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法律本质与人的内在价值》是作者几十年来耕耘权利理论领域、专注思考法律权利范畴的结晶。跟随作者的思考进路,读者可以从权利存在的原因和前提即主体性出发,探寻实现权利的最佳路径即人的内在价值,领略主体意识和权利精神的魅力。
《权利的法律本质与人的内在价值》,彭诚信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权利的程序理论
在这本著作的开篇,作者提出,私权理论的出现与形成,和个人的自我主体意识以及法律对个人主体资格的承认与尊重程度密切相关,私权的研究必须从主体性开始。在他看来,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被普遍承认的现代社会,平等、自由、权利等作为基点的价值不言而喻。但如果继续把这些价值视作终极理论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和理论论证,将难以实现新时代权利理论的发展创新。作者认为,当人的主体资格被法律普遍承认后,传统的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不会再有统一的内涵,因为有着主体意识的人对此有其个性化的理解。反映在制度设计原则上就是,实现这些价值的制度不在于为人们提供具有固定和唯一内涵的公式化价值模式,而在于保障人们参与创设能够实现这些价值的制度程序。由此,他强调程序性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作者认为,正是在法律上皆被赋予平等主体资格、自身即具有主体性的人,才能参与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确立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程序,并把对利益的评价结果,尤其是将正当利益上升为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该书倡导的权利的程序理论。具体而言,权利源于主体的利益追求,不同的利益须经过主体参与的正当性评价。只有经过主体的评价并得到明确肯认或至少不被否认的利益(正当利益),才会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在利益、正义、权利三个重要范畴中,利益是主体的主观欲求或者对欲求的追求自由,正义是评价利益的正当程序,权利是基于正义原则对利益的评价结果(正当利益)。由此,该理论打通了利益、正义与权利的关系:权利的本质是正当利益,正义既是权利的内核,又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私权三层次与原则性权利理论
在确立了权利来源(源于主体的利益追求和解决利益冲突)和权利本质(正当利益)的基础上,作者将视野深入到私法领域,以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为基点,通过分析利益对主体的重要性与关联性,提出了基础性权利、辅助性权利、救济性权利的私权三层次理论。在这三个层次中,体现主体财产利益、人格和身份利益以及自由价值的基础性权利是核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辅助性权利是主体借助自身力量保护基础性权利或排除基础性权利实现过程中障碍的手段;救济性权利则主要是借助于公权力(诉权)和自力救济来保护基础性权利的消极实现。该理论发展了传统民法中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理论,使私权的三层次之间的关系更显立体和丰满。
作者指出,私权的三层次理论仅是针对有名权利(即规则性权利)的。那些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需要法官借助民法原则、法律适用方法等论证出来的、具有正当性且需要保护的利益形态,在本质上也属于权利,他称之为原则性权利(也称推定权利或无名权利)。这种原则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为人们在实践中辨识、论证和解决诸如祭奠权、个人信息权之类的新型权利问题提供了理论标尺。
主体性与权利的实现
作者认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要想维持在最优状态并实现人类价值,最终依靠的是制度背后良善的人,即具有内在价值的人。这里的“人”,首先是具有“平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其次是参与创设与实施包括权利在内的各种社会制度的人,最后是具有“内在价值”、心怀正义良善的人。在寻求、确立、实现正义的过程中,作者将主体性视作权利存在的原因和前提,主体既是正义的判断者或权利内容的确定者,也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坚守人的内在价值是实现权利的终极伦理基础。主体是权利的存在前提,权利制度的存在又保护和实现了主体利益。但是,仅靠权利制度并不能完全、真正地实现该价值,最终必须靠人本身的主观自觉。权利价值的实现不在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在于主体人格的完善。正义的法律也需要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来实现,法律主体最终也是道德主体。权利精神的实质是具有内在价值之人的主体意识。这种对主体性与权利实现关系的论述,令人耳目一新。
总体来说,这部著作巧妙地将自由意志与正当利益相结合,这是符合现实生活常情、契合法律公正理念、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型权利理论。当然,如何增强这种权利理论的可操作性,如何确立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程序,如何运用该理论论证和检验个人信息权、数据财产权等正在形成中的权利,诸如此类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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