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妇女解放 百年成绩辉煌
2021年06月09日 08: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9日第2183期 作者:孟宪范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将妇女解放纳入自己的政治纲领之中,在成为执政党后,又将其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实践体系,百年来不忘初心,践履使命,成绩卓著。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那么,为中国妇女谋幸福,自然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初心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推动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就是为中国妇女谋幸福的主要内容。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由“白衣为甲,逆行而上”看百年来中国妇女的发展

  当今中国妇女的发展状况,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一段讲话有生动的概括。他谈到,在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最紧要的时刻,“来自中国全国各地驰援湖北的4万多名医护人员中,三分之二是女性……正是成千上万这样的中国女性,白衣为甲,逆行而上,以勇气和辛劳诠释了医者仁心,用担当和奉献换来了山河无恙”。这段话是对驰援湖北的女性医护人员的赞扬,也是对当代中国妇女发展状况和精神风貌的肯定。成千上万女性医护人员勇敢逆行的事实突出反映了以下三点:第一,我国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例如,全国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文盲率,在新中国成立前为90%,至2017年,降至7.3%,两相对比,实可谓历史巨变。现在,我们基本消除了义务教育的性别差距;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女生比例达到52.5%。正由于妇女教育有了这样的成绩,才会有危急时刻一声召唤,就有数万名女性专业人员云集前往的壮观景象。第二,与此相关,女性的高就业水平:目前我国全社会就业人员女性占比超过四成,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更是超过一半。第三,女性不畏艰险慷慨前行的精神气质。可以说,成千上万中国女性白衣为甲、驰援疫区的壮举,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努力谋求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成就的一个表征。 

  立足于此,回望百年前中国妇女的状况,就不能不感到百年来中国妇女状况变化之深、之巨。

  百年前中国妇女的状况,已有大量论述,这里只举出两个方面。第一,思想领域。当年的思想解放阵地《新青年》关于妇女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点,即对“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传统礼教和封建节烈观、贞操观的批判。思想界集中讨论的问题,是当时迫切需要驱除的认识迷雾。由此可见,当时传统礼教和意识形态对妇女禁锢之严酷。第二,政府行为领域。一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1922年以大总统令颁发了《学校系统改革案》(也称为《壬戌学制》)。该学制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近代以来的学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它所规定的“六三三”学制我们一直沿用至今。值得注意的是,该学制还确立了我国第一个不分性别的单轨学制,改变了此前《壬子癸丑学制》还带有的两性双轨制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女性终于获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显然,它所针对的是当时男女受教育权利的明显不平等。二是1928年,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内政部颁发《禁止妇女缠足条例》,针对的则是缠足这一陋习对妇女身心的戕害。综上可见,当时的中国妇女可谓生活在暗夜之中。抚今追昔,怎能不感叹:百年来真是“换了人间”!

  科学认识与有效行动:取得伟大成就的两大支柱

  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解放的科学认识与有效行动,是百年来取得这一成就的两大支柱。

  首先,对妇女解放的科学认识。中国共产党在妇女问题上的初心,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解放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将人的解放置于社会历史的框架中来进行阐释,认为 “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也就是说,人的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要有现实的手段,而人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是活动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这对男性自毋庸赘言,而妇女呢?鉴于妇女在当时存在的状况,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女性要参与这一历史进程。马克思认为,“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他们强调的都是为了妇女乃至人类的解放,妇女都要参与社会进程这一观点。

  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妇女解放置于经济社会变革的框架中来认识,认为妇女解放是革命事业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相互成就的关系,妇女问题需要通过她们参与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才能得到解决。对此,毛泽东同志1939年有一个简明的概括:“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

  其次,源于有效的行动。中国共产党是使命型政党,它不仅坐而言,而且起而行,使命引导,积极践履。我们看到,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代,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初心,将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纳入党的奋斗目标之中,并有一套实现这一目标的实践体系,从而取得巨大成就。

  一个保障妇女权益、推进男女平等的实践体系

  我们所说的妇女解放,在革命战争时代主要指妇女解放运动,它是融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进程之中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妇女解放是指通过男女劳动者共同奋斗,反对歧视妇女,使妇女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实现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各个方面平等的一项社会目标。简而言之,即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

