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
2022年01月19日 08: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月19日总第2333期 作者:王俊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全球化以及全球产业链体系发展走向成为关乎人类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国际产业合作方面,我们要“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

  打造全球增长共赢链

  早在2016年,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就指出,“我们应该增进利益共赢的联动,推动构建和优化全球价值链,扩大各方参与,打造全球增长共赢链”。“全球增长共赢链”为国际产业合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和重大的理论创新。

  首先,“全球增长共赢链”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在跨国公司主导的传统国际分工模式下,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是生产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从事特定产品或工序的生产。但实际上,只有具有比较优势的部分国家参与了全球分工,一些低收入国家难以融入全球生产网络。比如,一些国家因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易成本及贸易壁垒相对较高等原因,没能成为国际分工的重要参与者,而仅仅是能源及初级产品的供给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全球化的受损者。一些发展中国家即使融入了全球分工体系,大多处于价值链低端,仅能获取微薄的收益,可见,国际分工地位及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国际分工与合作应通过与不同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工业化阶段的国家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不是狭隘地将剩余产能向外转移、获取关键资源或凭借竞争优势获取超额收益。“全球增长共赢链”则强调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全球化的红利,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着力解决公平公正问题,从而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其次,“全球增长共赢链”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到当代贸易理论,对贸易利益来源、分配主体和分配机制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以异质性贸易理论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在不完全竞争以及市场分割的环境下,考察了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利益主体参与价值链的利益分配。已有理论虽然论证了国际分工合作带来的效率提升和经济增长,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利益分配公平性问题。虽然提出了通过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推动国际贸易和社会福利提升的政策建议,但没有研究不同技术水平及要素禀赋的国家如何共同实现社会福利水平提升。不同的是,“全球增长共赢链”基于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明确提出在利益分配上坚持互利共赢原则,而不是“以邻为壑”。“全球增长共赢链”立足于经济全球化历史大趋势,着力打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这是对国际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创新。

  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在研究这个问题时,重点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不能仅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应基于稳定、互信的国家间关系,规避政治经济风险,构筑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第二,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不能仅追求本国自身利益,而不顾他国利益。当今世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国都是全球生产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应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实现各国包容性增长。第三,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不能忽视各个国家资源禀赋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全球增长共赢链”的提出,意在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产业链合作体系之中,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建立层次相异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第四,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不能忽视传统产业链缺陷以及分化演变趋势。应充分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全球产业链分化演变速度,全球产业链呈现出“多极化”“区域化”“共享化”趋势。第五,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不能忽视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深刻调整过程中,各国之间竞争与合作关系并存,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贸易及产业的互补与竞争关系。

  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建设

  以“全球增长共赢链”为主旨,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的实现路径可以从制度框架与规则体系、多层次网络系统、“新型雁阵式”空间布局等三个维度发力。

  第一,构建多元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的制度框架与规则体系。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制度框架包括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是在已有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公约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正式制度具有正式的国际法地位(比如,自由贸易协定、经济联盟等),在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援引条约证明或强化行为的正当性或非法性。非正式的国际制度安排包括建立谅解备忘录、准立法协议、公报、商定记录等多种形式。通常,非正式制度安排不具备国际法效力,生效不要求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也不需要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我们可以充分借鉴RCEP 建立的“领导人会议”“部长会议”“合作委员会”等包含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多层次合作机制,推动成员间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在此框架下,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产业链的宽领域规则体系、覆盖到边境内的深度化规则体系、区域内统一性规则体系。

  推动规则条款覆盖领域由制造环节拓展到服务环节、由贸易领域拓展到投资领域。推动规则条款由关税、配额、许可证等边境规则逐步深入到环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竞争规则、劳工标准等边境内规则。以体现“最大公约数”原则确定各国认可的国际规则。协商解决各国因宗教、民族、文化、制度、政治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差异带来的规则争议,兼顾各个国家利益诉求,寻求利益的契合点,以体现“最大公约数”的原则,协调和确定区域内统一性的规则。

  第二,构筑多层次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网络系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构筑“循环畅通”的产业链供应链网络系统的依托。一方面,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提升国内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利用产业门类齐全优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网络。另一方面,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推动产业链网络系统循环畅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推动产业链网络循环畅通。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产业链网络循环畅通。构筑多层次产业链供应链网络系统要充分依据贸易互补性和产业互补性。根据贸易发展程度,在全球范围内布局多层次产业链供应链网络。同时,根据不同产业自身特性建立起多种类型的产业链供应链网络。可以考虑先由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开始,逐步向制造业及服务业推进。

  第三,塑造“新型雁阵式”产业链供应链空间布局。“新型雁阵式”空间布局指由多个国家带动、各国协同推进而形成的网络化空间格局。“新型雁阵式”布局相对于传统“雁阵模式”而言,具有产业发展梯度差异的共性:“领头雁”国家负责上游的研发设计、核心零部件生产;“雁身”国家具有雄厚工业基础,负责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环节生产;“雁尾”国家负责中间产品加工。但是,“新型雁阵式”产业链布局还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有助于加深产业间联通与互助。“新型雁阵式”产业链布局中,“领头雁”国家在基础设施、资金保障等方面为“雁尾”国家提供支持和帮助,提高产业链聚合力,保障参与国分享合作红利。二是有助于维持产业间合作的稳定。“新型雁阵式”布局中,国家间形成了巨大的区域市场,而且包含了从低端到高端的多种类型市场,满足了不同层次国家的多种需求,减少了外部市场需求波动以及外部环境风险造成的产业链波动,增强了产业链稳定性,从而保障了参与国分享合作红利。三是有助于保障产业间合作的安全。由于“新型雁阵式”布局是多个国家在共商共建理念下推动形成的,不存在一家独大现象,而是存在多个“领头雁”国家,可以有效防止某一个“领头雁”国家因“断供”或“断销”而引起产业链“断链”风险,提高产业链安全性,也将推动互利共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研究”(20AZD1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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