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丰富化
2019年10月16日 09: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16日总第1794期 作者:邵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空前,将加强职务犯罪控制纳入执政核心主题之中。之后出台的《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强有力的职务犯罪调查权,以解决职务犯罪调查困难的问题。但就可采取的调查措施,尤其是强制性调查措施的种类而言,仍然是比较匮乏的。

  强制及调查措施匮乏阻碍现代转型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等措施。其中,监察机关有权采取的干预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除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外,缺少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和部分剥夺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涉嫌普通犯罪的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时间长短为区分标准,严厉程度逐级提升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为拘传(最长24小时)、刑事拘留(最长约1个月)、刑事逮捕(延长一次后为3个月)。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不同,严厉程度逐级提升的为取保候审(限制离开某行政区域)、监视居住(限制离开住所)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而《监察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有留置措施。虽然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也经常出于讯问需求而短期羁押嫌疑人,或者采取类似取保候审(《监察法》中的限制出境)的措施,但终究是缺少此类中间状态的干预人身自由权利强制措施。

  我国监察机关有权采取的干预隐私权利的强制措施,同样匮乏。比如,在美国被用来应对系统性腐败问题的诱惑调查措施,在我国就没有被明确允许采用。虽然《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而按照宽泛的解释,“技术调查措施”应当包括诱惑调查措施,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未有先例,此项调查措施在我国仍然未被运用到职务犯罪调查之中。

  我国职务犯罪调查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未久,技术调查措施鲜有运用,诱惑调查措施更是缺乏先例,导致调查人员可选择的有效调查措施极为有限。在这一背景下,调查人员仍然倾向于选择机械的“正面突破”战略,运用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式调查方式,借由高强度的讯问来疲劳嫌疑人的身心,用漫长的羁押来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获取有罪供述,实现定罪的目的。这种调查战略的机械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目标单一,针对主要职务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既难发现也不针对腐败中间人和行贿人;其二,获取证据手段单一,主要通过调查人员的讯问,忽略了其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其三,调查思路单一,总是寻求正面突破,通过获取嫌疑人有罪供述实现对其自身的定罪,而忽略了从次要的腐败中间人、证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处迂回突破,周边收集证据,最终实现对主要嫌疑人的定罪。

  域外实务考察

  第一,污点证人豁免。在美国,检察官可以与嫌疑人签订协议,要求嫌疑人履行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等义务,并许诺对嫌疑人的部分或全部罪行不再进行追诉。美国检察官征得上级检察官同意后,无需经过法院审核,即可签署“不起诉协议书”。上级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和“必要原则”,即可通过该协议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E条规定,“恐怖组织成员在实施犯罪之后、被发觉之前,可检举揭发其他恐怖组织成员或者为破案提供线索,对于有效防止或者协助侦破恐怖组织犯罪有较大贡献的,或者恐怖组织成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确有改过表现,为有关部门提供与其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情报的,可由联邦总检察长批准,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对其不予追诉”。我国台湾地区《证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虽非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于侦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之网络,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与该犯罪相关之第二条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参酌其犯罪情节之轻重、被害人所受之损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会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项,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节或法定刑较重于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经检察官事先同意者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为不起诉处分”。

  第二,诱惑调查措施。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运用诱惑调查措施较为成熟的,是美国。美国在职务犯罪调查中使用诱惑调查措施为时已久,主要使用机构为联邦调查局(FBI)。1981年,联邦调查局的“Abscam”诱惑调查行动收网,1名国会参议员、6名国会众议员、1名市长等31位官员被起诉和定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一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长关于FBI乔装行动的指南》,标志着针对职务犯罪的诱惑调查正式走向规范化。这种调查措施取得证据方便,抓获嫌犯众多,嫌犯认罪率高,在系统性腐败的窝案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典型的调查模式,为经过FBI总部授权,调查人员物色合适的卧底人选,继而设立虚假公司,购买必要办公设备,注入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卧底人员的行贿和请客需求,安排卧底循序渐进地与腐败链条中的“中间人”见面,取得中间人的信任后再通过中间人同官员见面。在此期间,卧底出席各种饭局并寻找合适机会进行贿赂,向多名官员行贿并秘密拍下录像。在掌握数十名官员受贿的录音、录像证据后,再由FBI“收网”,进行集中逮捕,并进入诉讼程序。

  第三,测谎措施。自一百年前美国研制出测谎仪以来,测谎措施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逐渐被运用到职务犯罪调查中来。截至1988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和23个州承认了测谎结果的证据效力。测谎仪的作用在于,通过记录被测人的各种生理变化(呼吸、脉搏、频率、 血压和皮肤湿度等)来判断人的情绪变化,进而检测被测人所说的话是否为谎言。这种仪器在职务犯罪调查领域的作用在于,检测证人证言和嫌疑人供述的真伪,为调查人员讯问和法官判决提供指引和参考。

  调查措施的丰富化与调查模式的灵活化

  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正面突破,寻求通过羁押和讯问获取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实现定罪的机械化调查策略,越来越与人权保障不断加强和调查技术越发先进的当代潮流格格不入。未来的职务犯罪调查措施,应当走向种类的丰富化、运用的灵活化和策略的迂回化,从倚赖羁押(留置)措施,转为更多依靠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和污点证人豁免)、刺探(技术调查)和诱惑性(诱惑调查)措施。

  调查策略由正面突破转型为迂回突破。传统的职务犯罪调查措施为先确定主要嫌疑人,继而对其展开讯问,讯问不顺利时常会采取高强度、长时间羁押措施以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提供证明自身有罪的供述。未来的职务犯罪调查策略,应当转为迂回突破。具体而言,包括通过交易性的调查措施,突破次要的共犯和污点证人,换取其指证主要嫌疑人,完成定罪。

  调查方式由公开调查转为隐蔽调查。以公开讯问方式进行的职务犯罪调查,所获取的有罪证据多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由于嫌疑人的高度戒备和顽强抵抗,获取难度极大,且证明力弱。而监听监控和诱惑调查措施,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获取的职务犯罪证据多为录音录像和书证,调查过程中嫌疑人毫无察觉,取证过程具有同步性和顺向性,获取罪证难度低,且证明力强。然而,由于细致规定的缺乏,执政者极为担忧这两种调查措施会被滥用,导致监听监控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运用极少,而诱惑调查更是缺乏先例。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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