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新进展
2021年08月11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11日第2227期 作者:刘晨哲 宾建成

  近年来,受益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改变了国际贸易原有的发展模式,虚拟化、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数字贸易推动全球价值链变革,降低贸易准入门槛,推动传统贸易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升级换代,逐步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然而,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不完善且滞后于实践,远不能适应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影响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数字贸易规则竞争明显

  数字贸易兴起的基础是数字经济,是数字化和全球化发展到一定时期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尽管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具体定义并未达成共识。

  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即数字贸易是利用互联网传输、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或国际贸易,但大部分的实物贸易并未囊括其中。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报告中将数字贸易分为四类,分别是搜索引擎、社会媒介、数字化交付内容以及其他数字产品或服务。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则将其定义为用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并将电子商务划归至数字贸易,因而可以将数字贸易简单划分为两类:传统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的依靠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数字贸易的涌现对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在双边和多边贸易中涉及得越来越广泛。

  在WTO的现行规定下,没有针对数字贸易出台专门的规则。数字贸易发展的初始阶段被等同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制定多集中于WTO框架下的协定文本及附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信息技术协定》(ITA)等。2017年WTO各成员国共同发布《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强调了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及其所涵盖的发展契机,同时确保数字一定程度的自由流动和禁止所有数据的本地化。但是目前对于电商传输关税、电子商务的定性和服务模式以及新型电子商务分类等问题尚未解决。

  WTO的框架协议显然无法满足全球数字贸易飞速发展带来的规则需求,发达经济体进而主导制定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三个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TPP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定,核心是追求自由开放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利于维护美国在内容服务、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站等领域的优势。2018年,美国以外的11个成员国签署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生效。同年《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签署,对规则进一步改进,并将电子商务章节改为数字贸易章节。2019年11月,《美日数字贸易协定》进一步推高了数字贸易规则水平。TTIP于2013年启动,对欧美经济乃至全球贸易格局均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双方已对数字贸易部分条款达成共识,集中于电子认证服务、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并未涉及数字本地化和跨境数据流动。对于TISA,数字贸易规则是其框架下的重要议题,从2012年初启动早期协商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轮谈判和协商,其主旨便是创设跨境数据、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管制规则,从而带动数字贸易和跨境贸易的发展,跨境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储存本地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等提案是其中的焦点议题,而其关于数字贸易的成果也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领域,这与TPP基本相同。

  一直以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被欧美主导,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处于被动位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有助于打破这一局面。包含中国、日本、韩国等15个成员方的RCEP由东盟10国提出,涵盖29.7%的全球人口,经济规模占2019年全球经济总量的29.3%,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RCEP有助于推动解决数据确权认证,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政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话语权;同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升级和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定;对于推动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实现数字贸易的全产业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贸易规则的欧美模板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正通过区域贸易协定、WTO多边框架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制定和完善,而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凭借自身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建立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规则体系,掌握着数字贸易规则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美国通过其主导的TPP、USMCA等贸易协定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美式模板”;而欧洲则通过TTIP等协定建立了对应的“欧式模板”。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起步早,基础设施完善,数字技术等相较于其他国家均处于领先地位。同时,美国也是最早将数字贸易从数字经济中分离出来的国家,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引领者、相应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和设计者。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美国数字贸易意志和优势的规则基本成型。在既有WTO的框架下,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以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巩固自身数字贸易优势。2017年美国在提交的《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数字贸易内容包括倡导数据传输永久免关税、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推崇网络开放等。二是夯实理论研究并界定数字贸易的内涵与范围。美国不仅率先划分数字贸易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范围,更为数字贸易规则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始终走在世界前列。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中率先界定了数字贸易的定义和范围,并为如何核算奠定基础。2014年,又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中将国内贸易纳入其中,拓宽数字贸易范围。2017年《数字贸易关键壁垒》进一步将互联网中的销售和在线服务、全球价值链中的数据流等都纳入数字贸易的范畴,数字贸易概念更为宽泛。三是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并主导贸易谈判。凭借数字贸易发展早的优势,美国在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具有极强的话语权,主导贸易谈判以使得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符合美国的切身利益。通过在WTO框架下的多边会谈、双边贸易谈判、多边和区域谈判来构建新的数字贸易协定或规则体系,其中TPP便是美国利益优先的集中体现。

  欧盟拥有欧洲最大的数字贸易市场和数字贸易规模,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来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从而带动欧盟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注重打造欧洲数字单一市场。2010年,欧盟在《欧洲数字议程》中提出要打造数字单一市场的目标。2015年,欧盟又在《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中进一步提出要打破数字市场壁垒,构建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二是注重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保护。在欧盟制定的《数据保护指令》(1995)中,明确要求个人数据禁止向达不到欧盟标准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输送,同时相关数据需要第三国建立数据保护机构,且经过其登记后才能运营使用,特定条件下,隐私数据的使用还需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2017年欧盟通过了《数字贸易战略》报告,明确表示反对数字贸易保护,禁止强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强调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保护。三是缺乏独立且完整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尽管发展数字贸易是各国的共识,但欧盟本身由多个国家构成,各国的诉求与利益不尽相同,因而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尚存分歧。在欧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规则大都散落在不同的章节,缺乏完整且系统的总结,难以适应不断演变发展的数字贸易需求。

  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美欧掌握话语权,两者发展数字贸易的目的趋于一致,但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理念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有较大分歧。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陆续出台一系列“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方针政策,宣扬信息和数据自由的立场,并明确反对数字存储本地化。相对而言,欧盟则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加审慎,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维护。欧盟的核心主张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保证数据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要求跨境数据应境内存储,只有其他非欧盟国家或地区对数据的监管或保护达到一定的条件,才会向其传输。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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