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萤夕 杨东:“法链”的本质是公正与效率
2019年05月15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15日第1692期 作者:张萤夕 杨东

  原题:“法链”的本质是公正与效率——评全球第一个司法区块链

  2018年1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天平链发布暨建设、管理、应用研讨会”,正式发布了“天平链”这一区块链应用于司法领域的里程碑式产物,得到了央视、北京时间、今日头条、腾讯新闻等媒体的现场直播与广泛报道。

  全球第一个司法区块链——天平链简介

  互联网时代大量诉讼纠纷会涉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虽已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空间性,相关取证、存证、验证等工作较之传统证据难度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而天平链正是为了解决这一诉讼痛点。秉承“中立、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百度、信任度科技等国内领先的区块链产业企业形成共建单位,联合了包括北京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行业组织、大型企业、大型互联网平台等17家机构作为区块链节点组建了天平链,吸引了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合同、金融服务、第三方存证等24家应用单位的接入。

  天平链由基础层、核心层、管理层、服务层、应用层(天平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等组成。基础层实现天平链系统网络中信息的记录、存储、验证和传播。核心层包括共识机制、账本记录、数字签名、时序服务、智能合约等功能。管理层具有节点认证与授权、应用接入与授权、跨链服务管理权限。应用层为用户提供可信、安全、快捷的区块链应用。截至会议当天,天平链在线证据采集数据超过100万条,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全部通过天平链进行了存证,存证材料数已达187623条,验证证据文件316个。目前,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信息与通信等领域。天平链与比特币(Bitcoin)所基于的区块链技术不同,是具有司法属性的可管可控、安全开放的联盟链。天平链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不仅极大降低了互联网审判成本,而且提高了效率、兼顾了公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天平链所体现出的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与笔者所著《区块链+监管=法链(RegChain)》一书中所提出的“法链”理论不谋而合。“法链”理论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倡导将区块链与监管相结合,旨在助力构建一个公正、高效的技术驱动型法治体系。天平链借助区块链技术手段来落实司法实务中的证据要求,将法治与互联网业务紧密融合,“以网之道治网之症”,有利于逐步实现互联网空间治理的规范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天平链是“法链”理论在司法领域的现实应用,即区块链+司法。

  区块链司法的现实需求与技术优势

  “法链”理论认为区块链在司法、仲裁等纠纷解决领域的核心应用便是电子存证。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虚拟空间性或数字空间性。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处于物理空间,办案人员可以进入;而电子证据则处于由0和1数字信号构成的虚拟空间或数字空间,办案人员无法直接进入,必须借助软硬件电子设备才能与电子数据进行交互。电子证据的这一特性使得其具有易变、易受篡改且不留痕迹等特点,是法院审查判断证据面临的难题。

  而区块链技术具备数据分布式存储、由共识节点共同验证和记录、可追溯、难以篡改和伪造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定性等优势,可以满足司法审判等对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有严格要求的场景的需求。区块链技术可以生成一定时间段的数据区块以及区块之间首尾相连的数据链,从而形成不可篡改的真实数据链条。由于每一个加盖的时间戳(Timestamp)都可以保证数据存储的原始性,因而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传统的第三方存证模式下,第三方存证平台将数据保存在单方服务器上;而区块链存证在原有加密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了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即分布式存储,有效避免了单点故障,增强了数据的安全性。以天平链为例,天平链的节点分为授权管理节点、一级节点和二级节点,所有节点都能参与数据校验与记录,可以在未来任意时间验证某一电子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区块链技术的上述优点是其得到互联网法院青睐的根本原因。目前在区块链司法领域,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杭州互联网法院与广州互联网法院亦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存证等司法工作中。我国的“法链”将不断扩展,重塑司法体系。

  区块链司法的法律支持

  区块链存证只有被赋予法律效力才具有实践价值。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由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确认。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第一起案件——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诉百度下属企业“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涉及的区块链取证、存证模式对于未来互联网审判的发展方向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然而区块链存证技术并非证据法律效力的背书。合格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只能确保电子数据在上链后未被篡改,即只能起到存证或固证阶段的证据保全作用。而法院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需涵盖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的全过程,既要考虑存储在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前的真实性、完整性,也要考虑该区块链本身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足以保证所存储的电子数据稳定、不易篡改。《规定》第11条第1款从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生成主体和时间、存储和保管介质、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及工具和方式、内容、可验证性等方面具体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亦在前述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确立了“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的原则和四点具体审查方式。综上,我国司法机关对区块链存证的探索与创新为我国网络空间司法治理体系与互联网诉讼规则的完善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法链”理论的另一成果是“区块链政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真正实现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离不开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辅助。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他技术相结合,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能力,构建安全、高效、便民的数字政府、智慧政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实体经济。

  区块链的本质是对生产关系的重构与变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10余次提到科技、50余次强调创新,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力实施,一大批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不仅市场经济需要科技与创新,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等国家治理层面亦需要科技与创新,以构建技术驱动型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金融行业的积极应用下,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均被冠以“金融科技”(Fintech)的头衔。然而技术是中立的,当这些技术被应用到司法领域时,可以是司法科技(Juditech);当这些技术被应用到行政领域时,也可以是政务科技(Governtech)。理论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天平链、区块链不动产电子凭证等“区块链+治理”成果的落地论证了笔者的“法链”理论,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如果说“法链”理论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一种理论指导,那么笔者主张的“共票”经济理论则是区块链对生产关系的重构与革命。“共票”是对“Token”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译法,意即共享的票证。与记载少数人利益的股票不同,共票能够将利润分享给大多数人,分享给普通劳动者和消费者。共票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共享,借助新兴技术将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三者紧密融合,旨在通过制度变革和机制创新来打破资本的垄断。总之,我国正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将其充分应用于法律等行业,实现公正与效率二者的兼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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