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金融”国际实践渐入佳境
2021年09月27日 08: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27日第2258期 作者:李良雄

  “蓝色金融”泛指服务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融通活动,旨在同时推动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即在充分考量经济活动对海洋环境潜在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品种多样的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创新确保海洋经济蓬勃发展。近年来,“蓝色金融”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在此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研究、制定“蓝色金融”相关国际规则,有助于激发“蓝色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多项原则获得广泛认可

  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和组织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之一。世界自然基金会先是于2015年发布《可持续蓝色经济原则》表示,发展海洋经济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有助于人类社会的长期真正繁荣。后又于2018年与欧盟、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共同发布了《可持续蓝色经济融资原则宣言》,提出一个包含14项原则的可持续投资框架,呼吁金融界重视经济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在进行投资时遵守国际法规,重视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类长远利益,提高投资活动的透明度,积极分享成功经验并适当披露有关投资活动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2020 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联合多家机构,发起了一项旨在加速“蓝色债券”发行的倡议,并发布了《蓝色债券发行使用指南》,探索“蓝色债券”的商业发行准则和流程。总体来看,上述文件大多主张发展“蓝色金融”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海洋保护性原则,即海洋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蓝色金融”的核心原则,强调“蓝色金融”要支持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二是融资多样性原则。由于其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蓝色金融”存在参与主体少、融资期限错配、融资工具或服务单一等问题,难以满足相关资金需求。为此,融资多样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融资主体广泛性、融资工具多元化等方面,即一方面,除继续增加公共机构的资金投入外,要努力引导私营机构投身“蓝色金融”,扩充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要积极研发新的融资工具,提供多种多样的融资服务,以覆盖更多项目。

  三是科学管控风险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量化风险和系统影响进行整体和长期测评的基础上,精准评估“蓝色金融”风险并正确决策,积极防控风险。强调风险评估需要以通过科学研究获得的信息和数据为基础,当信息和数据不足以全面评估风险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四是利益方有效参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通过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确保各利益方可以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这里的利益方主要包括项目的投资者、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当地居民、沿海国家或地区等。

  五是国际社会协同合作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构建多层面、多维度、多主体、多领域的协同合作机制,共同分享各类信息和成功经验,强化国际合作,进而扩大“蓝色金融”融资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融资模式多样化

  为进一步促进海洋经济和“蓝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有关各方在“蓝色金融”融资模式多样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主要有四种融资模式。

  一是影响力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主要来自国际金融机构、开发援助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慈善机构等。履行自身社会责任,实现正面的社会和环境效应,是这些机构和组织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过去数十年中,影响力投资模式对“蓝色金融”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是补贴融资模式,一般是通过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利率等实现的。例如,为促使法国渔业可持续发展,法国政府向渔民提供了贴息贷款,还提供财政补贴帮助升级改造渔业设施。荷兰政府设立了特别绿色投资基金,保证航运业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利率(通常比商业利率低2%)获得贷款。

  三是债务融资模式,通常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申请贷款来进行融资。债务型融资的特征在于低风险和低回报率并存,融资规模可大可小,投资主体为公共机构、私营企业、多边开发银行等。债务型融资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塞舌尔发行的主权“蓝色债券”,这是一种由政府、开发银行等主体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券,旨在支持向可持续渔业转型,支持具有积极的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的海洋相关项目。比如,塞舌尔政府与大自然保护协会共同开展了一个具有开创性的、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债务转换项目,塞舌尔承诺将其海洋保护区面积从占专属经济区的0.04%增加到30%,大自然保护协会则出资帮助塞舌尔偿还外债。在这一框架下,塞舌尔保护和气候适应信托基金于2016年设立。这一独立的私立信托基金将债务转换而来的保护资金用于发放“蓝色赠款”,以支持海洋保护工作和实施空间规划。这是全球首个通过建设海洋保护区来抵偿债务的创新型自然保护项目。

  四是混合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利用“杠杆效应”,将公共部门融资和私营部门融资相结合,利用政府公信力提高私人主体投资意愿,“撬动”更多资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属的发展援助委员会已经在发展援助中使用了这种融资方式,其发布的《混合融资原则》提到,混合融资可以帮助填补接受资金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投资缺口。

  “蓝色债券”带来共赢

  作为“蓝色金融”市场中的一项主要融资产品,“蓝色债券”可以带来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发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为快捷地获得长期大规模投资,这契合了海洋可持续发展项目的融资需求。对于投资者而言,通常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大型公司担任发行人的“蓝色债券”,兑付风险较低,可以为其带来较为稳定的收益,还有助于塑造良好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蓝色债券”可以通过支持各类可持续发展项目,帮助解决海洋经济开发难度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低、污染治理周期长等问题。

  “蓝色债券”是一种创新型海洋保护融资产品。2018年9月,世界银行发行其首只“蓝色债券”,计划在7年内筹集30亿美元资金,用于提升全球公众对海洋和水资源的认识。2019年,北欧投资银行发行名为“北欧—波罗的海”的“蓝色债券”,期限为5年,发行总额为20亿瑞典克朗,募集到的资金将被用于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雨水管理和防洪系统建设、水资源保护、水源和海洋生态系统及相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等。2020年9月,中国银行成功发行了双币种“蓝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海洋相关污水处理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等。

  目前,“蓝色债券”市场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已经发行的“蓝色债券”种类和数量还不是很多。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蓝色债券”的商业发行准则和流程都仅具雏形,缺乏国际公认的、可执行的“蓝色债券”标准和认证程序,现有“蓝色债券”都是在“绿色债券”框架下,参照《气候债券标准》《绿色债券原则》等“绿色债券”相关制度发行的,在体现和契合“蓝色债券”特殊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为充分发挥“蓝色金融”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新引擎、新动能作用,应持续细化相关原则,建立健全广泛适用的标准和流程,不断创新、丰富“蓝色金融”融资模式和产品,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与海岛振兴战略研究”(18JZD05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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