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得与基于属性的地位体系
2020年08月05日 09: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8月5日总第1982期 作者:赵伟

  自罗尔斯1958年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以来,对这个古老问题的探究便步入一个崭新阶段。后来的哲学家在探讨正义问题时,始终绕不开罗尔斯《正义论》,甚至连书名都要模仿,如巴利1995年发表《作为公道的正义》、库珀特1996年发表《作为恰当性的正义》。《作为恰当性的正义》中文版2020年5月由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本文概述该书主旨,并与读者探讨库珀特立论的缺陷。

  应得的基础是应得者的地位

  按照传统理解,正义的核心理念是应得,库珀特用恰当性解释正义,看上去提出一种全新说法,但他解释:“正义作为恰当性与应得是正义的核心,这两个观点是重合的。”为什么库珀特既要沿用以往说法“正义就是得到一个人应得的”,又要引入恰当性这个概念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罗尔斯将“应得”排除在正义理论外,导致应得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遭遇冷落甚至反感。库珀特显然想扭转这一局面,他要借助恰当性回归对正义的传统理解:“承认正义是恰当性,就是承认正义待人需要的不过是按应得待人。”按照这一主旨,可以把该书分为两部分,前两章为第一部分,提出“正义是恰当性概念家族的一员”的观点,三至七章为第二部分,旨在消解或回应这一观点遇到的“仅属表面的反常”,即库珀特所谓的“问题案例”,为作为恰当性的正义辩护。

  应得是一个三元关系,三个关系项分别为应得者、应得的东西以及应得的根据或基础。库珀特指出,应得的特性大部分源自对应得的基础施加的限制。在他看来,应得的基础是应得者的地位。这里的地位不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地位或阶级地位,而是“衡量优劣的尺度”,其基础是一些能影响个人地位的属性。可见,个人的属性才是库珀特的理论根基,但他没有给出属性的明确定义,只是列举了一些例子。比如,“美德和恶习、优点和缺点、品质与瑕疵”,其中一些属性能提升人的地位,而另一些则降低人的地位,因此,应得者的地位是变化的——“可高、可低、可平等”。只有能影响应得者地位的属性,才能充当应得的基础,库珀特称之为“地位要求”。库珀特想要建立一个基于属性的地位体系,把正义与应得关联起来。

  根据地位要求,库珀特对应得者提出限制条件。如果应得者是行为的受动者,就要“有意识能力和解释能力”,这是获得正义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应得者是行为的施动者,就要有“自然权威和传统权威”,这是做出正义的行为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两个条件“都涉及地位这一概念”。比如,环境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因而不具备获得正义的资格,而不信仰上帝的人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因为此人缺乏对上帝做出判断的能力,因而不可能对上帝做出不正义的行为。库珀特对应得者施加这两个限制条件,是为了说明非正义的行为都是不恰当的,反之则不然。

  对待是正义的核心

  正义的对待就是按人们本来的地位对待他们;而非正义的对待,就是对人们做出的行为与他们所属的那个类的实际地位不符。因此,“人的地位与表达这一地位的对待之间的关系,就是应得体现的关系”,对待也是“正义的核心”。

  对待分两种模式,一种以责任为前提,表明反应的态度;另一种不以责任为前提,表明评价的态度。可见,基于责任的应得,只是应得的一部分。还有一些应得,并不以责任为基础。比如,人不需要对自己有理性这一事实负责,但照样应该把人当作有理性来对待,因为理性是一种能影响地位的属性。库珀特把对待视为正义的核心,实质上是为了表明以责任为前提的对待模式,只是“应得的对待模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子集”,进而澄清我们在讨论应得时经常涉及的自由裁量的惯例,即“对避免非正义(或不恰当的对待)不是必需的那些惯例”。惩罚和奖励是最常见的自由裁量的惯例,都以责任为前提,因而与作为恰当性的正义是相容的。