  我们看到,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将妇女解放纳入自己的政治纲领之中,在成为执政党后,又将其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实践体系,百年来不忘初心,践履使命,成绩卓著。

  在具体做法上,中国共产党甫一成立,就着手推进妇女解放事业。1921年冬,共产党人创办了新型妇女学校——上海平民女校;1922年7月23日,中共二大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该决议阐明了妇女解放与革命事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事情千头万绪,就通过了有关妇女运动的决议,这充分显示出共产党人对妇女解放的初心,对妇女运动的重视程度与认识高度。之后,在中央苏区、在抗日根据地、在解放区,中国共产党都坚定不移地推行动员妇女社会参与和男女平等的政策。

  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抱持初心,将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营造了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男女平等这一理念的实践体系,包括构建了一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形成将有关妇女特定内容纳入规划的规划制定模式、建立妇女友好的立法组织系统、建立有效的实施系统等要素。这一实践体系成为中国妇女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1.构建了一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的规范不仅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强制作用。法律无疑是治国之重器。我们欣喜地看到,从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在70多年的治国理政中,构建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生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追求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初心绝不仅仅是宣言,而是要将其落在实处的坚强意志。

  关于这一体系,下面只就其中的荦荦大端者略述一二。

  1949年9月29日,在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纲领是具有“建国纲领”和“临时宪法”性质的伟大文献。它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六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新中国诞生的前夜,在建国纲领总纲中就规定了新中国遵从男女平等的权利法则,足可见中国共产党人时时不忘解放妇女的初心。接着,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后的历次宪法修改,都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

  1992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第一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是在保障妇女权益法制化进程中迈出的重大一步,最值得关注。基本国策反映了国家意志,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就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系统对策,规定、制约和引导着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稳定、宏观、导向的特色。因此,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意义重大。此外,201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在社会中更多地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是一种道德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社会宣示意义上,大大提升了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

  2.形成将促进妇女发展列为独立章节的总体规划模式。

  我国有制定五年发展规划的传统,这一传统始自1953年。五年规划是设定一定时期内国家的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政策导向,对全国工作居于统领地位,具有极强的前瞻性、战略性、指导性。我们看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均设立专门章节,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规划部署。这一安排进一步提升了促进妇女发展政策的位阶,而它所形成的总规划内容的这一构成模式,会成为规划内容的结构性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此外,自1995年以来,我国还有专门的妇女发展规划。如我国连续颁布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不同时期妇女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并建立完善的性别统计制度,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报告,定期开展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3.建立妇女友好的立法组织系统。

  我国有一个遵从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原则的妇女友好的立法组织系统。

  一是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保障妇女权益机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是推进妇女发展的最强音。为了切实保障妇女权益,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建立了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的妇女友好工作机制,先后设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在立法审议和法律监督中,它们还重视采纳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并就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组织专题调研,开展执法检查,以求切实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政协的保障妇女权益机制。政协作为专门参政议政的协商机构,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提出立法建议是其重要工作内容。政协具有协商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妇联界别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目前设置的34个界别之一,主要就妇女权益问题组织协商座谈,开展专题调研,提交提案建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先后设有妇女组、妇女青年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对涉及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会提出建议,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提案。

  4.建立法律和政策的实施系统。

  法律和政策实施的重要性无须赘言。我国有一个有效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和政策的实施系统。

  一是建立具有高权能的妇女工作协调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问题广泛分布在各个领域,因而需要有一个行政权力高于部委的协调部门。1990年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任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有35个。

  二是建立一竿子插到底的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妇女的“娘家人”。目前,已形成由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妇联组织构成的工作体系,这样一个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体系,是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保证。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建有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它们与妇联组织共同构成了实施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体系。

  三是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评估对日常工作有明显的强化规则的价值导向和激励监督作用,是落实政策法规的重要环节和有效举措。2012—201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它将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加强了政策法规的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实践体系,推进男女平等就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话,也不是偶发性的实践,而是一种体制化、制度化的行动,从而保证了推进男女平等事业的稳步前进,意义重大。

  回顾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领导中国妇女解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使我们感奋。当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男女不平等是漫长社会历史的产物,它的消除,也绝非一朝一夕可成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我们还需要切实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顾问)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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