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步主义时代的自然资源管理法令
2021年12月20日 09: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20日第2312期 作者:赵万武

  建国之初,美国主流社会受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和发展进步观等影响,面对东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逐渐形成了不计生态效益和环境代价的自由放任式自然资源利用模式。这种模式在推动美国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发了自然资源的滥用、浪费与耗竭等问题,诸如海狸大幅减少、野牛濒危、旅鸽灭绝、原生林被砍伐殆尽、土地迅速耗竭。进步主义时代(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自然资源的减少与耗竭对美国早期现代化发展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自然资源的管理与保护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其中,约翰·缪尔提出了从整体上保护环境的“自然保留思想”,吉福德·平肖倡导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明智利用的“功利主义资源保护理念”。联邦政府则在兼容并包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自然资源管理法令,自然资源政策由“自由放任”转向“有限的管理与保护”,试图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双赢。

  第一,自然资源管理法令的实施及成效。早在17世纪,面对白尾鹿等物种的区域性减少现象,北美一些殖民地就尝试通过法令规范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建国后,美国一些地方政府也偶有出台自然资源管理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几乎完全被淹没在开发自然资源的狂热中,收效甚微,且未能形成示范效应。19世纪末,为解决自然资源领域的问题,联邦政府相继颁行了多部法令,以加强对野生动物、土地、森林和水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例如,《防止阿拉斯加毛皮动物灭绝法》(1870)、《保护阿拉斯加鲑鱼渔场法》(1889)和《阿拉斯加动物保护法》(1902)从时间、空间、种类、数量和方式等维度,规范了在阿拉斯加猎杀毛皮海豹和鲑鱼等物种的行为。《森林保护法》(1891)和《森林管理法》(1897)通过森林保留地制度,初步解决了管理与保护公地森林的路径问题。《凯里法案》(1894)和《纽兰兹土地开垦法》(1902)规定了西部干旱区、半干旱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莱西法案》(1900)作为联邦政府第一部保护野生动物的综合性立法,明确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方法、主体、目的和惩治措施。可以说,法令的制定与完善初步构建了管理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乎国计民生,政府应该发挥主导性作用。其中,法制建设是重要手段之一,进步主义时代美国的自然资源管理法令就是有益尝试。首先,为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法理依据,促进了资源保护运动的开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浪费和破坏现象,部分举措有助于特定物种的延续和区域生态系统的修复。再次,初步建构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体系,包括林业局、生物调查局、土地开垦局、鱼类和渔业委员会、国家公园体系、国家森林体系、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体系等。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上述主体和载体的出现,标志着联邦政府对自由放任式自然资源政策的扬弃,开始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二,自然资源管理法令缺乏科学性。首先,缺少总体规划,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足。例如,《防止阿拉斯加毛皮动物灭绝法》和《保护阿拉斯加鲑鱼渔场法》仅涉及毛皮海豹以及鲑鱼等溯河产卵鱼类;《森林保护法》和《森林管理法》专注于公地上的林木,但对私人林地未作规定。美国自然资源种类繁杂、分布广泛。虽然上述法令对某一区域或某一物种具有针对性,但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对一些自然资源危机(例如野牛的濒危和旅鸽的灭绝等)视而不见。

  其次,管理和保护的选择性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复杂性相悖。1906—1923年,为了保护鹿,位于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大峡谷北部的凯巴布地区“清理”了上万头山狮和狼等食肉动物。此举导致鹿的数量过度膨胀,大量的鹿啃光树叶后长期处于饥饿状态,致使身体机能下降,还有一些鹿在失去天敌后部分功能退化并患病。从1924—1925年冬季开始,成批的鹿因饥饿和疾病死于非命。可见,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避免人为割裂自然事物的内在联系。

  最后,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分别赋予多个机构,并存在交叉现象。《防止阿拉斯加毛皮动物灭绝法》将毛皮海豹的管理权交予财政部;《保护阿拉斯加鲑鱼渔场法》授权财政部管理与保护鲑鱼等鱼类的洄游路线,总统负责宣传白令海禁猎毛皮动物等事宜;《阿拉斯加动物保护法》将管理与保护野生动物的权责交给了农业部。同一区域的自然资源由多个部门参与管理难免出现政令不一问题。1905年,在时任林业局局长平肖等人的推动下,《权力转移法案》将原由内政部管辖的森林保留地划归农业部的林业局。这才结束了森林保留地管理中的错位问题,也使“科学管理和明智利用”策略在这一保护地类型中得到切实执行。

  第三,功利主义保护模式是自然资源管理法令的实质。自然价值体系内涵丰富,不仅包含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还有美学价值、精神价值和内在价值等。进步主义时代,美国虽对早期发展模式有所调整,但仍将发展进步观奉为圭臬,尤为关注自然的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自然资源管理法令因此具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

  自然资源管理法令虽然不再将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目标,但往往将发展置于保护之前,注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经济效益的实现,这是功利性的直观反映。《保护阿拉斯加鲑鱼渔场法》即从鲑鱼的经济价值出发调查其数量和分布等,目的在于鲑鱼产业的长远发展。《育林法》(1873)、《荒漠土地法》(1877)、《树木砍伐法》(1878)和《木石法》(1878)旨在鼓励对土地、林木或水等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促进西部开发的深入。森林保留地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提供持续的木材供应”。法令的功利性割裂了自然的价值体系,将自然的工具价值和经济价值作为资源管理的主要价值追求注定使保护效果大打折扣。比如1872年制定的《黄石国家公园法》对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狩猎活动未作限制,且允许出租土地等资源,致使公园在设置初期便遭到严重破坏。

  自然资源管理法令的功利性是进步主义时代功利主义资源保护模式在资源保护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具体体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平肖和缪尔等人关于森林保留地内能否牧羊的争执是自然保留者和功利主义资源保护者之间的首次交锋,但西奥多·罗斯福总统采纳平肖的建议,并做出“旧金山森林保留地内不得驱逐羊群”的决定,展现了联邦政府的功利主义倾向。1908年,全国资源保护大会将功利主义资源保护理念明确为资源保护运动的指导思想。20世纪初,旧金山市为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申请在约塞米蒂国家公园内的赫齐赫奇峡谷修建大坝。自然保留者同功利主义资源保护者为此展开了数年的争论,并吸引了广泛的社会参与。但是,1913年《瑞克法案》对旧金山市的支持,意味着精英和民众对功利主义资源保护理念的普遍认可。

  自然资源管理法令的功利性,也反映了美国在处理发展和保护关系时的困境。近代以来,发展和保护的矛盾成为世界性难题,困扰着现代化的追求者,美国亦未幸免。自然资源管理法令就迎合了美国社会在物质文明层面对发展和进步的需求。但值得庆幸的是,自然保留者和功利主义资源保护者的争论引发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并不断推动矛盾的缓和。20世纪60年代现代环保运动兴起后,美国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功利主义色彩明显减少,1964年《荒野法》的出台就是重要标志之一。即便如此,矛盾依然存在,在全球化时代还呈现出新特征。一方面,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等的参与度加深、话语权增强;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流通的全球化趋势更为明显。因此,在处理二者关系时,不仅需要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和发展进步观等的不良影响,还需要保护主义者、立法者和政治家等群体进行科学的理论与制度建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化之殇与美国资源保护运动起源研究”(17CSS02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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