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应用
2023年01月13日 09: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13日第2572期 作者:赵骏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过程中,为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有必要坚持系统思维。系统思维有利于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经验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结合起来,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有效地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系统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第一,作为一种指导实践的理论思维,系统思维通过全局性、综合性、立体性、动态性等结构特点加以定义。所谓全局性,意指系统思维着眼于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以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为目标导向,形成联动格局和集成效应。综合性就是要认识到不同领域和不同举措之间存在关联性、耦合性的客观现实,不能顾此失彼。立体性表现为系统思维将治理对象和过程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思考,既注意进行横向比较,又注意进行纵向比较。动态性表现为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处于变化状态,系统的稳定是相对的,要素间关系会随时间不断地变化。

  第二,系统思维具有整分特征。这是由客观事物相互关联的现实规律所决定的,它存在于系统关系运动的始终,也体现在系统思维的最终成果之中。整分特征建立在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整体和部分密不可分,在注重系统的整体性的同时,也需要着重考虑要素相互之间的协同性。

  第三,系统思维具有空间特征。系统思维要求基于治理要素互为影响、国内与国际彼此互动的空间观念进行治理决策和治理实践。系统思维要求对外开放讲求“放管结合”,注重考虑内外要素在开放政策与实践中的参与和利益,尤其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高度依赖,推进互联互通、加快融合发展成为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四,系统思维具有历时特征。守正与创新是系统思维面向历史、回应现实的基本要点。在系统思维中,守正与创新呈现出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就系统发展而言,守正与创新相辅相成,使人类事业能够继往开来;在处理具体实践过程中,守正与创新因不同利益目标而呈现出对立统一的状况。

  系统思维与统筹方法论

  统筹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治国理政方法。当下,国家间相互依存不断增强,在百年变局和民族复兴的背景下,不仅要推进国内法治以获得国内民众的广泛支持,实现国内社会的利益需求,而且要推进涉外法治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必要性方面。首先,应对国内外严峻复杂的风险挑战的理论需求。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国内事务与对外事务高度互动,国际竞争越发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其次,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涉外法治的建设相对薄弱与不足。最后,有利于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完善、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可行性方面。第一,唯物辩证法为统筹方法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从理论脉络来看,统筹方法论与唯物辩证法一脉相承,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精髓。一方面,统筹方法论旨在充分考虑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之间在内涵外延上的差异;另一方面,统筹方法论的理论根源在于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优良传统为统筹方法论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根本保证。离开了党的领导以及党的优秀理论的充分应用,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难以建成。

  第三,我国历来的政策和法治统筹经验为统筹方法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统筹方法论在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领域的既有经验,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可供借鉴和参酌的“他山之石”。

  第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为统筹方法论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方面,在国内法治保障之下,有力促进我国运用统筹方法推进国家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与协调性,推进统筹方法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统筹方法的有效贯彻;另一方面,涉外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为我国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供了必要前提和现实条件。

  系统思维的现实贯彻与统筹方法

  第一,规范统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范联系。在系统思维和协调发展理论之下,应当注意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范联系,关注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国家在提升国际法话语权的过程中,往往会把本国国内法的有益经验做国际化推广。与国内法的国际化相照应,国际法的国内化也值得注意。国际法治实践会对国际社会产生辐射影响,不仅约束国家个体行为的外部性,而且会“由外而内”不断影响国家个体内部的法治进程。

  第二,领域统筹:治理领域间关联与冲突的法治协调。在全球治理实践中,不同治理领域或议题之间往往具有关联性,这要求统筹不同治理领域之间的矛盾联结点,对各领域之间的关联和冲突进行协调。例如,在经济和生态领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生态环境目标,一些国家在调整能源结构的同时,也试图通过贸易法治、投资规制等手段对使用不环保原料和生产方法的产品进行规制。

  第三,方式统筹:守正和创新的辩证统一。法律是一种偏向保守和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形式,但法律秩序的保守性并不排斥法律的变化甚或变革,它只是强调法律的演进应在尊重、检视进而修正法律的保守状态的路径上展开。守正是基础和方向,创新是源泉和动力。守正创新的辩证关系要求妥善观照并处理新设规则与既有规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换言之,这关系到是否需在特定领域中创设法律规则或制度的问题。

  第四,环节统筹:法治环节的动态衔接。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的重点在于综合利用并合理统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法律斗争当中,立法是基础、执法是抓手、司法是防线。通过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完善合理的涉外法律体系;通过完善涉外执法体系,全面增强涉外执法的能力和本领;通过加强涉外司法能力,维护不同性质行为体正当权益。在加强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核心环节之后,还需要加强用法能力,这就要求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与水平。

  第五,价值统筹:基本价值的协同推进。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程需要识别并贯彻不同价值的协调和统筹,这主要包括安全与发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统筹。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领域,应当在系统思维之下寻求统筹国家安全、信息保护与效率等的价值关系,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找到法律规制的价值平衡点。

  第六,路径统筹:治理模式选择的相互支撑。在全球治理的模式选择上,存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治理模式。“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秩序;“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则体现出一定的自发性。在全球治理的路径选择上,存在“硬法”与“软法”两种不同的治理路径。在存在严重分歧的治理领域,可以先达成“软法”,此后再不断推动“软法”朝着“硬法”的方向发展,有些领域则可以考虑采取“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方式,促进“软法”与“硬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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