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救灾实践中的“燮理阴阳”观
2021年06月07日 09: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7日第2181期 作者:田志光

  在中国古代社会,天灾与政局变动息息相关。天灾是自然灾害或自然界出现的异象,指不受人类活动影响和控制的灾害性自然现象。在宋代,天灾发生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宰执。宋代宰执包括宰相、副宰相与主管军事的枢密院长贰官员,他们是中央权力运作的核心,在国家政务处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宋代士大夫认为发生天灾是上天对朝政的警示,宰执大臣应该辞位担责,即“水旱过常,为大灾变,为宰相者,当任其责”。此外,当天灾发生后,皇帝一般也要显示出敬天保民的姿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弥补灾害带来的损失。在宋代,天灾也往往成为不同派别政治斗争利用的工具,以假借“天意”来达到推行“人事”之目的。

  灾异与宰执罢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抗自然的能力较弱,对天灾的认识不足,就会对天灾的发生原因进行主观臆测和判断,从而对国家的政治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宋代,天灾发生比较频繁,主要有旱灾、雨灾、雪灾、蝗灾、火灾、雷震、地震以及天象出现异样等,它们的发生不仅对百姓生产、生活造成直接破坏,也必会影响到政治生活。宋代沿袭了前代的观念,认为宰相具有燮理阴阳的职能,对于天灾的发生,宰相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天灾发生后罢免宰相,成为消弭天灾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天灾发生之后,宰执多会主动上疏请求辞免。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三月,宰相王随、陈尧佐以及参知政事韩亿、石中立四人并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一载:“会灾异仍见,琦论随等疏凡十上,尧佐亦先自援汉故事求策免,于是四人者俱罢。”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三月,贾昌朝被罢相,“为武胜节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兼北京留守司、河北安抚使”。《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载:“时方闵雨,昌朝引汉灾异册免三公故事,上表乞罢,而御史中丞高若讷在经筵,帝问以旱故,若讷因言阴阳不和,责在宰相,洪范‘大臣不肃,则雨不时若’。”遭遇大旱,皇帝、御史中丞和贾昌朝自身都认为,作为宰相之职,未能燮理阴阳,贾昌朝难辞其咎。对于宰相的请罢,皇帝也不都是批准。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十二月八日夜间,临安府的大火烧至天亮才被扑灭,一度烧毁了居民区,宰执吕颐浩、朱胜非、权邦彦等人“鞠躬请罪”,请高宗罢免,高宗只是让他们迅速实行灾后赈济、抚恤事宜,没有罢免他们,并表示会与他们共同承担上天的严遣。当然,也有皇帝因为天灾主动罢相的情况。宋徽宗大观三年(1109)六月,宰相蔡京被罢。当月乙未,“日中有黑子”的天象出现,徽宗宠幸的太史局官员郭天信“气直敢言,深以京为非,每奏天文,必指陈以撼京,密白日中有黑子,上为之恐”。天有异象,即被视为是朝政有失,当时是蔡京掌权,徽宗因而将蔡京“贬太子少保,出居杭”。宋孝宗乾道三年(1167)十一月,宰相叶颙、魏杞因当月的“郊祭雷变”被罢免。可见,有些因天灾而罢免宰执事件的背后,通常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

  灾异与皇帝应对

  由于受君权神授观念的影响,皇帝作为上天直接授命的天子,会将天灾看作上天的警示和惩戒,从而反省自身品行和朝政是否阙失,并作出应对措施。在宋代,当天灾发生后,进行儆灾保民已被纳入祖宗家法,皇帝通过下罪己诏、避殿、减常膳、求进言、释囚、停罢典礼以及取消各项娱乐活动来进行自我惩罚和整修政治,以表达对上天的敬畏,并对受灾的人们提供多方面的救助,以体现爱民之意、恤民之心。

