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因明辩经规则探析
2019年10月08日 09: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8日总第1788期 作者:汪楠 杨武金

  辩经在藏语中被称为“切措”,意为“佛法辩论”,即印度佛教的论义。辩经自印度传入藏地后,经历代僧人改革,臻于完善。其中贡献最大的当推12世纪中期的僧人恰巴曲桑。他所撰的《量论摄义》奠定了藏传辩经的基本形态及具体进阶学习次第。据传,恰巴曲桑在治学过程中发现因明义理晦涩难懂,而其中名相、概念的学习又至为重要。于是,他专门写出《量论摄义》以解释陈那、法称的因明学说,并将其总结为由十八对范畴所形成的量论体系,从小理路至中理路,再到大理路,由易到难。这套以“摄类”为基础的辩经形式,构成了藏传佛教独具特色的寺院教育体系和辩经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简单而完整的辩经主要由辩争论题、攻守两方以及辩论规则三部分组成。通常,在辩论场上站着的一方是攻方,因其总是以构建应成式对论题发起问难,故而称其为反驳者;坐着的一方则是守方,习惯称其为敌论者,只能以四种基本回答方式进行回应。在辩经的过程中,攻守双方一问一答。

  反驳者所用的应成式

  应成式起源于古印度,“应成”即“应该成为”,是为了说明对手接受了什么观点或者根据他的立场必须接受什么观点。15世纪,格鲁派克珠杰将应成式与能破直接等同起来。因此,应成式又称作应成驳论式或应成推论式,剧宗林称其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语言形式。具体来说,一个应成式由宗支和因支构成,用因明术语表达,其基本形式是“宗前陈有法,应是宗后陈,是因故”。应成式与陈那的三支论式及法称的同、异法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从构成上看,陈那的三支论式由宗、因、喻三支构成,法称的同、异法式则由喻支和因支构成,省略了宗支,而应成式则是由宗支和因支构成。其次,从功能上看,陈那的三支论式和法称的同、异法式都是用于立自宗的“能立”论式,而应成式则是用于破他宗的“能破”论式。

  此外,如果用三段论的术语表达,应成式的基本形式是“小词有法,应是大词,是中词故”。例如,三段论“人皆有死,张三是人,所以张三有死”,其中,“张三”是小词,“有死”是大词,“人”是中词,将其翻译为应成式就是“张三有法,应是有死,是人故”。由此可见,三段论与应成式是可以互译的。

  那么,满足有效推理性质的三段论被翻译为应成式后,这些性质是否也被保留了下来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个三段论之所以是有效的,在于它所含的小词、中词、大词三者之间满足某种关系。这些词项被翻译为应成式后,它们各自所起的作用、扮演的角色并没有改变。如前例中,“人”在应成式中是因,仍起中介作用;“张三”是宗前陈,是宗支的主语,仍起小词的作用;“有死”是宗后陈,是宗支的谓语,仍起大词的作用。“张三有法,应是有死,是人故。”因与宗后陈具有周遍关系,即凡人皆有死,于是一旦敌论者承认“张三是人”,则势必要接受“张三应是有死”。也就是说,在一个没有错误的应成式中,只要敌论者承认这个应成式的因,同时也承认这个应成式的周遍关系,那么就必然要承认这个应成式的宗。正如《量理庄严》所言“应成式之性相,立因与周遍在对方认识(思想)上成立,且能遣除宗义示因句”。

  敌论者的四种基本回答方式

  对于反驳者所抛出来的应成式,敌论者应作何回答呢?总的来说,有四种基本回应方式,即承许、因不成、不周遍和周遍相违。第一种是肯定性回答,其余三种是否定性回答。敌论者之所以有且仅有这四种回答方式,是因为这四种回答方式穷尽了宗前陈、宗后陈、因三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不妨以具体例子来加以说明。例如,反驳者抛出“水银有法,应是金属,是固体故”时,由于水银是金属,于是敌论者必须回应“承许,水银是金属”,以表示他接受该应成式的结论。又如,反驳者抛出“水银有法,应不是金属,是固体故”时,由于敌论者不能接受水银不是金属,也不能接受水银是固体,于是敌论者应回应“水银是固体,因不成”。再如,反驳者抛出“水银有法,应是醋,是液体故”时,虽然相较于因不成的情况,这个例子的水银确实是液体,但是液体不周遍是醋,所以敌论者应回答“若是液体不周遍是醋”。还如,反驳者抛出“水银有法,应是石头,是液体故”时,虽然相较于因不成的情况,这个例子的水银确实是液体,但是液体周遍不是石头,所以敌论者应回答“若是液体周遍不是石头”。

