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志愿服务责任伦理机制
2023年01月11日 09: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11日总第2570期 作者:张书琬 宋睿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面向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场景,发展志愿服务,不失为展现人民群众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良好风貌,推进人的现代化的有效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聚焦民生关切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蓬勃发展,将广大具有善良、友爱等助人情怀的群众组织起来,既塑造了公民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道德修养,也展现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公共品格。这种担当与奉献意识不仅揭示了现代公民持续追求社会共同体的坚强力量,也反映出志愿服务的应然规范与马克斯·韦伯所言的“现代社会共同体的伦理道义”之吻合,即在正确认知的基础上,发自内心地对自身角色产生认同,感受和承担公民责任。

  需要承认的是,尽管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现实空间里的志愿实践仍存在诸如参与人群不普遍、志愿组织资源依赖单一化等问题。不少学者将上述问题归因于志愿服务治理情境中伦理规范的缺位。由此观之,明晰志愿服务责任伦理,不失为治理志愿实践乱象以及激活志愿服务共富效能的有效路径。

  志愿服务存在多维“失范”形态 

  学界习惯于用“失范”一词来描述社会系统秩序紊乱的混乱状态和道德规范失衡的倾向。默顿认为,失范状态极易出现在规范转型滞后于社会状态变迁时期,此时系统中的特定人群有着各异的利益诉求,在稳定秩序得以重建之前,他们极易采取逃避、反抗等越轨行为以实现自身文化目标,进而制造更多的冲突风险,放大失范效应。这种状况也一定程度上在当前我国志愿服务领域中存在。

  在志愿者个体层面上,存在功利化动机引诱及“公益性”摒弃现象。在理想空间中,志愿服务是基层群众自愿参与的扶弱助困的善行活动。它在多元主体互助共济的环境中,悄然完成社会福利资源的再分配。该愿景的实现只能建立在所有参与志愿服务的人都具有较高的私德素养和公共意识的基础之上。然而,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今天,志愿服务也难逃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的侵蚀,成为部分人追逐个人面子、地位乃至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如许多青年大学生热衷于参加大型赛会服务等体面、轻松、有保障、待遇较高的项目,对前往边区和灾区的扶贫与救援类志愿服务却“敬而远之”,其“薅羊毛”“搭便车”等心理十分明显。还有一些自称乐善好施的企业主,在资助志愿服务组织后便频繁地向有关部门申请税收优惠和荣誉奖励,竭力扩大企业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他们逃避了志愿者应尽心服务的职责,因私废公,从而危害了志愿服务“公益性”文化目标的达成。

  在志愿服务受众层面,存在认知模糊与欲求不满状况。在失范语境下,文化、制度等社会“软体”与物质资料、技术设施等“硬体”存在脱节与断裂,而引发失范状态的矛盾冲突,有时也非故意所为,而是囿于供需的参差和认知的局限。这一特征在那些接受他人服务和帮助的弱势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他们对自身真正应倚仗他人帮助解决的需求的认知较为模糊,如有些独居老年人将定期上门服务的社区志愿者视为政府安排的免费保姆,对其呼来喝去。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对于志愿服务的性质以及专业组织的服务边界存在一定的误解。在越来越强调服务专业化、精准化的今天,普通民众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理解仍然十分浅显。或是将志愿服务组织与街道、社区等基层政权混为一谈,要求志愿者提供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或是基于对某些组织和志愿者依赖心理提出超越组织服务边界的要求(如要求医疗护工志愿者帮助自己支付药费)。而志愿领域中服务供需双方的互动具有典型的弱关系特征,认知的错误和供需的不匹配所造成的负面后果很容易击碎基于自愿的信任机制,双方在委屈和不满中产生退却心理,危及志愿服务的群众基础。

  在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层面,存在科层制障碍与资源依赖问题。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在于促成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解决社会民生问题,推动政社协同的普遍合作,最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共同体。作为共同体建设重要主体的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理应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合作共赢。然而,由于处于管理型向服务型改革转型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行为惯性或是政绩考量,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常常以创新制度化手段的形式,将志愿服务组织纳入科层制权威的管理之下,损害了治理主体间的团结共生关系。此外,现阶段的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具有强烈的经济与人才资源依赖性,削弱了合作治理中志愿服务组织的能动性。例如,部分组织经费基本上依赖于财政支持,自我造血功能薄弱。内部人才梯队脆弱,项目运营依赖于少数骨干分子,极易陷入人走茶凉的境地。

  探索志愿服务伦理治理路径 

  志愿服务实践中的种种乱象带来的失范风险引发忧思。而有效治理失范冲突的关键是弥合制度手段与现实图景的鸿沟,这就要求我们重塑象征志愿服务场内公民互动行为之道德属性的责任伦理。伦理是关乎人类社会道德生存的哲学,而具象的伦理形态仅适用于特定的历史范畴。因此,作为公民精神培育和第三次分配重要形式的志愿服务,其当代责任伦理机制之重塑,必须直面伦理本体的时代价值讨论,即志愿服务应如何赋能共同富裕。

  其一,构建角色分明、权责清晰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铸牢共同体意识。责任伦理旨在调适社会结构中个体自我与他者关系,其逻辑起点是处于互动交往的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志愿服务中那些因认知不清、欲求不满而激化服务供需双方矛盾冲突的现象,凸显了建设参与主体角色和权责体系的紧迫性。而责任和权利边界的清晰完整,也是彰显共同富裕之“共同”韵味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应着眼于铸牢共同体意识。一是要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宣传制度建设,形成人人参与、积极奉献的志愿风尚。二是要开拓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消费者角色伦理教育培训制度创新,提高供需双方的专业性。同时,应秉持共商、共建、共治理念,完善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管理条例等制度内容,以约束政社合作治理各主体行为。

  其二,健全志愿服务全过程保障机制建设,形成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分配格局。正如“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志愿服务也不应落入“好人好事未必有好报”的窠臼。两者共通的深层逻辑是,现代化发展应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共同富裕和志愿服务责任伦理的公平意蕴并不否认成果享受的分化,只是这种分化需要适度,并和参与主体为成果实现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承担的风险成正比。具体而言,志愿者提供的捐助或者服务的无偿性仅体现在受助群体免费获得服务上,而服务过程中客观产生的必要支出或风险成本,则应由志愿服务组织方承担。因此,志愿者意外保险、劳保用品、餐食交通补贴等保障的充分供给,应当成为志愿服务组织者无可争辩的义务。这种全过程保障也是贯彻第三次分配“风险共担、成果共享”宗旨的必由之路。

  其三,探索志愿服务产业化应用路径,厚植赋能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解析“共同富裕”一词,“共同”体现公平要旨,“富裕”揭示最终归宿。发展新时代的志愿服务事业,需要超越个体自发的道德实践局限,探索志愿服务产业化路径,让公民以志愿者身份广泛参与社会经济部门的生产和消费,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的自我造血能力。同时,在产业化的探索中,应严防志愿者功利化和服务商品化等错误倾向,这也离不开志愿服务责任伦理的在场。

  综上所述,党和国家在深化认识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正逐步将志愿服务置于推进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本质要求的中国式现代化战略体系内,这必将对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以利益动员激活社会各主体的参与意识、规则下沉规范决策表达以及权责关系形塑集体行动三重伦理机制完善志愿服务全周期管理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志愿服务研究中心;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