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后期以来,西方社会学理论在曲折中不断前行,呈现出多元融合的复杂局面。不但有与古典社会学理论的直接对话,也存在着在某些核心概念和框架上的进一步拓展。我们拟梳理出理论研究的几个核心概念,来大致呈现社会学理论研究新的进展。
权利研究。在古典自由主义、斯宾塞的社会学以及交换理论的基础上,权利概念在四个方向上得到了推进,分别是理性选择理论、社会福利理论、权利来源理论和社会冲突理论。在这四个方向中,或者基于权利概念来建构社会理论的基本框架,或者分析具体的社会问题和形成具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或者对权利从何而来进行了社会学探究,或者经由权利概念来建构分析现代社会冲突的新框架。
科尔曼将社会交换理论当中的交换对象转换成了行动的权利。科尔曼认为,社会交换理论应当研究的不是有形的事物,而是行动的权利。我们所进行的交换表面上看起来是资源交换,但实际上却是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权利的交换。在阿玛蒂亚森的福利观的基础上,查特吉重点探讨了“权利资格”概念,权利资格指的是,有些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法权,但他们却仍然具有一种权利资格:他们应该得到的不是补偿,而是帮助重建一个家园或找到一种新的生活来源。达伦道夫借鉴了此种对权利的新定义,重新书写了社会冲突的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冲突的根源在权利资格当中。而法学家德肖维茨则对权利的来源进行了社会学研究,他认为权利来自于人类经验,特别是不正义的经验。我们从历史的错误中学到,为了避免重蹈过去的不正义,以权利为基础的体系以及某些基于权利(例如表达自由、宗教自由、法律平等保护、正当法律程序与参与民主)至关重要。
苦难研究。社会学对苦难的研究,一直是一个隐而不显的主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局面才有所改观,其中,布迪厄和威尔金森对苦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1993年,历时三年时间,布迪厄等人出版了《世界的苦难》一书。苦难主要表现为因特定结构所造成的“位置痛苦”以及“一种伴随着社会性和集体性的解组而导致的个体的悲惨际遇”。在此,布迪厄将“社会痛苦”这一充满病理学隐喻的概念转换为社会学概念,而社会学的目的在于“把社会上难以明言的病患转化成清晰可辨的征候,从而可以用政治的手段加以治理。”在此意义上,社会学成为一种解放的工具,并因此是一种慈悲的工具。
威尔金森对苦难的研究,在韦伯、马克思、涂尔干等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真正地使苦难成为社会学的一个核心议题。在《苦难:一种社会学的引介》一书中,他首先将苦难定义为“经验中发生的殒亡丧失、孤独无助,以及个体性异化”,苦难由“如下情感组成:沮丧、焦虑、内疚、耻辱、厌倦以及悲痛。”他提出如下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现代社会的苦难?他认为,对苦难的探讨应该在两个方面推进,一是政治社会学的角度,追问苦难和现代性的关联;二是理解社会学的角度,追问社会学如何理解苦难。通过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威尔金森希望能够从苦难的角度理解现代性,并试图在从神义论(theodicy)到社会正义论(sociodicy)的转变上做出社会学的努力。
社会恶。在涂尔干逝世90周年之际,学界关注到了涂尔干对社会恶的研究。涂尔干认为,恶是社会的内在构成部分,我们只有通过对恶的超越才能成就自我和社会。因此,涂尔干对“社会恶”的分析构成了他理解现代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构成了社会理论着手分析“恶”的重要传统。涂尔干对“恶”和“苦难”的关注昭示的是,在现代性的情境下,我们在集体意识和社会价值的保持方面,具有相互的和集体的责任,这是我们无法逃脱的命运也是我们建构自身的路径。在对这一传统的继承方面,何茨、巴塔耶、伯格、道格拉斯以及亚历山大无疑是最为重要者。虽然涂尔干的学生何茨侧重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黑暗”方面,但不得不说,他极为重要地延续和推进了涂尔干对“恶”的关注。亦有学者专门论述了涂尔干“恶”的社会学分析对于巴塔耶的重要影响。道格拉斯对“洁净与危险”的分析与涂尔干对“恶”的关注如出一撤。“恶是社会内在部分”的判断,与亚历山大、伯格的分析也是一致的,亚历山大在“恶的文化社会学”一文中对恶的分析是与建构善联系在一起的,即善只有经由对恶的认识才是可能的,伯格则将不确定和无秩序等确定为恶,这也是社会生活的内在部分。
实在理论。实在理论无疑是社会学理论中一个值得注意但可能较为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舒茨就认为,“说一个事物是真实的,意味着这个事物处在与我们自己的某种关系之中。”舒茨对多重实在有过杰出的分析。每种有限意义域都具有各自不同的认知风格。因此,要从一个意义域过渡到另一个意义域,就需要借助“跃迁”(leap)。在伯格和卢克曼看来,实在是由社会建构的,而知识社会学必须分析这种建构的过程。他们对实在的社会建构的研究,极大地推进了现象学对实在问题的研究。加芬克尔认为,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通过“日常生活里有组织的、富于技巧的实践”持续不断地建构他们的社会世界,而社会现实就是这些“持续不断的权宜行为所成就的”。
对于布迪厄而言,实在就是行动者在自己的场域中感觉到“如鱼得水”和行动的“合情合理”。所以,布迪厄才会说道,“社会行动者不一定是遵循理性的,但总是‘合情合理’的,这正是社会学得以成立之处”。居于吉登斯对实在分析中心位置的是他所提炼出来的“实践意识”(practical consciousness)这一概念。正是实践意识这一概念,构成了他对行动和实在分析的中心。离开了实践意识,我们就无法很好地理解他和之前的结构主义和解释学的区别;只有在实践意识的基础上,才能说我们生活在“我们自己的世界”之中。而正是这个“我们自己的世界”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吉登斯所阐释的“实在”的问题核心。
时间理论。时间问题曾让无数思想家感到棘手。奥古斯丁说,关于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一旦有人问我,我便茫然不解了。奥古斯丁分析了三种主体性时间,即回忆、注意和期望。贝尔特在世纪末完成的关于时间研究的博士论文,对时间理论的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该研究重点拓展了米德的时间理论,尤其是关注米德现在和自我分析中的时间维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化。但关于此一主题,后来者并没有做出更多有价值的推进。
吉登斯认为,时间和空间是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这一判断的基础在于,时空是互动的基础性“环境”。所以,吉登斯认为,以往的行动理论在两方面存在着空白,必须要做出改变,一是必须把时间纳入对人类能动性的理解中,二是必须把权力纳入社会实践的内在构成中。
布迪厄对时间的关注由来已久,这可以一直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而他早期在阿尔及利亚的人类学考察,涉及阿尔及利亚农民的时间观以及不同经济体系对于时间的不同态度。而布迪厄关于习性和场域的本体论契合的观点,是在行动者对未来预期的意义上才成立的。布迪厄对社会底层的社会学关注,也是在时间上将这些群体看作“没有未来的群体”。而这种分析,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