。任何法律秩序都必不可少的法律情感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无法从纯粹的功利主义那里得到充分的滋养。这种法律情感源于人们对它所属文化的终极价值的信仰。而一个民族文化的终极价值是该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根本,无法像作为技术规则的法律制度那样能够简单移植和应用,它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民族所无法完全理解的。

  在文化场域中构建当下的法治认同

  中国传统法理念与介绍引进的西方法律思想可以被看作两股相反相成的思想文化力,它们构成了整个中国法学界的一个大致的思想场域。近些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热的出现揭示了这一场域中二者角力的激烈状况。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与国内外的大量观察者多少年来的预期相违背,中国传统法理念的影响在我国当下的法律思想场域中仍是不可低估的,而且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会以某种新面貌和新的转化形式逐渐复苏。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法律对中国式人文精神的寻求虽然暂时退离了中心,但并不是真正的消逝,它仍具有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潜能,将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场域中出现。中国的法治也必将体现出我们民族独特的精神和价值观念。

  当然,坚持中国的文化主体地位和自己的法理念并不意味着必须按照传统的制度模式来实现它,而且这在事实上也已经是不可能的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建立了现代政治法律制度和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尽管传统的文化价值心理并不会随之消失,但它必须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尤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我们在保持自身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放眼于全球而不能局限于本国,要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民族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模式。总之,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必须以世界视野和文化价值还原二者的有机结合作为它的总体方法与原则,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使我们明古今之变,察中西之机,内可以坚持一种自主性的法文化创造,外可以很好地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样的法治建设才具有大国的气象,只有如此也才能找到中国法治的生长之机和创造之魂,克服抱残守缺或随波逐流的弊端,实现一种有根的发展和有魂的创造。

  (作者系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涉外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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