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平台经济发展面临三个转变
2021年07月21日 09: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21日第2212期 作者:曲创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普及,平台经济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我国近年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一大亮点。目前,我国平台经济的体量规模已居世界前列,平台经济整体和平台自身都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9年以来,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纷纷加强了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立法和监管力度,维护平台经济领域的有效竞争,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法规。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要求,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面临三个方面的深层次变革。

  从流量变现到价值创造

  消费者和流量是互联网平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同平台的盈利模式却大不相同。其中最简单的模式为依靠在线流量推送广告。为此,平台往往利用消费者个人的线上数据和算法,对广告内容进行个性化定制,尽可能延长消费者在平台的停留时长。大数据算法能够使消费者接收到的内容越来越精准,越来越符合消费者个体偏好,但同时获取的信息范围也越来越狭窄,最终形成“信息茧房”。由于信息的呈现方式和排序完全由平台掌控,在传统的“流量—广告”盈利模式下,平台很难注重推送内容的质量,只需符合消费者偏好即可;而优质内容的生产通常需要高成本投入,最终导致平台中充斥着大量低质量、虚假信息,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机制下的低质量、商业化搜索结果,短视频平台内容的低俗化、猎奇化以及“泛娱乐化”倾向,均是以流量变现为导向的典型表现。

  “价值创造”的平台盈利模式,要求互联网平台为供给和需求两端用户提供交易机会,用户能够完成没有平台则无法进行的互利交易,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第三方提供了真实服务,其盈利是价值增加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电商平台扩大了消费市场范围,社交平台方便了人际交往与联系,餐饮外卖平台方便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网约车平台创新了出行方式、降低了车辆的空驶率,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价值创造活动,能够实现平台和用户的共赢。

  平台在运营过程也会给消费者和社会整体带来负外部性,基于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包容和“非必要不干预”的监管理念,监管机构在其发展初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监管策略。但随着我国平台经济步入成熟期,平台的商业模式和对各参与方的利弊影响已经得到充分展示,监管理念也应随之做出调整,引导平台从单纯的“流量—广告”模式转变为为用户创造价值,将平台拥有的技术和数据优势转化为真实经济活动的效率提升,从而实现平台经济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从消费端延伸至产销直连

  市场活动的不确定性、产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互联网平台能够有效对接供需双方,基于海量数据和大数据算法,对市场需求、货品采备、交通物流路况、配送路线规划等进行精准研判和预测。2020年4月,我国已正式将数据认定为生产要素之一。为此,拥有数据优势的平台应将重心逐步从消费端延伸至生产端,将经营重点从“如何卖货”转为基于大数据的“按需生产、适时生产、就近生产”,实现产销两端的直连。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完备的产业体系,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同时拥有超大规模的消费市场,这是我国在新发展格局下继续保持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如何有效降低产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充分对接,成为提升经济活力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各大互联网平台已进行了诸多探索,如农产品从种植采摘到终端配送的全过程服务,服饰类商家基于大数据分析决定所售款式、产量和定价,但整体的业务重心依然集中在消费端,对上游生产环节的介入远远不够。与此同时,很多大型生产企业在打造面向全产业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时,往往只局限于生产领域,无法直接与市场需求对接。因此,加强互联网平台和生产企业之间基于数据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将是下一阶段平台“引领高品质生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也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从强势平台到合作共赢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平台企业的成长速度远远超过传统企业,一些大型平台企业只用了十多年就达到了传统企业几十年才能实现的体量规模,形成了具有明显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优势,同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也日渐增多。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平台经济领域,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垄断行为,不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近几年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大型平台监管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平台经济之所以有今天的良好局面,是因为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首先,巨大的人口基数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了最为关键的用户基础,实现亿级用户规模在我国可谓轻而易举。其次,完善的通信网络和交通基础设施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平台经济的真正爆发节点是用户的上网方式从桌面端转为移动端,而这离不开我国在移动通信领域的多年持续建设;电商平台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带来的物流便利。最后,平台和平台内的商家、消费者同属平台经济的参与方,共同参与平台经济的价值创造过程,理应共同分享价值创造的成果。然而,由于平台自身的技术垄断和数据优势,商家和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获益空间被大幅挤压,这种局面既不公平也无效率,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督促引导平台降低过高收费、抽成及新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即是要求平台经济尊重各参与主体贡献、实现共享式发展的具体体现。

  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已经走过用户红利和商业模式红利阶段,进入发展成熟期。在这一时期,用户规模很难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由“增量竞争”变为更加激烈的“存量竞争”;随着新商业模式成为行业惯例,来自模式创新的获利空间也在逐步消失。平台经济未来的增长空间只能来自真实的价值创造,即价值红利阶段。因此,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数据优势,实现产销直连,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实现共享式发展,是我国平台经济在发展和规范中再次腾飞,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化变革、中国流通渠道创新和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研究”(20&ZD05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宗悦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