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素养教育从“赋权”转向“责任”
2022年06月02日 09: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2日总第2419期 作者:李华

  随着媒介技术与媒介文化的发展,媒介素养教育大致经历了防御范式、甄别范式、批判范式和赋权范式四个阶段。与西方相比,我国媒介素养教育起步较晚,但我国媒介素养教育已超越西方媒介素养的防御范式和甄别范式,直接进入后两个阶段,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笔者认为,当代媒介素养教育仅仅强调“赋权”是不够的,应当实现从“赋权”到“责任”的转向,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发展。

  媒介素养教育转向是现实需要

  媒介素养教育应从“赋权”范式转向强调公众的“责任”意识,这是现实所需。

  其一,信息传播过程中公众责任意识有待提升。

  一项有关广西高校大学生媒介素养调研数据显示:77%的学生认为目前网络言论是自由的,其中21%的学生认为已经自由到可以随意发表意见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程度。一项有关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媒介素养的调研显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网络伦理的认识大多模糊不清。可见,责任意识不足使得公众在信息传播中缺乏自我约束,进而导致各种失范现象产生,比如恶搞、推手、谣言、侵权、黄色新闻、违反公德等。

  其二,传统媒介素养教育中的责任意识亟待加强。换言之,传统媒介素养教育倾向于强调扩张自由而忽视责任的承担。多位学者直接将媒介素养界定为一种权利(权益)。有学者认为,“媒介素养是一种权益”;媒介素养教育的本质内涵就是要教导大众正确、正向地使用自己的权利。当前所处的“赋权”阶段明确主张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推理、传播和自我表达技能的发展来提升自主权。再从媒介素养教育发展历史来看,防御范式、甄别范式和批判范式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受众的权利,但其实质仍然是扩张受众自由。防御范式反映当时知识精英的立场,强调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孩子吸取精英文化,抵制大众文化的腐蚀。甄别范式基于媒介文化本身存在优劣之分,强调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受众接受好的媒介文化。批判范式主张媒介素养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受众批判解读的能力,将重点转向对媒介文本的批判性解读。总之,不管是帮助孩子抵制大众文化的侵蚀,还是帮助受众接受好的媒介文化以及对媒介文化的批判性解读,媒介素养教育目的均是帮助受众更好地抵御媒介文化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张受众的自由。

  媒介素养教育转向的理论支撑

  媒介素养教育从“赋权”转向“责任”,这不仅是媒介素养教育现实所需,也是因为与媒介素养密切相关的各学科理论的客观要求。

  伦理学角度反映的自由与责任的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自由选择和履行责任是统一的。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人既受历史规律支配,又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既然人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就应承担自由意志带来的道德责任,并根据选择时的自由度来衡量和决定选择的道德责任。媒介素养教育实质是一种道德教育,是为了让公众知晓并遵循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相关规范,以更好地处理自己与媒体的关系。因此,除了提高公众对媒介信息的辨识力,增强其对信息的自主控制力之外,媒介素养教育中还应当明确公众在与媒体打交道过程中的道德责任。

  法学角度体现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是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其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可以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另一方面,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传统媒介素养教育过于倾向扩张权利而忽视义务,这容易导致二者失衡。当代媒介素养教育应当以唤醒公众社会责任为取向,尽力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强调,新闻自由是一项带有义务性的权利。社会责任论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由哈钦斯委员会提出,50年代被西方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逐渐取代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的主导型理论。

  与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不同的是,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带有义务性的权利。根据彼得森的观点,这种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个人的价值。表达自由虽然不能用于一个人的私人目的,但它与个人精神的存在和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第二,对社会的价值。表达自由是社会中智慧的重要源泉,是萌发进步的种子。第三,对真理的责任。正如责任论者所说,如果一个人拥有某一观点,那么他不仅想要说出它,而且他应当说出它。他应该对自己的良知和公众福祉负有义务。表达思想观点这一不可或缺的功能是一种责任——对共同体的,并且也是对超越共同体的某种东西的——可以说是对真理的责任。

  传统媒体时代,受众更多地是通过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实现新闻自由权利。因此,此时新闻传播理论更多地强调职业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随着受众成为“参与式新闻”的发布者而直接行使新闻自由权利,针对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理应更多强调其社会责任。

  媒介素养教育中“责任”的基本内涵

  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应是媒介素养教育中“责任”的基本内涵之一。从伦理学角度看,道德责任指个人对社会、他人以及自己应尽的义务。其中,个人对自己的责任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个人对自身的义务应当服从于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从社会责任论角度看,一个人对自己的良心承担义务是表达自由权利的重要基础。反之,如果一个人不对自己的良心承担此项义务,他就没有资格要求该项权利,比如利用表达自由诽谤、造谣以及煽动仇恨,或者利用表达自由故意玷污真理,等等。也就是说,唯有愿意承担与权利相伴而来的道德义务者,才能拥有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确保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改变了原有的传播生态,公众由单纯的信息消费者转变为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媒介素养教育已进行较多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对于作为传播者的公众,媒介素养教育理应给予更多关注。一方面,不同于职业新闻传播者,公众的信息传播活动不受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因此构筑针对普通公众作为传播者的全新规范势在必行。需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制定规范、如何加强媒介素养教育,确保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应是所有传播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只有做到信息真实,大众传媒的环境监测、联系协调和文化传承等功能才能得以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公众通过自媒体所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看似属于私人行为,但通过互联网的网状结构的传播,私人行为极易通过意见的融合和群聚上升为“公共话题”,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树立法治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我国是在结合中国历史特点和现实条件基础上形成的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必须让公众深刻了解正常的、健康的网络秩序的重要性,并自觉承担起这项责任,共同促进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形成。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地域文化‘国潮’化:巴渝文化继承与传播的现代转向”(2021NDZD10)、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新闻学概论”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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