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刷脸”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2023年02月10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10日总第2587期 作者:本报记者 孙美娟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成熟,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愈加广泛,如刷脸打卡考勤、刷脸支付、刷脸测温等。人脸识别技术在满足人们对便捷和高效需求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带来巨大挑战。在2022年公布的“2021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中,国内“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入选。“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此次事件进一步唤醒了人们对人脸识别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也使个人面部信息保护问题迅速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话题。

  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生物识别应用程序,旨在识别数字图像中的特定个人。该技术通过捕获面部生物特征,创建可检索的面部图像生物特征数据库,并验证特定的个人身份。近年来,我国从立法、执法层面对人脸识别规制作出了很多努力,公众也逐渐提高了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延舜表示,我国在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逐渐形成了以法律为主导,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辅,国家标准为补的多层次、软硬法相结合的人脸识别法律规制规范体系。在典型法律法规方面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方面,引起广泛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确认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删除权,肯定了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仅如此,社会力量也在积极推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使用(以行业规范为代表),如2021年中国信通院与大数据研究所发起“可信人脸应用守护计划”,围绕人脸识别安全、合规与新技术应用等方面不断作出努力。在国家标准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信息安全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等,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个人数据安全及信息保护提供了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在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确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七位一体’的规范体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李谦认为,我国在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方面确立的“七位一体”规范体系,有助于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深化人脸识别信息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给予特殊保护,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对其人脸识别信息所能主张的民事权益。这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了防火墙,让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表示,近年来,我国各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持续推进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相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尤其在2021年“3·15”晚会曝光一些知名品牌擅自在店内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之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整治力度。

  人脸识别涉及多种个人信息

  在不了解人脸识别技术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时,人们可能还在感叹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认为人脸识别只是单纯的识别与认证,对于其中存在的风险可能认识不足。实际上,这项技术不仅可以抓取个人的面部生物特征,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还可以进一步追踪个人的身份信息、日常的行踪轨迹等信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加持之下,这些信息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变成一种重要的资源被收集、利用。所以,在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当下,我们更要关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李延舜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核心问题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首先,人脸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一旦泄露或者与其他个人信息相结合,将给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同时,个人面临此类侵权时难以进行有效防范和救济。其次,人脸识别技术以大数据分析为根基,一旦滥用将会侵蚀公民的私密空间,加剧社会的碎裂化风险。最后,人脸识别技术与公共视频监控相融合,会压缩民众权利空间。

  现阶段,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已初成体系,明确禁止各类经营者在未经自然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摄像头等工具采集人脸识别信息。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热点案例中,最主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部分经营者依旧“铤而走险”,在未经公民允许的情况下获取人脸识别信息。赵精武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本身不存在违法性问题,因为该项技术确实便捷了生活方式,但这种技术一旦被滥用,伴随着人脸识别信息采集设备的精巧化、隐藏化,公民个人难以发现和确定自己是否进入了人脸识别信息采集区域。社会热点事件所反映的情况大多也是以经营者违规安装采集摄像头为主要表现形式,其采集的目的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目的的必要限度。

  上海交通大学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彭诚信在《人脸识别:看得见的隐私》一书中提到,“在我们默认人脸识别技术有利于社会治理时,个人再想拒绝人脸识别却变得极为困难,尤其是在人员进出场景模式下,个人拒绝或抵制人脸识别甚至会被视为‘异类’”。由此可见,未来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多类场景中,可能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提出,当人脸逐渐成为广泛的身份识别符号被多个场景共同使用时,人们的行踪可以轻易地被整合以用来给个人“画像”。比如,进入小区的时间、购物支付的地点等信息,都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被无遗漏地集合并精准“画像”。当人脸标识链接了越来越多的场景时,不仅识别身份成为一种非自愿的行为,连被“画像”都成为一种不能拒绝的行为。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治理

  虽然我国已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用于人脸识别信息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并规范了人脸识别信息处理程序,但是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针对性法律文件和规则措施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研究、治理经验还不足。赵精武告诉记者,客观而言,人脸识别技术在身份验证环节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还能帮助商家节省部分人力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尤其在小区进出等场景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应当一概默认小区居民均有义务接受人脸识别进出检验,而是应当同时采取其他身份核验方式。另外,公民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警惕,最主要的还是质疑和担心自己的人脸识别信息究竟被用在何处以及被什么机构所持有。因此,采用该技术的信息处理者还应当向公民明确告知其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目的、处理方式和存储安全等重点事项。

  我们要不断强化保护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个人信息。李谦认为,我们要通过技术审查制度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要对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风险影响进行实质性评估。通过事前评估,我们能把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风险。李延舜提出,未来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一方面,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其收集和处理应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分享。另一方面,不同主体需要区别对待。如对公业务主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侧重该技术使用的合法性论证以及公众和专业人员的有效参与和评估;对私业务主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侧重其合规审查及侵权责任承担。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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