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金融监管类型与比较
2021年12月20日 0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20日第2312期 作者:黄文礼 丁梦钦 傅昌銮

  消费金融是指由金融机构向社会各阶层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消费金融能够有效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刺激消费者的即期消费,引导消费者转变传统消费观念,为长尾客户(泛指小客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探讨国际上不同类型的消费金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

  市场主导型政策及弹性监管

  美国是消费金融起步最早的国家,20世纪初,摩利斯银行率先开展消费贷款业务,标志着美国正式开启了消费金融时代。到50年代,为恢复战后经济,美国大力发展消费信贷,60年代逐渐暴露出坏账率高、过度信贷等问题。在对消费信贷市场进行调整和革新后,美国的消费金融逐渐成熟,呈现出信用体系市场化、监管框架合理化、参与主体多元化以及风险控制系统化等特征。

  在信用体系方面,美国主要以市场主导模式为主,通过专业化的征信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政府在其中发挥立法和监管作用。美国民众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由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三大征信机构收集整合,他们在开展合作的同时也进行差异化竞争,不仅可以涵盖消费金融各个环节,保证征信数据的全面,也形成市场化激励机制,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有效确保美国消费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在违约失信方面,以政府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条款为基础,由社会和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披露,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减少信贷风险。

  在注重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美国也关注信贷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消费金融监管从联邦、州政府、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逐渐转变成以美联储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问题。2009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在次年7月颁布了监管标准更严苛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重构,突出中央银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主体地位。近些年,美国监管机构借鉴“沙盒监管”制度,对信贷平台采取相对弹性的监管方式,遏制风险滋生的同时鼓励创新,并要求平台机构定期汇报数据使用情况,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在参与主体方面,美国消费金融行业逐步形成了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贷科技平台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格局。在美国消费金融市场中占据份额最大的是商业银行,其依托良好的形象、雄厚的零售顾客基础以及便利的网络分支机构,使用新型技术手段来推销信用产品。其次是财务公司,其在经营消费信贷业务上有很强的专业性,且受到较为宽松的法律监管,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壮大。而信贷科技平台则以其轻资产放款、替代性数据的创新性以及行业标的的稀缺性在消费金融市场上获得了快速发展。多元化市场格局在允许竞争的同时,也不断产生了专业化、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产品。为提高风控能力,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还对客户建立了系统的风险预测模型和量化风险评分体系,根据实际的风险预测模型和评分体系应用情况,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多维度风控信息共享平台,由不同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管控。

  风险防控型政策及审慎监管

  欧洲作为全球第二大消费金融中心,具有成熟的宏观、微观审慎框架,形成了政府审慎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政府监管方面,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各成员国的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由欧洲央行统一发放管理。在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方面,欧洲大多数国家坚持运作透明和尽职尽责,严格监督行业会员,指导规范运作。协会同时也作为联络员,沟通其会员与客户、政府以及其他金融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与政府在各个方面均开展协作,深入把握消费金融发展趋势、确定利率等条款。此外,协会会员也能得到行业协会在消费金融规范方面的指导,确保符合政府的法律法规。

  欧洲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伴随着大量消费金融公司不断涌现、日渐成熟,填补了信贷市场的空缺,进一步完善了消费金融市场。欧洲最大的两个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的佳信银行(Cetelem)和捷克PPF集团旗下的捷信公司(HomeCredit),其用户主要包括工薪阶层、年轻家庭等,也涵盖了学生、刚进社会的年轻人等群体,其消费信贷主要流向会员卡、耐用消费品和住宅装修等方面。

  在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欧洲绝大多数国家构建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以英国为例,在英国的征信体系中,由政府主导立法,采用公共征信模式,以市场化途径获取征信数据。英国《消费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案》均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征信数据而设立,通过征信信息获取需用户许可、个人信息使用需付费等多举措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性。

  除了征信体系的构建,欧洲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防控能力方面也不断提升。欧洲消费金融公司大多为综合型模式,十分重视公司贷款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通过政策制定和信贷产品设计,对客户贷款进行实时审批和持续监测,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减少自身信用风险,保障了消费者和公司的权益。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均具备较高的风险防控能力,在政府和行业自身共同作用下,欧洲消费金融市场逐渐朝着稳定、规范的方向发展。

  除了美国和欧洲的经验外,其他国家的消费金融政策也值得我们探讨。日本模式侧重于在制度层面深化消费金融发展,包括出台《出资法》《贷款业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等法律法规,其中《贷款业法》严格规定了贷款利息和信贷总额,充分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采用会员制征信体系和较为宽松的信贷审查模式;构建以金融监督厅为核心的监管框架。韩国利用韩国银行联合会(KFB)以及各大营利性征信机构平台来实现信用数据的上传和共享,制定“强制接受信用卡”制度,严格规定信用卡签发者的基本条件,根据用户信用分划分九大信用等级,从而对消费金融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印度推行Aadhaar计划,收集国内居民的指纹、虹膜等信息,并提供专属身份证编号绑定手机及银行账号,建立生物识别数据库,提高消费金融行业风控能力。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监督管理局(OJK)对消费信贷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和备案登记,将征信业务纳入监管体系,为行业合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规范化发展

  我国应当立足于国内消费金融发展模式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措施。在政策方面,监管机构应当聚焦消费金融高速扩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出台规范性文件,搭建全面规范的监管框架,防范监管套利、恶性竞争、违约等金融风险,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升级,继续加快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指引企业合规经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多层次征信体系,设计个人征信模型,依托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推动数字化征信体系建设,使信贷平台与征信机构紧密联系,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在行业建设层面,消费金融行业要健全风控体系,建立成熟风控模型;加深行业合作,高效融合发展;探索差异化竞争,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数据保护,提升客户信任度;延伸业务链条,构建全方位经营模式。在政府层面,需着力提高居民预期可支配收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促进消费金融向规范化、健康化、普惠化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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