  更一般地,针对反驳者所给的应成式“S有法,应是P,以M故”,敌论者首先要考虑的是“S是P吗?”,当敌论者同意S是P时,敌论者应回答“承许”,其完整回答是“承许S是P”;当敌论者认为“S不是P”时,敌论者要考虑“S是M吗?”,如果“S不是M”时,敌论者应回答“因不成”,其完整回答应是“S是M,因不成”;如果敌论者认为“S不是P”且“S是M”,敌论者要考虑“P周遍是M吗?”若“有P是M”时,敌论者应回答“不周遍”,其完整回答应是“若是M不周遍是P”;若敌论者认为“S不是P”“S是M”且“P不是M”时,敌论者应回答“周遍相违”,其完整回答应是“若是M周遍不是P”。

  不难发现,在具体的论辩中,敌论者通常会循着一定的路径以帮助其在四种回答方式之间做出抉择,即当一个应成式被给出时,敌论者首先要考虑宗支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作肯定回答“承许”;如不然,则进一步考察因与宗前陈的关系。如果因不是宗前陈的属性,则回答“因不成”;如不然,则再往下考虑因与宗后陈的关系。如果有宗后陈是因,则回答“不周遍”;如不然,则回答“周遍相违”。这样的抉择路径看起来有些麻烦,却是最易操作的,一旦熟能生巧,则能在激烈的论辩中快速作出反应。

  以“红白”颜色之辩探究辩经规则

  藏传因明辩经过程大体可以分成准备、对抗和宣布结果三个阶段,在此我们以《摄类学》小理路的开篇“红白”颜色之辩为例加以说明。敌论者的根本主张是“若是显色(颜色),遍是红色”。反驳者并不认可这一主张,相反,他认为存在有颜色但不是红色的事物,如“白法螺之显色”。

  在准备阶段,反驳者先确认敌论者的根本主张是“若是显色,遍是红色”。这既亮出了敌论者的主张,又表明了反驳者的策略是不急于否定其观点。这点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助产术”有些相似,都是顺着对方的知见,一步步往下推,看能得出什么,颇有欲擒故纵之感。

  在对抗阶段,为了使敌论者主动放弃根本主张,反驳者会设置一系列的应成式,一个紧接着一个,环环相扣,恰似串珠。在《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因明卷中,黄明信将这一形式称为“应成连珠”。正如在“红白”颜色之辩中,反驳者选择了一个既是显色又不是红色的“白法螺之显色”为例,从敌论者的根本主张出发,符合逻辑地推出结论,使得敌论者不得不承认“白法螺之显色是红色”。这样的论证,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论辩的论证”,即根据普遍认可的前提推出一个与指定命题相矛盾的那些论证。

  在宣布结果的阶段,敌论者承认“白法螺之显色”是他根本主张中的反例,从而主动放弃“若是显色,遍是红色”的主张。

  藏传因明辩经最为精彩的环节是对抗阶段。那么,在对抗阶段,反驳者是如何设置应成连珠,使得敌论者必然接受与自己根本主张相矛盾的观点的呢?对于反驳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布好局,构建出一连串环环相扣的应成连珠,一方面使得敌论者只能作“承许”或“因不成”的回应,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一旦敌论者作出了“承许”的回应后,则必然逻辑地推出结论。而要构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的应成式,必须遵循如下三条规则:第一,必须使敌论者认可每个应成式的宗后陈与因之间具有周遍关系,即保证因的外延为宗后陈的外延所包含。第二,必须保证每个应成式的因与其前一个应成式的因之间在外延上是收敛的,其目的在于寻找能为敌论者所接受的因。第三,为了保证“应成连珠”的这串因是一个收敛序列,在技术处理上,必须保证每个应成式的宗后陈都是其前一个应成式中“因不成”的因。

  虽然藏传辩经的形式很灵活,具体到每一辩经的过程,其论证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如在初级阶段,应成式的二支一般是单层的,而到了中、高级阶段,应成式往往采用多层复合式,但是它们与“红白”颜色之辩所运用的规则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通过提取辩经过程的一般形式及辩经规则,一方面能帮助我们认清辩经的本质,即它是一种排除矛盾的有效途径,在论证上采用归谬法。另一方面则能帮助我们快速地掌握这套辩经技能。藏传辩经经久不衰,除了因为它能够破除邪见、提高正见而为僧人们所普遍接受与运用外,还因为这种论辩形式能为理性和批判性思维提供空间,不仅适用于宗教学领域,也适用于各门学科的学习,乃至生活等各方面,是一种不可多得的思维训练途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广义逻辑悖论的历史发展、理论前沿与跨学科应用研究”之子项目“中国古代典籍中的悖论思想研究”(18ZDA03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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