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官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佛教史上的大事,对佛教中国化进程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东晋时期,佛教已由最初的宗教团体膨胀成为具有一定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宗教组织,世俗化现象比较严重。为此,中国南北两地的统治者都设立了僧官,以期能够管理和利用佛教。
东晋开中国僧官制度之先河,设置了类似后世僧官的“僧司”,虽是初创,却影响了其后的宋齐梁陈四代。刘宋明帝时立有“僧主”,据《高僧传·僧瑾传》记载:“敕瑾使为天下僧主,给法伎一部,亲信二十人,月给三万。冬夏四赐,并车舆吏力”。这说明南朝僧官已拥有行政所需的衙役。“僧主”或“僧正”总领僧众,一般设有一位副职即“悦众”,协助僧主。除了中央的僧官,州、郡亦设有僧官。再往下,寺庙亦有寺主,这在西晋时已有先例,但作为僧官管理寺众则出现于东晋,在刘宋时甚至出现了由皇帝亲自敕封的“寺主”。接着又出现了与寺主一起担任管理僧众及寺院生产生活职责的僧官“上座”和“维那”。这便是寺庙的“三官”,也就是后世所谓的“三纲”。南朝的僧官都是有俸禄的,与朝廷官员本无二致,但他们的任期一般没有定数,且中央和地方以及部分重要寺庙的僧官一般由皇帝任命。
与东晋同时的姚秦崇奉佛教,亦设有僧官,姚兴曾下诏任命僧为国内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共掌僧录。北魏文化相对落后,但佛教在魏地的发展却迅猛异常,拓跋氏立僧官始于皇始年间,据《魏书·释老志》记载:“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魏初僧官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依附于俗礼,如法果就认为:能弘道者莫过于人主,僧人依附于人主不是拜天子,而是礼佛。如此,僧官带领着僧侣们成为皇权的附庸。与此同时,拓跋氏又立“监福曹”(后改为“昭玄寺”),这是专门的中央僧务机构,官首是道人统(或称“沙门统”),副职为“都维那”,又有功曹、主簿等人员。州、郡、县亦有沙门曹,设有都统和都维那,即便是基层的寺职上座、寺主、维那也被纳入僧官系统之中。可见,北魏僧官制度已渐趋完备。昭玄寺直接隶属于皇帝,管理一切僧教事务,权力之大、教权之稳,可谓空前绝后。与此同时,僧官本身的素质每况愈下,北魏后期,僧官的专横、腐败、寺院和僧尼的泛滥愈演愈烈,这种趋势直到北齐还在加剧。为遏制事态发展,北齐曾做过一些努力,如设置断事沙门,但终究昙花一现。
隋文帝时,佛教得到复兴,他融合南北僧官制度,恢复昭玄寺这一僧官机构,设沙门大统、昭玄统、昭玄都三种职务,又仿照北齐设断事沙门,地方州郡及基层僧官设置一如魏齐。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隋文帝设立了佛教的“学官”二十五众主,这二十五人主要面对一般的受众,教授戒、定、慧“三学”。后又设“五众”,亦是学官的性质,但比“二十五众”研讨的佛学更深奥。此外,还设有外国僧主,主要管理、协调和服务外来僧侣。隋炀帝时开创了影响后世一千多年的监寺制度,实现了俗官对僧侣的监管。唐承隋制,寺院三纲制度被保留,但万事草创,高祖只立有“十大德”来代替中央僧官。太宗时,“十大德”被取消,中央和地方的僧官制度也一并废除,所有职权收归政府机构鸿胪寺和礼部,鸿胪寺下设有崇玄署,礼部下设有祠部。玄宗时新设功德使分管僧务。宪宗之后,除祠部掌管僧簿和度牒外,其余僧务归属功德使。功德使之下又设有僧录司,这是唐代最高一级的僧官。武宗灭佛时,曾将僧务划归礼部的主客郎中管辖,不过很快又被宣宗复原,此后直至唐末,僧录司管理佛教的具体事务成为定制。
