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伟民:宋代乡村形成新的管理架构
2019年06月10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6月10日总第1709期 作者:包伟民

  中国古代乡村聚落形态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自从唐初推行在乡村聚落中设立村正的制度以后,尽管历代各地实际的聚落名称仍不免名目繁多,不过,“村”从此成为最通用的名称,无论南北都是如此。唐代以后不再设置村正,并不意味着帝制国家放弃了对乡村落的管理。长期以来,学界讨论乡村基层管理制度,多聚焦于乡里都保等联户组织。不过,与联户组织并行的地域组织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存世资料的现状,使我们无法对两宋时期村落的分布与其规模作出更多的推测。总体看,经济发达的东南平原地区人口众多,村落相比于其他地区更为密集,平均规模也略大一些。北方平原地区,则村落规模相对更小一点。在地形复杂的山区,则往往集村少,散村多。一般讲,散村有利于农民靠近田畴,方便生产,是乡野处居的原始状态;后世或者为了交通方便,或者基于宗族的自然繁衍,以及出于防御之需,才有集村之聚居。总体状况应该是散村多而集村少。正因为乡间聚落散漫、了无规则,更兼数量众多,时人记叙是不可能将它们一一尽录的。自唐前期确立乡、里与村、坊两套基层组织体系以后,及至后期,由于政治演变、人口增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基层组织也发生蜕变。由于实际上乡制从未被废止,而且通过汇集各类存世的历史信息可知,关于管制推行的实况也基本可以得到证实。总之,管与乡并非此设彼废的对立关系,因此笔者推断当时应系以乡区之下,以管取代里,成为负责基层赋役征发的新联户组织,地域性的治安组织(耆)则一仍其旧。乡虽然已基本不具备基层行政管理功能,却演变成为一种税率概算区划,以及低于县区一个层级的地域区划。要之,当时乡村的基层管理架构,形成了乡/管与乡/耆两个基本平行的框架,前者属联户组织,主要负责征发赋役,后者为地域组织,主要负责基层治安。尽管史籍并未载明宋初每一乡区所设耆分的平均数量,梳理记载,可以大致归纳当时制度的几个基本特征。其一,耆的设置应当是根据风土人情,因地制宜,不可能按某种标准生硬割分,因此各地乡之下所设耆的数量不等,耆分地域也是宽狭不一的。其二,耆的管理以村落为立足点,一耆所辖村落不少,但当有主村与属村之别。其三,耆分辖地宽阔,耆长在当地有较高地位。归纳前述耆分各方面的特征,尤其是在辽阔乡区之下大致分设三四个耆分的现象,这就使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推断,由某些地方志书著录的、一乡之下的寥寥数“村”,应该就是各个耆分的主村。易言之,唯有像“耆分”“村耆”那样有着一般性的制度背景,而且经过长期演变已经成为某一地区公认的地域标识,才有可能藉由主村的名义,进入地方志书的记录体系。或者反过来讲,唯有依据如此分析,某些地方志书关于“村”不合常理的记载,才有可能得到符合常理的解释。

  (摘自包伟民《宋代的村》,《文史》2019年1期)

责任编辑:王宁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