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数字化时代创造财富和价值的重要源泉之一,关乎数字经济长远竞争优势的打造。技术、市场和制度可视为洞察价值创造与释放规律的三个维度,三者既独立发展,又协同互促,共同推动现代经济持续增长。因此,依托技术应用、市场流通、制度保障的宏观架构,有利于更好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以技术应用释放数据基础价值
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重点在于推动数据技术持续创新,在源头上拓展生产可能性边界,开辟出更大的价值潜力空间。狭义的数据技术主要指大数据技术,广义层面则包括与数据价值链各环节相关的多样化技术,是技术簇群。从推动数据价值释放的角度看,加快数据技术进步关键要从三个方面着力。第一,提升数据技术的先进性。主要是提升数据处理的速度和准确度,拓展数据价值创造的上限空间。第二,提升数据技术的可获得性。主要是不断降低数据采集、存储和计算等环节的技术成本,提升数据技术应用的普及性,以此拓展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范围。第三,提升数据技术的系统性。主要是推动数据价值链各技术间的相互协同,形成技术闭环,更好支撑数据价值闭环的实现。
融合应用是数据价值潜力变现的关键一环。数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价值,但极富价值潜力,需要在数据与具体的业务和场景结合中释放出来。近年来,数据应用集中在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媒体、自动驾驶、新闻视频等服务领域,量大面广的线下企业、工业生产等数据应用刚刚起步。这就需要不断拓展数据应用,提升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力。一是扩大数据应用范围,加快全社会数字化改造升级,特别是加快工业和农业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步伐,促使数据在三次产业中广泛应用。同时,通过推动从顶层的数字生态到底层通信协议的互联互通等方式,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减少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在更大范围内集聚和应用。二是加大数据应用深度,提升企业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加快推动数据应用从服务环节向生产制造环节、从可视化管理等浅层次低价值应用向智能决策优化等深层次高价值应用拓展。
以市场化流通释放数据扩展价值
市场化流通是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叠加与倍增的关键途径。通过市场化流通,数据要素既可以实现更高的配置效率,也有助于提升各方的积极性而实现更高的激励效率。通过市场化流通,不同企业还能够汇聚更多数量、更多维度的数据,从而产生更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数据通过市场化流通带来的这些额外价值增值就是要素的扩展价值。因此,建设一个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对于数据价值释放极为重要。当前,我国虽有不少地方出台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法规,也开展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但总体上存在不少问题,如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以场外磋商交易的低效率模式为主,多对多的交易所模式存在“有数无市”和“有市无数”的困局等。结合罗斯在其市场设计理论中提出的一般规律和数据的独特属性,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关键要在厚度和安全性上下功夫。
第一,加快提升数据要素市场的“厚度”。市场厚度是影响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具体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快探索数据界权新方式,提升主体参与积极性。数据具有财产权、人格权等多权合一的属性,财产权中关键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谁,所有权、访问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细分权力束应该如何分离和配置等,目前尚无定论。数据权属界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技术和经济社会条件并不成熟,不宜轻易在全局层面界定数据所有权,而是应鼓励分级分类分场景探索权属界定模式,分步有序探索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其他权属分离和利用的创新方式。二是探索数据定价新方式,建立有效的价格发现和形成机制。数据交易面临阿罗信息悖论,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柠檬市场”,导致买方不愿入场或卖方惜售。必须鼓励分行业分领域加快探索建立科学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客观评估数据真实价值,同时推动自动计价、拍卖等动态定价方式在数据定价中的应用,多措并举完善数据定价体系。
第二,加快提升数据要素市场的安全性。一方面,要确保市场参与者无法在隐藏信息的同时,采取其他可能降低效率的策略,从而让各方都觉得参与市场是安全的,不会被欺骗。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自动化的数据来源体系,使得在每一轮次的交易过程中,买方都可以便利且有效地评估数据来源、质量和合法性,消除隐藏行动。另一方面,要确保数据合乎社会和道德规范,主要是强化数据隐私保护,使数据交易合规合法,不被“厌恶”。
以制度创新保障数据价值释放
建立适应数据要素特征、符合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规律的制度体系,可以让数据价值释放的各类行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利于从根本上激发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保障数据要素价值全面释放。当前,我国数据制度建设步伐正在加快。《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筑了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主要就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基础制度做出创新设计。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先后出台数据条例,在数据产权、数据交易流通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探索。
从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和数据要素的特点来看,我国下一步应重点加快两方面工作。第一,加快自上而下的数据制度创新,推动上述四类数据基础制度的创新和落地实施。第二,引导自下而上的数据制度创新。鼓励地方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试点工作,尽快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行业数据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及标准制定工作,为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提供细化指引。鼓励地方在数据交易所建设中,加快数据市场规则、指南、办法等流通交易规则体系创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与此同时,还要加快数据技术、市场和制度协同发展,高水平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第一,推动数据技术进步与数据市场扩展协同发展。加快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市场交易和流通中的应用,减少数据市场建设中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厚度和安全性。第二,推动数据技术进步与数据制度创新协同发展。当前一条重要且可行的路径是加快产业数据空间建设,即在选定的产业局部范围内,通过制定共享规则,消除各参与主体的安全担忧和互信顾虑,加快数据技术创新并深化数据产业应用。第三,推动数据市场扩展和数据制度创新协同发展。加快建立多层次数据市场体系,特别是以数据交易所为单位,鼓励数据权属分离和利用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数据市场化流通交易规则。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治理机制设计”(21CJL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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