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乡饮酒礼的“读法”与基层法律传播
2023年01月11日 09: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11日总第2570期 作者:冯文灏 杨城新

  洪武六年正月,江苏常州知府孙用在新建成的郡学举行乡饮酒礼,担任僎、介的“耆客凡二十七人,执事者倍之”,席间“仪物品饰不约不侈”,“等降揖让、盥洗酢献,靡不如矩”。时年77岁的谢应芳(1296—1392)受邀以布衣的身份参与仪式,自谓有“不胜其喜者”,为此专作《乡饮酒诗》“以记盛集”:“叨陪聆读法,喜获坐连茵。……知恩无以报,三祝效封人。”同年同月,江西泰和县令刘宗启带领地方贤士和属吏僚佐,在县学举行乡饮酒礼。时年69岁的陈谟(1305—1388),被推举为乡饮仪式上最为尊贵的正宾。席间“自僚佐暨贤士学官弟子员等凡若而人,列位于明德之堂”。

  乡饮酒本为先秦古礼,在儒家的观念当中,一直被赋予和谐乡里、教民化俗的意义,更为强调其“礼”与“俗”的一面。明初统治者以“复古”为旗号,全面复兴乡饮酒礼,对礼仪规程及注释加以修订,在法律层面加以制度化保障,《大明律》《大诰》中均有专门条文对其加以规制。朱元璋作为统治者,更是通过乡饮酒礼将“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融入其中。

  无论是《仪礼》《礼记》等典籍所载,还是唐宋的相关礼仪规程,乡饮酒礼原本并没有“读法”环节,在编订《大明集礼》时,参与议礼的诸位儒生便依从明太祖朱元璋意愿,在乡饮仪注中增加了读法的环节,将其置于仪式末尾,位于“宾主酬酢”结束之后。洪武五年全面推行乡饮酒礼的过程中,读法的环节被提置于宾主行酒之前,经此调整,“读法”就变成了乡饮酒礼中地位“隆重”的核心程序。读法这一环节的加入,为明初宣传律令、传播法律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运作逻辑,成为对民众进行法律教化的重要手段。作为基层乡绅的陈谢二人,是各自家乡“读法”的亲历者与见证者,他们的记载表达了对明初统治者法律思想的高度认同。

  强调法律的基层传播,在帝制中国时代有着悠久的传统,并非明代特有,但就对基层传播实际效果的关注程度而言,明初统治者展示的关切和热情,历史上极其罕见。在皇权一元主导的古代法律体系中,基层平民百姓常被视为无区别的“大众”,只能被动地成为权力的受众。但受众的自主意识和自我判断能力依旧存在,他们对法律传播的接受与使用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朱元璋意识到了这一点,便做出了相应调整。

  朱元璋的首要调整,便是针对“读法”的文本本身。陈谟在其文中曾生动描述了“读法”的具体场景:“学徒二三,于于而前,正立张拱,奉法书而更读之。先《令》,次《律》,次《诫谕》,炳炳琅琅,观者如堵,听者动色。”可见无论是最先制定的《大明令》,还是随后颁行的《大明律》,都是“读法”所传播的法令。在文本制定时,朱元璋就主张“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强调“法贵简当,使人知晓”,确保法令在基层传播的实际效果,要“皆曾如吾法”,否则有“流为空言之患”。法律条文作为信息,对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的一般大众而言,是一种“加密”的代码,朱元璋作为编码者,采用大众能够理解的规则和他们更经常采用的文字符号,来减轻解码者的解读压力,从而法律条文作为统治者所希望传播的信息最大限度地被受众所接收,这就为“读法”良好的传播效果奠定了一定基础。

