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拓展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视野
2021年11月23日 11: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23日第2293期 作者:亢婧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法学和语言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在我国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成长于20世纪90年代,繁荣于21世纪初。尽管中国法律语言学才走过短短的40余年,但它对我国法学理论和语言学理论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回望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历程,审视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状及其问题,并借鉴西方法律语言学的发展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语言学的进一步繁荣发展。

  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脉络

  为了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国内法律界人士开始关注法律语言的特征及其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界和汉语语言学界的研究人员投身法律语言学研究,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逐渐形成一门独立学科。21世纪之初,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的外语语言学者也开始关注法律语言学,并且以引进、吸收、借鉴、融合国外法律语言学成果为特色。在外语界的加入之下,我国的法律语言学进入了新一轮的繁荣发展时期。李振宇指出,2007年之后,我国法律语言学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形成了“天下三分”态势,即研究地域上区分为中部、北方和南方三个区域,在学界上形成法律界、汉语语言学界和英语语言学界三个界别,在研究内容上形成学科建设、实践应用和法律翻译三个领域。

  从研究对象来看,国内法律语言学主要涉及司法语言、立法语言、法律翻译。萌芽时期的法律语言学,主要是法律界人士对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词不达意、词义模糊等语言问题进行探究。之后,汉语语言学界的专业人士也汇入法律语言学研究潮流,为法律语言学注入了语言学理论思想,促进了法律语言学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随着英语语言学者将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和理论引入我国,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开启了法律翻译这一全新领域。

  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侧重书面语,而针对口语和双语的研究较少。从研究方法来看,我国的法律语言学既有理论探讨,亦有司法、立法等应用研究。

  西方法律语言学发展历程可资借鉴

  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术界就开始认识到语言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法律学家、语言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纷纷加入法律语言学研究行列,逐渐形成了法律语言学这一分支学科。经过30余年的初期发展后,首次国际性的法律语言学会议于1993年在德国召开,会上诞生了首个法学和语言学相结合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并策划创立法律语言学会刊,这标志着法律语言学在西方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西方的法律语言学分为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和狭义的法律语言学。广义的法律语言学是指任何有关法律事务中的语言问题的研究,包括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语言问题;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指将语言学理论应用于法律事务的语言问题研究,即语言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交叉研究。

  从研究内容来看,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涉及口语、书面语和双语研究。口语研究包括法律语音学、语音识别、司法口语和录音会话分析;书面语研究包括立法语言、准法律文字和笔迹学;双语研究则是指法律文书翻译、法庭翻译和语言证据翻译。从语言学视角看,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涉及语音、词汇、句法、语义、语用等语言学各分支;从法学角度看,西方法律语言学涉及刑法、民法、商标法、合同法等各个法学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法律语言学不仅有效利用了法学和语言学的理论,还将哲学、修辞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吸收进来,从而呈现出多样的研究方法和独特的学术视角。

  多方面推进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

  经过4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已经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独立学科。但与西方法律语言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起步较晚。如何从西方法律语言学中获得有益借鉴,开阔视野,更新方法,改革现状,从而创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语言学理论体系,是值得我国法律语言学者深思的问题。通过对国内法律语言学和西方法律语言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对比,我们发现目前中国法律语言学建设应进行多方面的改进,取长补短,以实现学科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

  第一,建设专业学科平台,促进学术交流。西方法律语言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而我国法律语言学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比西方晚了20年左右。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涉及面广、研究成果丰硕,已经形成专门的学术组织和学会刊物,但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这样专门的学术组织和学术刊物。因此,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应该加强学科建设,尽快形成学科优势。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成立专门的、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同时,应依托学会办好办活法律语言学会刊,以供学者发表研究成果,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第二,拓宽研究领域,加大研究深度。在西方,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律语言学主要是针对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词汇、句法特征进行静态描写,而在70年代之后,西方法律语言学由静态转向了动态研究,大量结合语言学中的各种理论如语用学、话语分析等进行法律语言学的动态研究。目前,我国的法律语言学主要聚焦于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语言特征的静态分析,较少运用前沿语言学理论进行法律语言学的动态研究。研究对象主要聚焦于书面文本,许多层面的研究还未深入展开,如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分支——法律语音学及语音识别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有些方面的研究虽已有所涉及,但其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亦未能达成共识。如对法庭审判问答的分析,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和具体做法,但尚未形成一种统一的理论和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我国法律语言学亟须扩大研究领域,加大研究深度。

  第三,促进跨学科交流,形成研究合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律语言学最初由法律界人士开启,之后汉语语言学者加入,再后来外语语言学者汇入。学科间的固有壁垒导致我国法律语言学三个界别的研究人员缺乏沟通,研究工作各自为政。西方法律语言学界并未形成此种学术壁垒,法律界和语言学界研究人员经常交流,有大量既懂法学又会语言学的跨学科研究人员。有鉴于此,我国应打破法律语言学“天下三分”的壁垒,加强各界人士之间的思想碰撞,造就更多的跨学科研究人才。

  第四,开阔理论视野,积极借鉴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思想和成果。西方哲学界20世纪出现语言学转向,在此大背景下,西方法学界也开启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正是在“法学的语言学转向”这一思潮之下,西方法律语言学这一独立学科应运而生。因此,西方的法律语言学一开始就受到了哲学的浸淫,如哈特(H. L. A. Hart)将维特根斯坦、罗素、奥斯丁为代表的语言分析哲学思想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从而促成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构建了哈特语义分析法学。除了哲学,西方法律语言学亦受惠于修辞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具有宽广的理论视野。我国法律语言学应跳出过于拘泥立法、司法等修辞学分析的藩篱,增加理论含量,提升法律语言学的学术视野和学术地位。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经济制裁与反制的国际法研究”(19SFB205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