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论犹太人问题》
实际需要的宗教,按其本质来说不可能在理论上完成,而是只能在实践中完成,因为实践才是它的真理。
犹太精神不可能创造任何新的世界,它只能把新的世间创造物和世间关系吸引到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因为以自私自利为明智的实际需要是被动的,不能任意扩大,而是随着社会状况的进一步发展而扩大。
——《论犹太人问题》
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第二篇文章,就形式而论不如第一篇那样引人入胜,但是就批判分析的力量而论却也许更为卓越。在这篇文章里,马克思就布鲁诺·鲍威尔的两篇论犹太人问题的文章探讨了人类解放和政治解放之间的差别。
马克思通过这篇文章取得了双重的成果:首先,他说明了社会和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国家并不像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是道德观念的现实,是绝对合理的东西和绝对的目的本身。相反,它应当满足于一个谦逊得多的任务——保护那个把国家当做自己的卫兵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其次,马克思说明,当前议论纷纷的宗教问题只具有社会意义。他不是从宗教理论方面、而是从工业和商业的实践方面来考察犹太教的发展,并且把犹太教看作这个实践的虚幻的反映。实践中的犹太教,无非就是完备的基督教世界。由于资产阶级社会彻头彻尾地浸透了商业的犹太人本质,因此犹太人是这个社会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且能够要求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正如能够要求一般人权一样。但是人类解放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全新的组织,在这种组织下,人将成为自己的生活来源的主人。在这里,一幅社会主义社会的图景显现了出来,虽然这幅图景的轮廓还不清晰。
——弗·梅林
马克思欢迎鲍威尔对基督教国家的批判,但批评他没有质疑这种国家,因此没能考察政治解放(即对政治权利的承认)和人类解放(人类才能的全面解放)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不能仅仅通过把政治领域从宗教影响中解放出来治愈自己的疾病。……政治从宗教中获得解放并没有把人从宗教观念中解放出来,因为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并不一致。例如,国家本身已经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了,而公民可能仍然受到宗教的限制。鲍威尔没有认识到的是,他所提倡的政治解放体现了一种类似于他刚刚进行批判的宗教异化的异化。人类解放,因为它要通过国家的中介,所以仍然是抽象的、间接的、部分的。
——麦克莱伦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过程中的重要著作。这篇著作是为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要代表布·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这两篇著作中的错误观点而写的。马克思在这篇著作中驳斥了鲍威尔把犹太人的解放这一社会政治问题归结为纯粹宗教问题的错误论点,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宗教的关系,指出宗教并不是政治压迫的原因,而是政治压迫的表现,必须消除政治压迫,才能克服宗教的狭隘性。马克思阐明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关系,指出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封建主义桎梏下解放出来,消除封建等级制和封建特权,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政治解放实现的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还远远不是人的解放;资产阶级在这种政治解放中所标榜的普遍的人权,归根结底不过是享用和处理私有财产的权利,这种自私自利的权利同人的解放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要实现人的解放,就必须突破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历史局限性,对社会进行革命改造,消灭私有制,消除人的生活本身的异化。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阐明了共产主义革命同资产阶级革命的区别。
《论犹太人问题》写于1843年10月中—12月中,1844年2月发表在《德法年鉴》上。
列宁认为,这篇文章和同时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标志着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彻底完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论犹太人问题》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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