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后人多认为秦排斥儒家,不讲伦理道德。商鞅视修善、孝悌、诚信、贞廉等为“六虱”,认为其将导致国家衰亡。(《商君书·靳令篇》)韩非著《五蠹》《显学》,认为道德伦理无益于富国强兵。贾谊曾说:
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鉏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念罪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勤焉耳。然犹并心而赴时者,曰功成而败义耳。蹶六国,兼天下,求得矣,然不知反廉耻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凡十三岁而社稷为墟,不知守成之数,得之之术也。悲夫!(《新书·时变篇》)
批评秦不讲伦理,与禽兽无异。
秦不讲伦理之说源出汉初政治家,后人信而不疑,但现今却受到出土秦简的冲击。王国维先生曾言:“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学者利用简牍对秦代伦理有所讨论,但陆续公布的岳麓秦简有不少新内容,为全面讨论秦代伦理秩序建设及实践情况提供了契机。
个人道德的日常规范
据秦简可知,秦代非常重视个人道德。睡虎地秦简有《为吏之道》,王家台秦简有《政事之常》,北大秦简有《从政之经》《教女》,是关于官吏、女性的道德要求。相较而言,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内容更为全面。黔首与官、吏相对,是无官职的民,可有爵位,岳麓秦简“新黔首不更昌(1114)”可证。《为吏治官及黔首》是涉及官、吏、黔首等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文献。
《为吏治官及黔首》涉及家庭伦理、人际交往、日常言行等诸多内容。家庭中要“毋弃亲 (戚)(1550)”,要团结亲族。“黔首不田作不孝(1539)”,勤于农活方能尽孝。待人要“敬长兹(慈)少(1566)”,“宽俗(裕)忠信(1552)”,宁可“【让】大受小(1553)”。“毋非(诽)旁(谤)人(1543)”,因为“丑言出恶(1497)”,易得罪人。“多言多过(1574)”,要谨言慎行,避免祸从口出。要乐于接受批评,因为“苦言药也(1535+1498)”,“甘言毒也(1540)”,所谓“忠言逆耳利于行”。规范非常细致、全面。
对官吏的要求,有“吏有五善(1543)”“吏有五失(0310)”“吏有五过(1572)”“吏有五则(1549)”“吏有六殆(1566)”。如“听闲(谏)勿塞(1504)”,要求从谏如流。“审智(知)民能(0313)”,“善度黔首力(1491)”,要求体恤民众。“精廉无旁(谤)(1573)”,“居官善取(1545)”,要求做官清廉。不要“视黔首渠(倨)骜(傲)(1497)”,高高在上必有过失。
《为吏治官及黔首》明言,其目标是:“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为人友则不争。(1541)”要建立君惠臣忠、父慈子孝、上明下圣、为友不争、为官清廉的伦理秩序。全篇充斥着忠、孝、慈、信、智、廉等思想,全然不是法家视道德伦理为洪水猛兽的景象。《为吏治官及黔首》的编撰和流传,必将强化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
国家律令的强力保障
秦代伦理秩序的建设,重点在于运用国家法律来规范家庭伦理、官民关系等。秦代非常重视家庭伦理。岳麓秦简载:“●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认)为兄、姊、弟└。(1025)”强调亲子血缘。同律令中对再婚家庭的财产继承予以严格规定,“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财嫁及入姨夫及予(1107)后夫、后夫子及予所与奸者,犯令及受者,皆与盗同灋(法)(1108)”。防止妇女再嫁时转移财产,保障子女权益。
秦代严厉打击不孝行为。岳麓秦简载:“●自今以来,有殴詈其父母者,辄捕以律论,典智(知)弗告,(迁)。乡部啬夫智(知)弗捕论,赀二甲(0178)而废。(0188)”对于不孝之人,父母、里典、同伍之人有举报义务,里、乡、县长官有调查、逮捕之责,否则将受处罚。对于不孝者,秦律规定:“【自】今以来,殴泰父母,弃市,奊訽詈之,黥为城旦舂。殴主母,黥为城旦舂,奊訽詈之,完为城旦舂。殴威公,完为(1604)【舂,奊】訽詈之,耐为隶妾└。奴外妻如妇。殴兄、姊、叚(假)母└,耐为隶臣妾,奊訽詈之,赎黥。(1598)”不孝行为将受到程度不等的处罚,最严重者将被处死,非常严厉。父母可以告发、请求官府将不孝子女处死,但官府不会盲然信从。岳麓秦简载:“黔首有子而更取(娶)妻,其子非不孝殹(也),以其后妻故,告杀、(迁)其子。以如此者,尽傅其所以告。(1179)”要求上报所告内容,以便核查是否属实。秦代对不孝行为处罚严厉,但也须调查核实,以免错杀无辜。
