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义学的书院化
2022年06月27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27日第2435期 作者:张劲松

  义学与书院是我国古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社会的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清代初期,义学与书院有着较为清楚的边界。随着时代发展,二者逐渐在组织、制度、模式、作用等方面呈现出不少相似之处,义学的书院化现象较为突出。清代义学的书院化模糊了义学与书院的边界,成为教育史研究中亟待重视的一个问题。

  义学与书院边界清晰

  义学最早出现在汉代,清代为其发展的高峰,稳定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面向少数民族子弟的教育机构,另一种是各地面向贫民子弟设立的学校。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圣祖“令各省府州县多立义学,延请名师,聚集孤寒生童励志读书”。再如雍正元年(1723)上谕,近乡子弟在一定年限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务期启发蒙童,成就俊乂”。清代义学的主要教学内容为“小学”,所谓“义学则以启蒙童,授句读,使穷乡贫户子弟无从师者,皆得以就学,亦古盛时乡塾党庠之遗意也”。这表明,清代义学在教育层次上为童蒙教育,教学以训蒙句读为主。

  书院最初出现在唐代,至宋代发展成熟,成为官学的重要补充和传统学术的创新高地。明代邹元标称:“书院,古未有也。有宋诸大儒出,阐明圣绪,如白鹿、鹅湖、石鼓、岳麓皆其过化名区,后踵其迹者,书院遂遍域中,亦仿党庠塾序余意,辅学政之所未逮云。”明清时期,位于府州县治的书院,多为地方教育中心,与义学一起形成了区域内的教育层级系统,“立书院以培成人,复宜立义学以教小子,小子有造,即可期成人之德,是书院亦赖义学以辅之也”。因之,义学与书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古代教育中分别属于不同层次的教育组织,书院的教学程度、办学层次比义学高,义学与书院的边界颇为清晰。

  义学冠名为书院颇为普遍

  尽管义学和书院的概念较为清晰,但是在清代实际上出现了义学的书院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义学冠名为“书院”成为一种现象。历史时期,少数义学具有书院的性质,以江西为例,北宋时期瑞昌的蔡氏义塾,元代丰城揭氏的蒨冈义塾、万安刘氏儒林义塾等,都由名师讲学,办学层次较高,虽无“书院”之名却有书院之实。

  与之不同的是,清代的义学普遍教学程度、办学层次较低,社会影响有限,却有“书院”之名。如江西万载郭山张氏建于康熙四十六年的菁莪书院、道光八年(1828)排江欧阳氏的石溪书院、咸丰七年(1857)半岭刘氏的刘氏书院等,均为本族子弟的训蒙之所。以欧阳氏为例,原来借家族祠堂延师课族中子弟,但“族聚群居喧嚣不静,非所以养童蒙而作圣功也”,于是谋议在“其地爽垲,其境幽静”的崇道院侧建“家塾”。此议得到8房清明会的响应,共捐钱179千文,不数月石溪书院告竣,可见石溪书院的性质实为欧阳家族训教童蒙的族塾。

  除江西外,清代其他直省也多有此类情况,如湖北省仅乾隆时期在地方志中记载的书院化的义学就有沔阳玉带书院、黄冈坪江书院、振英书院和观善书院(后更名为蒙正书院)、来凤桂林书院(一名卯峒义学)、利川双江书院(一名忠路义学)和如膏书院(一名南坪义学)、南漳沮漳书院、恩施凤山书院、云梦梦泽书院,等等。如果进一步挖掘清代湖北家(族)谱等民间文献中的教育史料,此类冠以“书院”之名的义学数量会更多。

  多重动因促成这一现象

  义学和书院都是清代重要的教育机构,为何出现义学多冠名为书院,书院则绝少冠名为义学的现象呢?笔者认为有如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地方向慕。书院自唐代兴起以来,一直未进入官学体系,不是官方学制的组成部分。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助,师长的聘请、生徒的遴选以及管理模式相对自由而灵活。在官学逐渐失去兴贤育才的功能而沦为科举考试预备机构后,书院成为补其不足的清流,是传统时期大师讲学、人才培养、儒家文明传承及教育规制创制的主阵地,受到时人的向慕。

  清代义学的书院化是义学举办者向慕书院教育的集中体现。将义学冠以书院之名,从形式上提升了义学的办学层次,表明义学办学宗旨以书院教育、书院精神为旨归,从而扩大义学的社会影响。如康熙二十九年安徽怀宁知县刘效会率众倡建“义塾于县治前,课士皖人,名为潜江书院”,即寄托了刘知县兴建义学、昌盛文教的美好愿望。同时,义学的书院化也进一步表明书院的社会影响在清代达到了历史高峰。

  第二,管控松弛。出于稳定统治的目的,清初的书院管控政策较为严厉,顺治九年谕令不许别创书院,雍正元年责令将官员的生祠、书院改为义学,等等。这一情形直到雍正十一年才有所改观,是年雍正在上谕中称:“建立书院,择一省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谕令在督抚驻劄之地建立会城书院并各赐帑金1000两,“如此,则书院之设,有裨益于士习民风而无流弊,乃朕之所厚望也”。至此,清政府的书院政策有了转向,从而为清代书院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朝廷兴建省会书院的示范作用下,府州县的区域中心书院接踵兴起。但随之而来的是官方运营的书院弊窦丛生,质量每况愈下。为此,清政府曾多次颁发谕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不断调适书院的管理模式,但未收到较好的成效。因此,乾隆中期以来,地方士绅经由捐助院产等方式进入书院,成立全面负责行政事务的董事会,推行“山长以邑人公议延请,官吏俱不为经理”等系列改革,实现书院管理模式的转变。清政府书院管控政策的松弛使民间兴建书院更加灵活,报官存案等繁文缛节视同具文。在没有制度障碍的情况下,为提升办学层次、扩大办学影响,义学的书院化成为地方士绅的主动选择。

  第三,官员提倡。与司法、征税、治安等比较,兴办教育机构不是清代地方官员的要务,却是官员考绩时容易出彩的地方,宣讲圣谕、兴建义学、修葺学宫、书院等“教化兴行”常被视为“卓异”的政绩而受到关注。因此,清代地方官员往往下车伊始即留意斯文,或兴修学宫,或倡建书院、义学。如前文所述,雍正十一年谕旨兴建省会书院后,书院自宋代以来作为高层次和高水平教育代名词的传统被赋予了现实意义,上有所施,下必效之,捐建书院因此几乎成为清代地方官员的必然行为。在官员的示范、提倡、乐见之下,这一倾向出现了由治城向乡村蔓延的趋势,从而推动着更多的乡村义学向书院化发展。

  义学书院化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一方面,这使得清代书院的数量激增,新建书院总数达5000余所,超过唐宋元明四代的总和。而且,书院化的义学主要位于广袤的乡村,大量填补了历代书院空间分布上的空白。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义学的书院化也推动了书院规制的变革,因地制宜,对书院成熟规制进行改造。如讲学、祭祀、学田、藏书等书院基本规制在清代义学的书院化中演变为考课与课奖。

  就清代教育史研究而言,清代义学的书院化模糊了义学与书院的界限。二者从名称上难以区分,这在乾隆以来递修的地方志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地方志“义学”与“书院”纲目中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湖北嘉鱼县有“义学书院”,安徽怀宁县则有“书院义学”。这给清代的义学与书院研究带来挑战,甄别各自研究对象成为首要任务,这是清代教育史研究中需要正视的问题。

  (本文系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方志所见江西书院教育文献整理与研究”(19ZD08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昌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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