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软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独特价值
2021年08月11日 09: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11日第2227期 作者:郭成龙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提出的国际经济合作倡议,在为世界经济增长挖掘新动力,为国际经济合作打造新平台的同时,也已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平台和组成部分。而且,这两方面是一体两翼、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一带一路”建设可以有力推动我国和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保障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及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参与度,筑牢更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目标的达成也必然需要健全、良好的经济治理体系为其提供稳定的秩序和环境支撑。当代国际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规则是国际经济治理的基本要素。法律治理机制日渐居于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核心。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治理机制是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成功落实的必要举措。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一带一路”法律治理体系的建设面临着沿线复杂的政治法律环境,推进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极大。而对于解决这些难题和保障“一带一路”法律治理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来说,国际软法治理模式有着独特价值和内在优势,我们应加以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并推动国际软法与国际硬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尽可能避免另起炉灶,软化立场冲突,减少构建成本、障碍和周期。

  国际软法契合一带一路建设环境的应对需要

  关于何为“软法”,学界至今尚未形成定论,一个较为通行的定义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严格意义上说,国际软法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国际软法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凡是不属于生效的公约、条约、议定书范畴的书面文件,不论其名称为何,都可以被归入其中。国际软法广泛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际关系处于非中央化的状态,全球范围内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不存在超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加之各个国家之间的关注领域、利益取向和发展能力又存在着巨大差异,相互间要协商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条约或者公约)是非常困难的,往往是付出了巨大的谈判成本后却徒劳无功。这在“一带一路”区域内体现得尤为突出。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多个不同文化圈和60多个国家。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参差不齐,既有中国、印度这样的新兴大型经济体,也有包括黑山、摩尔多瓦在内的经济规模较小的国家。每个国家所建立的法律制度都各具特点,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法治实践也区别很大。域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沿线各个国家与地区分属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还有一些国家更是普通法、伊斯兰法及习惯法等法律文化的集合体,相互间法律冲突较大,短时间达成高水准国际经贸协定的难度很大。而国际软法的缔结程序相对简便、形式与内容相对灵活,对法律理念和制度差异具有更高的涵容度。在域内或相关国家间暂时无法达致统一性国际经贸法律的前提下,为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区域合作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规则框架,有助于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行稳致远。此外,跟国际经贸协定参与制定主体的单一性不同,国际软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包括商协会、企业甚至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对于治理环境极其复杂的“一带一路”来说,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重要,有助于弥补国家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足,丰富国际合作规范的供给。这不仅有利于避免或降低规则治理所具有的政治敏感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权责纷争,而且有利于帮助企业降低项目合作中的缔约及履约负担。职是之故,国际软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发挥重要作用的巨大空间,并在规范和调整沿线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中可以实际扮演重要角色,能很好地契合“一带一路”沿线的环境特点与建设需求。

  国际软法有助于凝聚各方共识

  从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推进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看,其模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它们作为主导方在选择区域合作成员方时,往往会有意识地选择对价支付能力较高或能增进本国地缘政治安全及经济利益的国家,通过实力、权威、话语权等方式尽量实现权利义务的所谓“对等”或“公平”。与之相比,“一带一路”是一个开放的、非排他性的区域合作倡议,且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化程度上相差甚远,协定达成的复杂性和难度要大得多。尤其是在高水平市场开放和前沿经贸议题上,将其纳入谈判框架内已非易事,达成硬法的周期可能会比较长,且治理成本和不确定性较高。

  同时,由于历史、政治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重要域外大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众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仍然具有巨大影响力,并对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这一新的国际公共产品进行无端指责,甚至计划推出所谓高标准的替代性方案,展开非善意的战略和规则对抗。“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难免会受到外部局势的影响,而“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又具有改进和主动塑造世界经济治理的内在作用,这种双重动态机制让“一带一路”建设的前景和倡议实施路径具有高度的不稳态特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一带一路”沿线的规则竞争和冲突,以及法律环境和治理机制构建的复杂性。

  因此,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要系统思考和深入把握其中的连锁性风险和应对措施,拓展治理模式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而通过引入各方共同认可的一套无正式法律约束力、但包含实质性行为准则并能够对合作参与方产生实际影响的原则规范,易于为沿线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进而可以不断增强共同体意识,以及对“一带一路”倡议中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认可,有效扩大和促进域内国际经济治理理念与规则统一性的合作共识。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30日,中国已经同140个国家和31个国际组织签署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其中,联合声明、备忘录、投资指南等软法性质的文件占据大多数,国际软法已成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软法机制有助于促进各方政策对接

  在保障国际软法更好地发挥作用方面,中国已经搭建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首脑峰会、战略对话等合作平台成为一个关键环节。通过组织定期会议的方式,沟通合作意愿,促成更优质的合作项目,并通过积极协商妥善处理矛盾冲突。这有助于在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的关注和诉求的基础上,推动各方经贸政策的交流和统一认识,降低未来规则升级和市场开放标准谈判的成本和障碍。后续可以参照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与其他沿线国家和地区间建立经济走廊、次区域合作等多元化合作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类似于“APEC”的区域经济组织,推动成员间的政策信息共享与政策沟通,并不断丰富对话内容,更多增加关于市场开放、法律监管最佳实践尤其是促进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则供给等内容的讨论与共识,不断推动“一带一路”沿线整体营商环境的改进和“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发展。

  当然,尽管国际软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能游离于国际法机制之外。为了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需要采取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灵活机制安排,并逐步推动软法向硬法转变,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从长期来看,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治理方式应首选法律治理机制,尽可能用法律规范为“一带一路”建设规划路线图,依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协调沿线国家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增强沿线双多边合作的稳定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专项项目“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路径研究”(19VDL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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