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不仅要有爱国的情感和爱国的思想,更重要的是体现为爱国的行为。爱国行为既是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道德行为,也是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政治行为。它既包括在特定时期或场合下为了捍卫国家的尊严和统一、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国家的安全而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以至生命的特殊行为,也包括在和平建设时期为了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国家目标的实现而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本职工作中去的一般行为。
合理的爱国行为需要有理性认识的指导,应该是一种理性的爱国行为。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主体的认识活动过程既有理性因素又有非理性因素。其中,理性主要是指主体活动的逻辑思维形式;非理性主要是指主体活动的心理体验、感受形式,即通常理性所不能表达的形式,比如直觉、情感、意志、信念和习惯等。诚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这就是说,人们的认识活动是理性活动和非理性活动相互作用、共同合作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理性因素决定着认识活动目的的合理性和手段选择的正确性;另一方面,非理性在认识过程中对理性认识活动起着动力支持作用。非理性因素需要理性因素引导,人的情感若不加以引导,感情用事,其产生的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
因此,理性爱国行为的特征就是在爱国实践过程中理性因素引导情感、激情等非理性因素,做到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相反,如果在爱国实践过程中,爱国情感没有得到正确引导,感情用事,易于冲动,就可能危害国家利益,不能做到真正的爱国。可见,理性爱国既有情感非理性因素,又有判断综合、逻辑思维理性因素。爱国情感要以理性为引导,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可以认为,理性爱国行为围绕国家核心利益,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环境以及国家发展中可以预见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都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既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又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智判断,以保证自己行为动机与效果一致。具体说,爱国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理性,关键看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首先是法律标准,爱国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爱国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取爱国行动,才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理性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人们表达爱国激情,展示民众的心声,实施爱国行为,必须采取合法、有序、文明、理性的爱国活动,既要表达爱国热情,又不能违法和扰乱社会秩序。
其次是政策标准,爱国行为要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一致。坚决拥护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才能做到爱国行为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爱国行为的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体现在国家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公民表达爱国的行为,应该与国家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同向同行。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即使以爱国为出发点,最终也会走向反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实现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反腐倡廉”“乡村振兴”“精准扶贫”“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这些国家大政方针都是围绕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并实施,公民以爱国为出发点的行为若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势必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理性爱国行为要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一致。
最后是道德标准,爱国行为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值观蕴含的道德源动力的驱动下,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条件,追求自己心中的爱国方式和行为。表达爱国行为是为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践履自己的爱国情感、爱国意志和爱国抱负,尽力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多作贡献。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中,爱国居于首要位置。可见,爱国在公民道德中的灵魂地位,像一条主线贯穿道德规范,决定道德发展的方向。爱国需要有崇高的道德责任感、使命感,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以国家利益为重,有勇于献身的精神。古希腊城邦时代,爱国就被视为一种崇高的道德,一种有力的情感。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义务这样一种意识。”爱国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自觉遵守,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发挥作用。“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精忠报国”“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这些流传千古的爱国名言,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对人们道德情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历史上之所以有爱国者和卖国者,是因为当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因不同取舍而做出了区分。因此,在表达爱国行为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崇尚爱国、兴国、强国等高尚的道德行为,反对辱国、祸国、卖国等可耻的行为。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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