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03月19日 00: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19日第1889期 作者:朱晓喆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各级政府近期通过各种措施努力优化的营商环境也因疫情受到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遏制和消除这些影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司法机构可以通过规范的法治措施和手段,一方面稳定疫情形势下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继续保持和完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对营商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直接对交通、物流、贸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经济造成破坏作用。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体系中,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信贷、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等多个方面都要依赖上述商业要素的正常运转,而这些行业恰恰是被疫情影响最严重的领域。

  此外,疫情还会在其他方面对于营商环境造成间接影响。例如,由于国内外一些交通的限制,商业活动暂停;疫情之下谣言泛滥,虚假信息增加了商业交易中的沟通成本,还有不法分子趁机哄抬物价或违法诈骗,损害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各类商事交易因疫情而发生大量违约,若不及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会引发市场交易者对我国营商环境的悲观预期;等等。
  
  消除消极影响  保障营商环境
  
  一、妥善处理商事交易违约事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大量违约事件,尤其是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因疫情原因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货物。我国《合同法》中将严重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事件来对待,司法机构对此要树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重申疫情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由此敦促商事主体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妥当处理违约纠纷。民商法上基于效率的考量,对商事交易中债权人的权利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如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等。但受疫情限制,很多债权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司法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审理程序中止或延长等规定,以充分保障商事交易债权人的权利。

  二、运用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商业租赁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一些商业性房地产承租人(商户)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复工,但由于场地已经租赁,却因疫情影响而闲置,发生较大损失。因此,承租人可能请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甚至请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司法机构可以恰当运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在疫情形势下,各方应争取相互谅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合理平衡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的利益。旅游产业增加值占我国GDP比重越来越高,而此次疫情对旅游业造成打击,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旅游合同退单退费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面对疫情的特殊情况,各级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司法机构应依法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妥当分配风险,根据《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退单费用、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等,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

  四、树立利益共生理念,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受疫情影响,全国各工商业企业不得不延长春节假期,但仍需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在疫情尚未结束前,企业仍不能正常运转,由此带来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而营收不足的困境。各级政府有关机构,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上,应根据情况处理。比如,如果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可以不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尤其是医护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或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等等。

  五、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促进涉防疫物资生产的破产企业重整。在疫情蔓延的情况下,防疫物资及各项有关资源存在大量缺口,提升防疫物资及有关物资的产量迫在眉睫。而恰有一些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正是生产此类物资的企业或其上下游企业,具备相应的设备、资质等条件。在防疫防护物资匮乏的特殊时期,司法机构在处理或审理以防疫物资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可以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发挥此类企业的产能优势,使其恢复生产。这样,既可以缓解防疫物资紧张局面,也可以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

  总之,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司法机构在处理涉疫情案件纠纷时,应适当调整司法政策,妥当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促进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保障我国营商环境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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