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民办”与“假公办”均需治理
2022年05月20日 07: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5月20日第2410期 作者:徐绪卿

  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类以国有资本为投资主体的民办学校,其投资主体包括政府的教育投资公司、各种开发区、各类公办学校。这类学校一边享受国家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一边以民办学校名义收取高额学费,采用民营机制运行,官方称之为“公参民”学校,社会则更多地称其为“假民办”学校,亟须治理整顿。在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相关文件过程中,少数地方出现了“假公办”学校的现象,即相关民办学校挂“公办”招牌,在统计数字上玩游戏,但办学经费、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未作实质性改变。这种“假公办”学校挂“公办学校”之名,行“民办学校”之实,造成社会认知混乱,干扰国家政策落实,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值得有关部门关注和警觉。

  “假民办”学校需要治理

  “假民办”学校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当时教育资源十分稀缺,供不应求,民办学校刚刚兴起,但经费有限投入不足,办学质量和声誉也有待提高。为缓解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现状,带动和促进薄弱的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一些地方政府将部分国有资产和公有资源与民办学校合作,以公办学校或其他国(公)有资源作为举办主体,实行“公家办民校”“公校办民校”“名校办民校”等,应该说其出现也有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

  国有资源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增加了民办学校的投入和资源,对快速提升民办学校的质量和声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两种资源、公私兼得”的办学模式,使得这些学校一方面利用公有资源的优势和声誉办学,享受政府财政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享受公办学校的优质师资和品牌资源的溢出价值,形成事实上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以民办学校名义收取高额学费获取个人或集团利益,并且回避政府监管,高额收费、争夺师资、掐尖招生越演越烈,甚至产生腐败也不在少数,严重干扰了教育市场的秩序,加剧了办学主体之间的不公平,部分演变成为特殊群体牟利的工具,逐渐成为政府民办教育政策落实的障碍。在民办教育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社会对“假民办”学校反映强烈,呼吁加紧治理;教育部门也对“假民办”学校持否定态度,数次下文治理,无奈根深蒂固,顽疾难除。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等规定,对“公参民”学校进行治理整顿,还其本来面目,社会各界无不拥护,深得人心。当然,“公参民”学校存在20多年,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后还应该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分步骤有秩序对“假民办”学校进行精准治理。

  “假公办”学校也需要治理

  在当下政府加大力度治理“假民办”学校过程中,又冒出了一批“假公办”学校,值得各界关注。这些学校本来是由个人或者社会团体非财政经费投入举办,是“纯民办”学校,但是在国家理顺义务教育举办责任,强调政府为义务教育主办主体和责任主体,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依法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宏观背景下,个别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落实政策“偷工减料”,自行其是,采用一些所谓“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民办学校冠以购买“教育服务”的名义,挂牌改制为“公办学校”;有的以组建教育集团的名义,将民办学校组建进公办教育集团,挂上“公办”的牌子;还有的在民办教育集团内部设置“公办学校”,以淡化和模糊原有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这些学校名义上的属性和相关数据填写均被计入公办学校,以期“达到”上级要求的相关指标。但是,这些学校的高收费没有变,没有或少有财政性经费投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主体没有变,仍由原来的民间举办主体为主管理;学校管理的机制没有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因此其实质是换汤不换药的“假公办”学校。

  与“假民办”学校一样,“假公办”学校也是违背国家政策的产物。在国家治理“公参民”学校、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的背景下,“假公办”学校混淆了学校“公”“民”的性质,损害和破坏了教育市场秩序,降低了政策的执行力,欺骗政府,忽悠社会,并且制造学校之间竞争新的不公平,阻碍了政策的实施。从实际情况来看,民办学校举办者并不赞成“假公办”,并且认为这是“侵占了社会办学成果”,它将严重损伤举办者的权益,挫伤社会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积极性,也损害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在社会上引发恶劣影响。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加以制止和消除,否则必然破坏政府对“公参民”学校的治理成果,并埋下民办学校长远发展的风险和隐患。

  《通知》体现了国家治理“公参民”学校的态度和决心,也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指导。贯彻这一文件精神,还需要得力的措施和精细的工作。针对治理“假民办”中出现的“假公办”现象,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有序降低民办教育占比。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各地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的地区对中央政策理解不深入、不全面,简单操作,采取关闭民办学校、将民办学校改成“假公办”学校等措施来降低区域内民办教育的比例。压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模是各地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省级政府应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好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在确定本地公办教育占比上,不宜急功近利,应做好规划,稳步推进。对于民办教育占比过高的地区,应该通过加大公办教育投入、提高公办学校活力等方式提高公办教育等容纳力和吸引力,有序降低民办教育占比。

  第二,全面系统准确理解国家政策。当下我国民办教育已经进入规范治理新阶段,厘清界限、“公”“民”分明、分类管理已经成为国家政策的新引导。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严格界定学校的“公”“民”性质,营造“公”“民”协同发展、健康有序的办学氛围和发展格局。

  第三,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治理“公参民”学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严查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懒政行为,严格界定学校举办和资产归属,不搞简单划一,不搞虚假,客观、科学、公正处理界定学校的办学性质,进一步营造公、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四,及时制止和消除“假公办”学校。对于各地出现的“假公办”学校、“假普惠”幼儿园要予以清理,还其本来面目。在地方财政充裕的前提下,可以鼓励一些民办学校转为公办性质学校,但是在转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理清资产和投入,切实维护举办者利益,坚持自愿不强制,不弄虚作假,为政策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路径,实施民办学校的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各级民办学校的自觉行动,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在重大政策转折时期,政府更应加大力度,规范和支持并举,采取实实在在的政策,推动民办学校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分会理事长、浙江树人大学原校长)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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