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寇禾:曶鼎铭文之法制史解读
2021年07月21日 09: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21日第2212期 作者:李力

  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西周金文,即“为纪念诉讼事件而作的铜器铭文把中国司法实践最早的实物证据上推了好几个世纪”。然而,这种有关诉讼活动的铜器铭文数量屈指可数(目前所见不超过10个),其文字亦极不易读懂,相关字词的解释与文意的理解,诸说纷呈,难以一致。其中,载有两件审判记录这一特殊内容与形式的曶鼎铭文,一直都是法制史研究者格外关注的对象。

  曶鼎,为西周中后期之器,二百多年前(1778—1782年)出土于今陕西省西安市附近。原器初为毕沅收藏,但不知何时消失,今下落不明。唯其器形不明,但据推测可能是一个高度超过六十厘米的牛首款足的大鼎。今见传世的数张拓片,计有6种拓本(包括未剔字1种)。其铭文以极其难解而著称,究其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铭文长达403字(一说404字?),篇幅之长在西周金文中仅次于毛公鼎。其二,文字残损较多,今存380字。尤其前半部分每行下端,约有两字剥落,完全不可释读。其三,无法判定毕沅之剔绣正确到何种程度。

  20世纪30年代,法制史学者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开始以曶鼎铭文复原西周民事诉讼和“民法”之“物之法”。因不能直接阅读金文史料,故只好引用时人研究。以今日学术看,其所构建的西周法律知识不甚可靠。在20世纪曶鼎铭文研究的学术史上,最有学术挑战性的成果,是日本学者松丸道雄1984年发表的《西周后期社会所反映的变革萌芽——曶鼎铭解释问题的初步解决》。该文基于法制史立场,解决以往释读与研究遗留的疑难问题。其重新解读的铭文,使案情发展脉络得以厘清贯通,由此打开进一步讨论西周法制的视野。尽管因缺字过多,在案情的细节上仍留有不少疑问,但可以说,其卓见或可修正以往解释的错误认识,其相关推测成为再研究曶鼎铭文等与诉讼相关铜器铭文时绕不开的问题点。

  曶鼎铭文三段,分记三事,“系西周时期曶家所自作之铭”。而“以一件册封记事和两件审判记录组成一篇铭文,完全属于特殊之例。而且观其拓本,三段均换行书写,可知在铸造时,采用的是将分别独立的三部分合铸于一器的形式。而且这三部分均出于一人之手,字迹相同,无疑是在铸造时统一书写的”。这“三段铭文貌似毫无关联,但实际上不是在孤立地平铺直叙曶家大事,而是根据一以贯之的意图起草铸造的”。第一段册封金文,在内容上无甚障碍。第二、三段两件诉讼案件,以往的解读或存有根本性错误。

  第一段铭文,记载曶受王册命及获井叔赏赐之事。即:周王命曶世袭其家世代相传的司卜之职,赏赐与其职官相应的赤雍市、旗旌,要求曶尽力职守。又,曶用井叔所赏赐铜块铸此鼎,以祭祀其父。该段铭文在记录周王册命之事后,再记录曶“受赐于井叔”之事,这是金文中绝无仅有的记述方式。或许曶就是想以这种“特殊形式”,来表示他“与井叔的关系”之特别。而这个“井叔”,正是第二段铭文所记录案件的审理者。

  第二段铭文,记载一起发生于曶与 “氏”之间“五夫”买卖契约(曶将“五夫”卖给“氏”,价款“百寽”)之违约纠纷案(松丸称为“百寽下落不明案”)的审理过程。在“异”地的井叔审理该案。曶为原告,其家臣受命担任诉讼代理人,“限”(在买卖关系中,卖方曶的中介人)为其证人。“氏”为被告,效父(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氏”的代理人)为其证人。曶方控告说:如约交付“五夫”后,只收到作为买卖契约成立之际的礼物(一匹马、一束丝),而未收到“百寽”。因此,起诉“氏”违约,要求返还“五夫”。但是,被告方却说已如约支付“百寽”。实际情况是,在价款支付过程中(“氏”→效父→限→曶),不知在哪个环节上,“百寽”不翼而飞,下落不明。如果只从证词上看,应该是消失在“氏”→效父之间。但实际消失何处,仅从铭文所见,无法挖掘出真相。该案的纷争焦点在于,究竟是否支付“五夫”之价款“百寽”。不过,相当离奇的是,最后“井叔作出了明显有利于曶的判决”:“百寽不予追查,五夫返还曶。曶由此彻底胜诉。”该段铭文“所述讼案经过,在当时皆用口语叙述,反复驳辩,最后定谳,则用公文习语记录。其情况,极类似汉代的爰书”。虽“文辞简要,但对曶以胜诉者口气叙述案情经过、井叔判辞(对曶有袒护之意)等等,记述却极为详明”。