  应得的东西与应得的基础之间的关系,还可以用表达方式来揭示,因为“将某人当作X类的一员对待,就是针对这个人的行动,要表达一个信念:他是X类的一员”。既然应得与表达有关,而表达通常又是约定,地位体系就可以解释权益的正义问题。虽然应得和权益是两个概念,但是,“应得的东西通常受约定和规则的影响”。具体而言,一个现有的规则会影响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种对待。比如,某单位的招聘有面试和笔试两个环节,各个环节得分和比重不同,都会导致最终录用的人选不一样,但只要符合事先制订的录取规则,对各个应聘者就是正义的。“有规则存在,按应得对待的条件就是按权益分配”,承认权益与接受正义是恰当性并无冲突。

  恰当的对待要符合应得者能影响地位的属性。但是,人的基本需求、作出的贡献和吃过的亏,显然不能影响一个人的地位。如果不按需要和贡献分配,对吃亏的人不做补偿,又有违常识,那么,作为恰当性的正义该如何解释呢?库珀特提出间接的应得:“按X对待A,但X不能充当应得的基础……A或许有某个能影响地位的属性,比如Y,要按Y对待A,就必须按X对待A。”人的需要不能影响地位,但成员资格和整体性能影响人的地位,每个人是独立的整体,“每个成员应该按自身的能力为整体的利益作贡献……我们就有一条从按个人能力到按个人需要的原则,但能力和需要都要参照整体利益来理解”。不过,人们作出的贡献,除了与能力有关,还受很多偶然因素影响,这就是所谓的道德运气。库珀特提出基于成员资格和整体性的间接应得,就是要把道德运气考虑在内,“如果我们承认地位要求,就一定要承认道德运气的存在”,这样,就可以把分配准则、补偿准则等表示为按间接应得对待人的方式。

  信念不能超出证据范围

  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相信别人的诺言,“就是让自己冒险——被欺骗、被愚弄”,那么,如果承诺者最终没有兑现诺言,算不算不正义的行为呢?库珀特认为不算。因为“毕竟是受诺者决定信还是不信”,他从一开始就应该清楚,没有百分百的可靠性,“不能只把承诺者的话当作遵循诺言而行动的证据”,受诺者坚信承诺者会兑现诺言,是一个“合理但错误的信念”,他自己要为“无担保的错误信念负责”,因而“食言的承诺者对受诺者不是不正义的”。同理,被请求者未能满足请求者的要求,也不是不正义的行为,因为不仅“请求者的困境并不是被请求者的行为导致的”,而且“证据不能完全保证请求者的坚定信念”,请求者坚信被请求者一定会按请求采取行动,本身也是“一个无担保的错误信念”,因为即使被请求者主观上想做出符合请求的行为,也会因为一些偶然的事情(道德运气)而终止。信任行为要在确实可信的人际关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就一定要出自一个自由而理性的主体,他要清楚地知道:现实生活充满道德风险,行动的过程会受到很多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信念一旦超出证据范围,就是错误的。

  库珀特提出作为恰当性的正义,旨在把备受冷落的应得再次引入正义问题的讨论范围,为融合传统与现代的正义观提供一个完整框架,进而解决正义问题的实质分歧。库珀特把正义解释为符合应得者地位的对待,在用间接的应得化解看似与恰当的对待相悖的一些问题时,引入道德运气,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地位体系,为我们了解罗尔斯以后西方正义理论的进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读本。

  库珀特的地位体系是以属性为基础的,而它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列出一种属性提升或降低地位应该满足的条件,因而只能在界定地位时使用循环定义——地位是由能影响地位的属性决定的。库珀特理论根基的含糊不清,除了表现为用多达五章的篇幅来消解“问题案例”,还表现为得出一些难以自洽的结论。比如,库珀特既说“能影响地位的属性独立于制度”,又说“规则和约定通常在决定谁应该得到什么时发挥作用”。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在确定应得的东西时,起决定作用的到底是属性还是规则?按照库珀特的说法,规则会影响行为的意义,那么,规则会不会把一种属性从不能影响地位变为能影响地位?实际上,库珀特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规则赋予的资格与拥有能影响地位的任一属性之间的关系,完全视规则的内容而定。直言之,一种属性能否影响地位,也要根据规则来判断。比如,身高是人的一种属性,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人的应得。但是,如果某职业(比如篮球运动员)对身高有一定要求,身高就变成能影响地位的属性。进而得出一个结论——应得的基础是规则而不是属性,整个地位体系也会随规则变化,这显然是库珀特以属性为基础的正义观无法接受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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