  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四月,“有彗出东井、积水西,青白色,光芒渐长,晨见东北,旬日;夕见西北,历右摄提,凡三十日至亢没”。太宗认为“长星示变”是上天对自己的警告,提醒自己反省是否为政有失,遂避正殿,减常膳。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四月,荣王元俨宫发生火灾,持续时间长,且波及范围大,蔓延到内藏左藏库、朝元门、崇文院、秘阁等多处房屋,对前朝积累的大量财富尤其对军备物资造成巨大损毁。真宗深感可惜,遂下诏罪己。治平四年(1067)十二月,面对发生的日食异象,神宗避殿、减膳,并且下诏在起居日增加转对官两人,以便于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政情民情,体现出神宗希望制定科学决策的积极态度。南宋也依然延续着各类儆天的措施。比如,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七月,“霖雨不止,烈风大作”,理宗避殿、减膳、散乐,并下诏令大臣言奏朝政的阙失。然而,在宋代并不是每一位皇帝都能做到在天灾发生时及时施行儆灾举措,这时,朝臣们就会上疏谏言,劝说皇帝罪己。蔡襄曾在旱灾后上疏仁宗:“臣等近以亢旱请行自古帝王消弭灾谴之术,避殿,减膳,发诏书,谴使者,上以答天戒,下以慰民心……此乃典册常行之故事,帝王修省之盛美,伏望陛下早赐施行。”

  皇帝对于天灾的应对措施,虽然大多流于形式,但出于对天灾示警的忌惮,皇帝时常反省自身,以期补益朝政阙失,兼听各方建议、意见,广泛求言,以期政务决策更加合理;同时皇帝的儆灾态度对百姓起到了一定的安抚作用,这些均具有积极意义。

  灾异与政治斗争

  由于天灾在政局中有较大的影响,当天灾发生后,朝廷中不同势力团体、党派往往会利用天灾相互斗争,争权夺利。神宗时期新政推行受阻、元祐更化期间刘挚等保守派对蔡确等变法派的弹劾都是利用天灾的典型事例。

  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王安石由参知政事拜相,大力推进政治、军事、财政经济和社会风俗等领域的变革,他提出“三不足”观点,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中,“天变不足畏”即是王安石为破除人们对天人感应学说的迷信而提出的。但即便如此,依然无法改变人们内心对天灾的畏惧。熙宁七年发生的旱灾,使神宗对新政的推行产生了动摇,认为“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神宗将天灾与当时改革措施是否得当相关联。王安石不得已而让步,减轻新法措施推行的力度。而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更是借着天灾,加紧对新法措施进行抨击。结果王安石因旱灾,请求辞相避位。

  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哲宗即位伊始,身为保守派的侍御史刘挚、监察御史王岩叟、左正言朱光庭等人向变法派蔡确、韩缜、章惇等人发起猛烈的抨击,弹劾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天灾。《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载朱光庭上奏:“考周官则有燮理阴阳之说,验汉史则有灾异策免之文。臣伏见自冬涉春,时雪未降,傥岁一不稔,则民将何赖?……窃以蔡确之不恭,章惇之不忠,韩缜之不耻,见于行事已极著明,岂可尚容居位以累圣政?”该奏言具有代表性,保守派的目的是将变法派势力驱逐,废止新法措施。他们利用“天灾”这一话题影射变法造成的“人祸”结果,所以天灾成为古代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

  宋代受“阴阳五行说”和“天人感应”灾害说等影响,宰执被认为有调节阴阳的职责,灾的出现即是宰相等执政集团的失职,需要宰相担责,因而会出现宰相“因灾致免”的情况。然而,在其表象背后还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如皇帝的眷顾与否、宰相政绩以及朝廷政治斗争等方面的因素。面对天灾,除了让宰相承担主要责任外,帝王同样不能置身其外,他们要显示与百姓同休戚共患难,常常使用避殿、减膳、散乐,甚至下诏罪己的做法。当然,帝王的这些做法其实对灾情缓解并无实质的帮助,但他们表现出一种敬天保民的姿态,以回应朝野的期待,对纾解民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本文系黄河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智库专项课题“中原地区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优势与责任”(2020Z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南大学黄河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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