  第三段铭文,记载一起盗禾案(松丸称为“寇禾案”)的审理经过。其大意即:在从前发生饥荒的年月,匡之众、臣共20人偷盗了曶所有的十秭禾。因此,曶带着匡季(匡最小的弟弟,曶一方的证人)向东宫起诉,控告匡。东宫受理此案后,责令匡去追查抓捕偷盗者,否则将要受到重罚。于是,匡到曶处行礼谢罪,给付“五田”及3名臣、1名众,以赔偿曶的损失,且声明其本人与此案无直接的关系。曶对此不满,再次带着证人匡季诉诸东宫,坚持要求匡偿还被偷盗之禾。最后,东宫判决:原应赔偿曶10秭禾,现另加10秭,共20秭。如果第二年仍不赔偿,就加倍偿还到40秭。此外,又加上付给曶的“二田”、1个臣。结果(因此盗禾案),曶从匡处共获得“七田”、5个人及匡所有的禾30秭(在40秭中,有10秭系曶原来所有)。该段铭文所载为“岁馑寇禾,自与一般土田纠纷涉讼不同。此案虽为追记往事,但因:①匡率众寇禾十秭,已超出一般缠讼范围;②十秭之禾,数量不多,但在饥馑之年,案情自与一般不同。故将此案告于东宫”。

  从史料性质上讲,这三段铭文均是经作器者曶之手整理而成的二手资料,然其必各有其所本。第一段铭文,当摘录自册命文书原件,并加写与井叔的关系。第二、三段铭文,则当是以此两案诉讼的原始文书档案为本,抄录其中与曶有关且有利的相关记录片段而成。因此,如果想通过这两段铭文复原其整个案情,甚至是西周的审判制度或诉讼程序,就要考虑这种二手史料所包含的客观不利因素。

  根据曶鼎铭文,至少可以确定两点:其一,既“不能发现当时司法独立的痕迹”,也“难以认为只有审判制度通常是实现正义的”。其二,若站在现代法学立场上,则第二段铭文所载相当于今民事案件的审理,其中出现诉讼代理人,但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设置。而第三段铭文所见相当于今刑事案件的审理,其中有被告单方面要求“协商解决”的环节。在协商不成时,审判者才下达最后的判决。只是无法确证这个“协商解决”环节是否为诉讼必经程序。

  “五夫”买卖违约案,“是发生在统治贵族与新兴地主之间的纠纷案”,“直接反映了社会变革的样态”。“寇禾案”,“同样可认为是在统治贵族之间发生的纠纷案”,由此“可以设想,曶与东宫也有密切的联系”;而且通过此案“可以发现在西周后半期,与非血缘关系者的经济结合,要先行于血缘结合,氏族结合已濒临崩溃的边缘”。由此两件诉讼案件,可以窥见“作为变革前夜的西周社会”之一斑。

  曶鼎本是祭器,其铭文的性质,“无疑是曶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夸耀两件诉讼案均以胜诉告终”。而“通过胜诉而炫耀内外,广泛传扬曶与王朝权力关系密切,这不正是作器的真正目的吗?”进而,“在如此夸耀权威的背面,实际上反映了统治者对悄然迫近的社会变动而感到的不安与焦虑,反映了对新兴势力的畏惧。正是这种心情,促使其制作了内容特殊且系长篇铭文的大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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