  “读法”更为重要的,是其作为仪式环节的特殊传播方式。只是在基层大众面前宣读法条,是法律的层层传递,是将法条在空间中发布和传递的过程,强调的是对“大众—皇权”间抽象距离的控制与拉近,但难以实现大众对法律的内心认同。而将“读法”融入乡饮酒礼,则是将法律的基层传播与仪式相融合,形成一种突破具体时空的共享信仰的外在表征,通过仪式实现统治者法律思想的共享与认同。如果说“读法”侧重于律令条文本身作为信息的简单告知,实现的是“法律被人知晓”,那么将其置于乡饮酒礼中,通过仪式在基层的全面推广,则是侧重于统治者思想在基层的价值输出,实现的是“法律被人认同”。前者要求的是法律传播的“广度”,后者关注的则是法律信息在现实生活中被接受和理解的情况,其目标是生成和维系某种传统。

  “读法”在乡饮酒礼中的重大意义,便是将作为抽象信息的法律条文,通过仪式在现实世界中符号化,在仪式演进过程中通过符号的潜移默化推动受者产生价值认同。对大众而言,皇权是抽象的,而法令条文则在“读法”中有效地与皇权相融,不仅成为了皇权的具象内容,更得到了价值层面的加持,从感性上强化了法律本身的威严,所谓“皆先读法,然后行酒,所以使人人知畏而重犯法”。明初法律中规定,乡饮酒礼到“读法”环节,需“有过之人俱赴正席立听”,如果有过者逃避仪式,“既系顽民,迁徙边缘住坐”。而《乡饮酒礼图式》更是规定,“其有过犯之人,虽年老财富,须坐于众宾席末,听讲律受戒谕,供饮酒毕,同退。不许在众宾上坐”。由于乡饮酒礼是开放仪式,动辄千百人观礼,这种仪式不仅给过错之人带来了极其强烈的羞愧感,更是让大众在“读法”时对于法律的威严产生了明确的认同,陈谟所作《乡饮酒颂》中“凡我编氓,毋或罹罟。读法斯警,饮酒斯誉”等溢美之词,足见乡饮酒礼中的“读法”不仅在于法条本身的推广,更在于大众对条文背后皇权和制度的高度认同。

  事实上,乡饮酒礼中的“读法”只是明太祖系统工程的一环,明初基层法律传播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在于其近乎全方位的“系统化”制度设计,这一设计嵌套在整个基层体系与秩序之中。

  朱元璋修建申明亭,确立里老人制度,普及社学,创设里社、乡厉祭祀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基层秩序,而这套基层秩序中,不仅承担着在民间社会传递国家意志的功能,也兼顾了法律在基层的全方位传播。“读法”的效果受限于乡饮酒礼的频率,难以实现法律传播的持久与持续。借助申明亭,明王朝向民间发布榜文律令,实现“句读刊行”,州县官员要负责监督,“遇小民入州县,常召一二试问,以能明不能明、能行不能行为里长赏罚”,并将犯罪者姓名罪状书于亭中,告诫民众;借助里老人制度,专设巡行乡里、唱咏“圣谕六言”的木铎老人,并有《教民榜文》制度化:“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理事之人或瞽目者……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教训子孙,毋犯刑宪”;借助社学,令“民间子弟于农隙之时”讲读《大诰》,命社学老师每三年率领生徒“至礼部背诵,视其多寡赏之”,并做到“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借助里社、乡厉祭祀,要求参与祭祀的乡民诵读“抑强扶弱、相互警戒、各守立法”的誓文,借助神明来“申明圣训、讲读律令,使人知和邻睦族之义”。明初基层法律的传播,展现了明太祖对于皇权与基层间互动关系的独到理解。

  无论是昂格尔的比较视野,还是韦伯的“传统—现代”二元论,传统中国的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不同是必然存在的。谭嗣同曾言,“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对于古代政制的传统理解,使得对法律传播的关注往往过于侧重国家层面的做法。而要想完整刻画其全貌,还应关注国家与基层的互动关系。亦即国家法究竟通过什么途径被民间所接受,进而,两者是如何共同发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才是关注传统法律在基层传播的本质所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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