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抗疫看党的基层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与实践向度
2020年04月09日 00: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9日第1903期 作者:刘亮 田芝健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中国共产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党的城乡基层组织有效实施对抗“疫”和基层治理的政治领导、组织动员、治理协调,党的基层组织团结带领城乡党员和居民共同经受了抗“疫”共治大考。实践证明,党的基层组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积极履行职能、强化功能、提升效能,是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由路径。

  1.党的基层组织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基础网络中的关键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在我国社会治理结构中有机生长,并对同级各种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具有独特的社会治理功能。

  严密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改变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组织基础。我们党组织人民共同应对中华民族内外危机,形成了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构成的基层治理结构体系,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基层社会结构碎片化问题,为建立现代国家、实现民族复兴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严密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提升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根端组织化程度。执政党9000多万党员、47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绝大多数活跃在基层生产和生活前沿地带。党的基层组织在强化社会组织化水平和基层治理效能上,作为“极核”发挥着政治核心、政治引领、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端优势,党的基层组织主根深壮,基层治理体系触须发达。由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一贯到底,基层呼声及时传递到党的各级执政团队,党的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之间不断实现着生动的能量交换。

  2.党的基层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组织动员、兜底管理和网格治理的重要作用。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平时为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提供公共服务,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作用更为关键。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范围大、涉及面广,城乡社区既是危机点也是安全阀,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构筑起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大量的一线工作任务,动员起一切有生力量,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了组织动员作用,是疫情防控的一线力量。党的基层组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协调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参与基层治理,有效增强了社会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在疫情防控中,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动员党员干部和群众,全力参与摸排、监测、宣传、防控、送温暖送关怀等各项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和蔓延,显示出了强大的党能、组织能。

  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了兜底管理作用,是突发事件中基层社会稳定的主心骨。设在村民小组和居民楼的党支部、党小组,通过党员和社区工作者直接联系居民群众进行兜底管理,及时掌握一线防控情况,持续发挥城乡社区防控功能,组织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活动实行全覆盖排查,及时控制、切断传染源;协调各方资源,实施精准化服务,帮助城乡居民做好生活必需品代买、药品代购、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在维护稳定、调配资源等方面发挥作用,保障了基层社会在抗“疫”复杂局面下有序运行。

  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了网格治理主导作用,是我国基层治理体系的独特优势。机关部门、医院、学校、国企等不同类型单位的党员干部以组织形式普遍下沉到社区网格,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集中调配下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组建临时党支部和“党员先锋队”,落实防控物资,群防群控。基层党组织通过有机整合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单位治理,以党组织为主导进行网格化治理,提高了抗“疫”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3.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强化领导职能定位,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议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基层治理的领导地位;健全村、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组织群众自治的法定程序和配套制度;依法明确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的法定职责、其他基层党组织的协同责任,规范基层治理。

  充实基层治理资源,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带头人和基层治理骨干队伍建设。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短板,充实人力和物力,拓展统筹协调渠道,加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自治组织骨干队伍建设,纳入统一的编制管理,进一步赋权、明责、增能、定薪。

  推动基层治理变革,创新党支部、党小组设置和活动方式。优化党支部运行方式,使之能够自主运行、自我管理,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敏锐感知基层社会动感,把执行上级组织要求、满足群众需求、党员主体追求,有机统一在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实践中。

  (本文系2017年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别委托项目“全面从严治党与江苏政治生态治理成效研究”(17WTA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苏州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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