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即是这一理念和经验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社会经济发展和地缘政治安全正发生深刻变化。中国要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此,本报特邀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学理阐发。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报告明确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们要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义。
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与西方大国之间的博弈走向纵深,主要表现为遏制与反遏制、打压与反打压、干涉与反干涉的斗争。西方大国常依托其国内法对我国实施制裁、干涉、“长臂管辖”等措施,并呈现出一体化、多领域和常态化的形势。这表明法治斗争成为大国博弈的重点,系统化推进我国对外关系法治建设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我国推进涉外法治的前进方向。在对外斗争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有三个问题值得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构建与中国发展阶段和国际地位相适应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大课题,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制度依据。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涉外立法工作具有基础性作用,为其他各项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依据。通常所说的“涉外立法”,是对调整涉外关系或事务的法律法规的一种简称,它有多种表述,比如,涉外领域的立法、涉外性法律、涉外法治立法等。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过程中,为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有必要坚持系统思维。系统思维有利于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经验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结合起来,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有效地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心词是“法治”。“法治”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其表现形式和实现路径,往往和特定的思想、历史背景相联系,并非单一、绝对的概念。英美法系中的“法治”(The Rule of Law)原理,主要是指排除人治,也就是排除专断的权力行使,权力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障被统治者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和此种“法治”原理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家”(Rechetsstaat),强调通过法律实施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原理,在防止专断的权力行使侵害个人自由和权利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是“法治”的约束对象基本限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法治国家”的原理更加强调立法机关的重要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然受到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约束,而立法机关的法律完备性是法治国家的立足点和基本保障。与此相对,英美法的“法治”原理中,裁判机关在“法”的发现、制定上也有着重要作用。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必须要高度重视国际法的作用。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国家既是国际法的“立法者”又是国际法规制的对象。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国际社会发展出大量司法性和准司法性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初设立第一个常设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法院以来,不包括临时仲裁庭和其他临时求偿机构,国际上已经存在40个以上的常设性和半常设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如果考虑到临时仲裁庭和临时求偿委员会等临时机制,再加上其他可以处理涉及主权国家争议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这个数量是巨大的。这些机构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具体的国际法规范常常需要予以解释方能适用于具体案例。而对国际法规范的解释,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国际法的法律续造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当前,我国面临“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推行的国家安全泛化主义就是其中的重要风险之一。基于此,必须秉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积极应对国家安全泛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和重大挑战。
属地管辖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念,贯穿于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之中。然而,随着跨国民商事法律交往日益广泛,此种法律的属地性受到质疑和限制,一系列来源于国际国内法律层面的统一或协调规则应运而生。特别是,各国对法律规则属人管辖特性的关注同样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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