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华:超越正义的良善生活何以可能
2019年05月30日 09: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30日总第1703期 作者:魏金华

  自古希腊柏拉图提出正义问题开始,许多思想家尤其是政治哲学家一直在探究正义理论。由于他们所处的时代不同,对正义的解读存在许多差异,从而形成了种类繁多、观点各异的正义理论。正是正义理论的纷繁复杂使得它不断成为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同样它也构成了赫勒重新反思的起点。赫勒与以往思想家的研究不同,在她的正义理论中讨论和研究正义的同时追问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

  正义的历史划分

  赫勒把正义的历史划分为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两个时期。她认为,在前现代,正义的价值和美德体现在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哲学三种哲学的交汇点上,正义作为最高法则统领一切,此时的正义是完备的、静态的,既涵盖社会政治层面又涵盖伦理道德层面。在现代,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学作为三门不同的学科开始分离,正义分别存在于不同的领域,不同领域的正义变化不定、冲突不断,此时的正义是不完备的、动态的。伴随着社会政治与伦理道德的疏离,正义的社会政治层面仅留存惩罚正义、分配正义及正义战争的理论,正义的伦理道德层面退缩为个性道德问题。

  赫勒将前现代社会的正义理论界定为“形式的正义”或称之为“静态正义”,将现代社会的正义理论界定为“动态正义”。静态正义是指社会群体内的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社会群体内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而且强调前后一致、持续不断地遵守。静态正义的黄金规则是“我对你所做的就是希望你对我所做的”,对称性关系的人类社会适用黄金规则,非对称性关系的人类社会不适用该规则。静态正义寻求的是一种普适性的正义观,要辨明事实与适用该社会的规范和规则是否相符合,关注的是事实的真伪。动态正义是指规范和规则因其不公正而被拒绝,以及用可供选择的规范和规则替代已经存在的规范和规则。动态正义要辨明的是规范和规则与陈述性事实是否相符合,关注的是规范和规则是否具有效力。

  赫勒分析认为,静态正义因其理论上与人类概念、文化相对主义相抵牾,现实上伴随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哲学的逐渐分离而宣告终结;动态正义则由于人们对于正义规范和规则的不断质疑、其理论和观点的不断变化而使正义失去了自身的意义。因此,赫勒最终要寻求的既不是正义的静态范式也不是正义的动态范式,她试图构建一种既超越静态正义又超越动态正义的正义理论。

  正义研究应从正义本身进行探究

  赫勒认为,我们宣称的“平等”最终都被归结为自由的平等和生命机会的平等两种形式,平等是作为自由和生命的现实价值的条件而存在。赫勒又对理性合理性和智力合理性两种理性态度进行了辨别,理性合理性被定义为遵守规范和规则,把智力合理性定义为,当质疑、检验和摒弃其他规范时,至少遵守一个规范或价值。通过分析,赫勒认为,平等是有条件的价值,理性是至高的程序性价值,这两者不能作为独立的、最终的、普遍的价值而存在,只有自由和生命作为普遍的价值在现代性中才能成为最终的价值。

  由此看出,赫勒所寻求的是一种源于人类日常生活本身的真正的正义,日常生活领域是人类生存的基础领域或首要领域,即人类条件的领域或对象化的自在领域。日常生活领域作为正义发生的场域而存在,人们在各自的日常生活中使个体由自在的存在转变为自为的存在,使个体由自在自发的样态跃升为自由自觉的样态,这种自由自觉指的是与类本质之间建立起自觉的关系。在日常生活领域的每个个体始终如一且持续不断地遵循共同体的规范和规则,形成遵循规范和规则的自觉和自我意识。日常生活领域的每个个体都养成正义的习惯,宁愿忍受不义也不愿践行不义,没有人做不正义之事,这才是从正义本身去理解正义。

  超越正义的良善生活才是正义追求的目标

  在赫勒看来,无论是从静态的还是从动态的角度界定的正义,无论是从完备的还是从不完备的角度界定的正义,无论是从社会政治的还是从伦理政治的角度界定的正义,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真正的正义不仅体现在对正义的自我肯定,更体现为对正义的自我否定。否定正义不是取消和泯灭正义,而是内在地超越正义、实现正义。赫勒认为,最佳的可能的社会—政治世界中的规范和规则,是通过正义程序运作的,它不是诉诸应然的伦理诉求,而更多地关注实然的社会政治诉求。在最佳的可能的社会—政治世界里对同样好的若干良善生活,人们无法进行确定和选择具体的生活模式,而只能把关注的重点集中于构建良善生活的道德条件。

  良善生活包括三个道德条件,正直、自主的道德自我的构建和个人联系的情感网络。在这三个要素中,正直是首要的因素,正直是良善生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正直的人存在就根本没有良善生活。所谓正直就是一个人始终如一且持续不断地遵循共同体的规范和价值,正直是超乎义务的和跨文化的。正直的人不是完全自主的,由于他或她的道德品质没有屈服于社会强制,因而正直的人拥有最高程度的道德自主。每一个正直的人通过双重性质的自我反思增加自己的实践智慧,培养自己良好的道德判断力,在把天赋发展成为才能的过程中构建创造性的道德自我,通过个人联系的情感纽带把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建立普遍团结的关系,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幸福,从而使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良善生活的这三个要素作为一个不能分割亦无法分割的整体,从表面看它们处于正义之外,而实际上又内在地表达着正义本身。因而,赫勒认为,当正义可以充当良善生活的先决条件之时,这种良善生活就超越了正义。

  赫勒通过对前现代社会及现代社会的正义概念的历时性评论,在阐明正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讨论了由于正义论争引发的社会及政治冲突,借助于案例分析的形式与实质路径相结合来探讨正义理论,表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赫勒认为“自由”与“生命”虽然是现代社会的普遍价值和终极价值,但它们不是正义的真正诉求,我们应当从正义本身来研究正义。她所要构建的是内在于人并来源于人类的日常生活的否定的正义,这种否定的正义实质上才能超越正义,所以赫勒把良善生活作为超越正义的目标。在这种逻辑下,最佳的可能社会—政治世界是所有人的良善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不作为手段的所有人的良善生活是超越正义的。由此可见,赫勒的正义理论实现了从宏观视域向微观视域的转向,从形而上的哲学思辩向形而下的现实生活的回归。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阿格妮丝·赫勒的正义观研究”(16KSB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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