北宋建国后,太祖改变后周抑制佛教的政策,对其加以扶持。僧官方面,仿照唐朝旧制,以鸿胪寺管理佛教事务,以祠部管理度牒,以功德使监督以上两个部门对僧官的任免和度牒发放。宋代设有左右街僧录司,隶属于鸿胪寺,职员有僧录、僧正、首座、鉴义等。一级行政区州、府、军、监中,除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之外,州、军设有僧正司,有正副僧正、都僧正之职。基层僧官在宋初多沿用隋唐寺主、上座、都维那三纲制,这种制度类似于“三权分立”,一些寺内重大事务须三者共同协商,有一异议就不能成行,相互掣肘、效率不高。唐末时禅宗兴盛起来,他们以“住持”作为寺院僧众的首领,到宋代中期,住持制度完全取代了三纲制度,成为寺院的僧首而总揽僧务、统领众僧。住持之下设有两序,西序有六位头首,分别是首座(协助住持统领僧众)、书记(记录文案和书信往来)、知藏(管理藏书)、知客(接待宾客)、知沐(沐浴相关杂务)、知殿(殿堂香火);东序有六位知事,分别为都寺(总领院门诸事务)、监寺(庶务)、副寺(财务)、维那(监察)、典座(厨房事务)、直岁(农事)。另外,还有侍者、监修、知山等僧职。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官府卖度牒以补充财政的做法非常盛行,其结果是僧人数量急剧增加,素质参差不齐,愈发世俗化了。佛教的世俗化尤其表现为僧侣的腐化,宋代的住持制度使得很多僧侣以出主一寺为荣,当他们由小寺住持出任大寺住持或由大寺住持出任“五山十刹”之类的名寺时,就被冠以“升”“迁”之名,完全以世俗官场称谓行文。
本来到南宋时,僧官系统已成世俗政权的附庸,但在元代却是例外。元人奉佛教为国教,故佛教在元代的地位远超以往各朝。元初中央和地方各路设置的僧官机构名曰“释教总统所”,主官为“僧总统”,职员有判官、参议、都事等。释教总统所在成仁二宗时退出了历史舞台,继之的是“总制院”,后改称“宣政院”,掌管全国宗教事务以及藏区军政事务。而地方各路若有需要,一般设有“行宣政院”,如江南和西藏的行宣政院,亦属中央级别的僧官机构。地方上,各路均设有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府设僧纲司。此外,元代还设有广教总管府、头陀禅录司、白云宗总摄所等。要之,元代僧官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不仅管理僧务,还管理一定的政务、军务,俗官有时也会管理佛教事务,因此是军民互通、僧俗并用。僧官权力过大而左右政治是元代吏治的一大弊病。
明代重新把宗教权力收归礼部中的祠部(后改为“祠祭司”),管理全国宗教事务,包括僧簿、度牒、僧官任免、寺院建制等。中央的僧官机构是僧录司,设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僧官,分别为正从六品、正从八品;各府设僧纲司,有都纲(从九品)等僧官;各州有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有僧会司,设僧会一人。各级设立的严密僧官制度有利于巩固明朝统治,但在加强对佛教控制的同时,也使得佛教僧官更加官僚化(因其带有品级),整个佛教萎靡不振,教风日下。清代僧官制度与前代相比变动不大,唯乾隆时在中央僧录司设置正副印,凌驾于左右善世之上,总揽僧务;道光时又设置了八城协理,类似于僧录司的派出机构。
回顾中国历史上整个僧官制度的演变,可以发现其实质不过是教权的转移。随着中央集权的稳步推进,教权旁落几成定局,虽有元蒙时期的短暂辉煌,总体上依然免不了成为世俗政权的附庸。再加上佛教自始至终对儒家伦理、世俗礼法的依顺态度,因此自宋明以来,随着僧官制度的演变,号称“出世”的佛教,一步步走向了“入世”。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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