秦代还为子女尽孝提供条件。岳麓秦简《徭律》载:“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231)”与年迈父母、残病母亲单独生活之人,不得征派徭役。《戍律》规定:“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1299),遣归葬。(1238)”家中成年男子不能都去戍边,戍边时若父母、妻子离世可回家安葬。由此可见,秦代徭役征发充分考虑了伦理因素,尽可能为子女尽孝提供条件。
秦代用《教女》等文献规范女性品行,也注重用法律保护女性权益。岳麓秦简《廷卒【乙】》载:“●十三年三月辛丑以来,取(娶)妇嫁女必参辨券。└不券而讼,乃勿听,如廷律。└(1099)”将婚书作为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凭证。岳麓秦简还规定:“●诸与毄(系)者及囚奸,虽和之,皆以强与人奸律论之而除女子。(1456)”不论主观是否愿意,与被拘押或囚禁的女性发生奸情,都按强奸罪论处,以保护女囚权益。
秦代也注重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商鞅变法实行什伍连坐制度,邻里之间建立起休戚与共的利害关系,如伍人有举报不孝子女的义务。此外,岳麓秦简还规定:“●里人令军人得爵受赐者出钱酒肉(饮)食之,及予钱酒肉者,皆赀戍各一岁。(0634)”有人得爵受赏,邻里不得以财物相贺,违者重罚。以此打击吃喝之风,纯洁邻里关系。
难得的是,秦还非常重视官民关系。“吏自佐以上毋敢罚黔首,不从令者赀二甲,免(1694)”。胆敢擅自处罚黔首的官吏,罚款2688钱,并免职。《县官田令》载:“●县官田者或夺黔首水以自其田└,恶吏不事田,有为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田者,以水多少(1721)为均,及有先后次└。县官田者亦当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夺黔首水,不须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1808)皆 当 以大犯令律论之。(1811)” 严禁官府利用权势危害黔首用水灌溉的行为,维护百姓利益。
道德表彰的制度激励
秦代还曾建立道德表彰制度,借用榜样力量激励民众,推动社会伦理建设。岳麓秦简《奏谳文书》的《同、显盗杀人案》和《巍盗杀安、宜等案》,分别记录了狱史洋和触、彭沮、衷经过艰辛侦查而破获疑难案件、予以褒奖的事例,其中特别强调“精(清)絜(洁)毋(无)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礼”的道德。不仅如此,岳麓秦简第5、6卷中有2组残缺简文,记录了秦代的道德表彰制度。综合之后复原如下:
●黔首或事父母孝,事兄姊忠敬,亲弟(悌)兹(慈)爱,居邑里长老(率)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 (1165)□别之,(率)之千户毋过上一人,上之必谨以实,当上弗上,不当上而上□□ (1189+C4-1-9) 而上,典、乡部啬夫赀各二甲,有(又)免乡部啬夫,赀令、丞、尉各一甲。已上后而死及有 (1407) 辄言除其牒,而以当令者□。●今上丞相,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布令不谨,吏主(1379)【者赀二甲】,令、丞一甲,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辄捕论。后恒以户时复申令县乡部吏治前及里治所。(0136)
黔首中孝敬父母、忠敬兄姊、亲悌慈爱的道德典范,基层官吏须按1人/1000户的比例推荐。瞒而不报,弄虚作假,或宣传不力,都将受到严惩。
上述道德表彰制度,史书未载,尚属首见。《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曾授予巴寡妇清“贞妇”称号,对其礼遇有加,并筑“女怀清台”予以表彰,是执行表彰制度的实例。司马迁误以为其“名显天下”是因家世富有,当是制度已然断绝,未曾得见之故。汉初设有“孝悌”“三老”等乡官,但已无比例推荐、表彰道德模范的制度。
综上可知,秦代并未完全按法家思想治国,也不排斥伦理道德。通过个人道德规范、国家法律保障、道德表彰激励等,秦建立起国家主导、民间参与、全员覆盖、个人—国家—社会层级建构的国家伦理秩序。秦的伦理秩序建设应有一定成效,但整体上不尽如人意。虽有寡妇清的榜样激励,但也有破坏伦理秩序的案件。岳麓秦简《奏谳文书》中有2个涉及伦理犯罪的案例。《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中,得之意图强奸前妻,公然破坏伦理秩序。《田与市和奸案》中,田罔顾伦常,竟多次与大姑之女市在官府通奸,被当场抓获。市的弟弟欢、亲戚路为帮市脱罪,出4000钱贿赂证人,请求更改证词,缘于亲情却已违法。至于官吏欺压百姓,更是不绝于史。秦代伦理秩序建设虽略有成效,但终究抵不过统治者的苛政滥权,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消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项目“岳麓秦简《奏谳文书》汇校与研究”(19VJX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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